矿山管理制度15篇[精]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矿山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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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平安建设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推动我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县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网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生产有序、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混乱现象,切实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涉矿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确保矿山及周边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现场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推动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平安矿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为:
(二)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矿区治安秩序;查处矿山民爆物品非法、违法和违规存储、使用等行为;对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审批,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各地要成立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保卫、调解、帮教、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配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信息员,成立治安巡防队、消防队或应急救援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夯实安全基础、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明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协调配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矿山企业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以及治安综合治理例会、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基本台帐(包括流动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检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来抓,进一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行“矿地联防”等有效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参与周边区域治安协防,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
(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及时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及其与周边的矛盾纠纷。要把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等方面以及矿地之间的矛盾作为排查化解的重点,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依托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加班。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平安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矿山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确保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治安防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参与邪教组织和传销活动的危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管理、火灾自防自救知识和抵制黄赌毒、斗殴滋事危害等知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营造声势。
五、“平安矿山”考评办法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
“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考核评定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考核评定对象。“平安矿山”评定实行独立矿区评定制,不以企业集团名义评定。企业自评所属非煤矿山为“平安矿山”的,形成“平安矿山”自评报告,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平安矿山”应报送的材料:
1。“平安矿山”创建申请书(附件1—2);
2。企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分明细表(附件3)、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经验总结等。
(二)考评认定。
申报级“平安矿山”的企业,经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申报县(市)级“平安矿山”企业,经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经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矿山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统一式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动态管理。
“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平安矿山,从第二年开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上一级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下级已认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创建责任。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要把“平安矿山”创建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一把手”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重点抓的责任机制。要逐级落实创建责任,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级分解,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创建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创建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加强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矿山企业发展环境、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是关系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社管综治维稳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使创建工作真正抓出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创建工作,并向通过考评的企业颁发“平安矿山”证书及牌匾。
(三)深入基层,广泛发动,打牢创建基础。
矿山员工既是创建“平安矿山”的主力军,更是“平安矿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平安矿山”建设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实施基层平安创建细胞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多部门和单位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创安平台,最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打牢“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衔接,推进互动,筑牢防控网络。
各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筑牢防控网络,共同抓好“平安矿山”创建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与落实工作,促进当地平安建设。要加强各矿山企业与属地综治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健全台帐,完善机制,巩固创建成果。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台帐资料,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20xx年12月18日前要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监局煤矿与非煤矿山股,以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和促进全县的整体创建水平。
矿山管理制度2
一、每天按各小队班次及正常班次进行考勤。由小队长负责打考勤,每日进行一次考勤登记。
二、兼职救护队员请假要认真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者按批准假期严格执行,并有小队长批准的书面假条交到矿长,若有事不能按时归队者,要提前说明续假原因,如不按时归队又不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三、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必须至少有一人在矿值班,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同意后方可离矿。队员临时外出必须向小队长请假,方可执行,但不得超过30分钟。
四、值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首先向小队长或副小队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向矿长请假。
五、请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且只批三天(重大病情除外),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住院证明,经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六、小队各种请假必须有记录,作为年终评选优秀队员的参考。
矿山管理制度3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4
一、按主动预防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小队下井进行熟悉巷道,以及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工作中必须按照小队领导的布置,认真完成任务。
二、下井中,必须认真了解各采掘工作面的.巷道布置情况,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井下各设施、要害硐室的位置。
三、预防检查要做到“四勤,一坚持,一果断”,四勤是:嘴勤、腿勤、手勤、眼勤;一坚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一果断:发现危及矿井和矿工生命安全隐患时,应当机立断,果断处理。
四、下井熟悉巷道和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线路对所有工作面、工作点进行认真检查;对下井检查不认真,走形式的按《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五、预防检查结束后,必须填写工作面及隐患记录,由本人签字认可;不填写的,按未下井处理;弄虚作假的,加重处罚。
六、队员每周下井检查不得少于4次,少一次对小队长进行处罚;队员拒绝不执行下井任务者,按《奖惩制度》处罚。
七、在矿下井搞预防安全检查时,下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矿山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进行,拟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科学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十堰罕王德山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实施
三、成立安委会领导下的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员工;安全生产科科长任安全生产方针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针即为公司拟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简称。
五、制定方针时,制定方针人员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方针的内容应体现出企业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所制定的方针应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并能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的总目标以及对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的承诺。
六、方针工作小组所起草的方针草案交由公司广大员工讨论、沟通后定稿,并以文件化形式由总经理签发。
七、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及班组负责人要通过班前会、岗前培训与再教育等方式认真组织广大员工学习,了解方针其内容及含义。公司领
1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诺,履行各自的职责,并签订责任状,逐级进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证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安全生产方针的落实。
九、方针工作小组要定期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对方针的适应性进行评定,对不适应的`部分要及时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企业结合实情,每年都设立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向各车间班组分解,并参与绩效考核。
2、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评价,在需要时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及时的修正或更新。
3、矿山企业应确保全年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职业病发生为零,轻伤负伤率≤3‰;主要设备设施检测到位,平均无故障时间达到85%以上;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率为100%;危险源监控有措施、监测到位,隐患整改率为100%。
4、企业制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对各级管理层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
5、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帐,依据《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考核办法》
2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6、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资源。
矿山管理制度6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生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生产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审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规程。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本单位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
11、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方案。
12、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13、定期组织和领导矿山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
14、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5、及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矿山事故。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本矿安全生产状况,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下属单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7、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矿山管理制度7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3000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1000-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有严重隐患无法及时排除的要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领导并总经理,必要时要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
各部门在职工上岗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如爆破作业等。
第七条
公司对各选厂厂长、坑长、工段长、部门经理以上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
公司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九条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所属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开工生产。对已经在进行生产的,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三条各生产车间或作业面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各生产车间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
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入口处醒目地树立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各生产车间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六条各生产车间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各生产车间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第二十九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各生产车间落实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部参与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在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充分与所属地政府和医疗机构合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分配给各生产车间。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会同财务部共同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生产车间要无条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坚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公司任何矿山生产车间,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机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根据要求各矿山生产车间要立即处理。第三十四条如发生矿山事故,公司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和无条件地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如发生重大矿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八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矿山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公司进行经济处罚外,将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第四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底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员工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发放奖金和其他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综合部、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矿山管理制度9
一、作业小组建设的目的
提升全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小组员工和小组整体素质能力,确保班组安全高效生产。坚持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为目标,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为重点,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切实加强企业基层组织基础管理,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共同进步,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牢坚实的.基础。
二、作业小组规模
凡两人以上的作业单元,都必须确定一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作业单元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单人作业。
三、小组长安全职责
1、服从班长每班的安全、生产安排,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及时汇报本小组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督本小组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业面安全行走线路,制止本小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4、熟悉本作业面《作业规程》、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监控重点。
四、小组长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资中支付100元作为小组长安全津贴。
五、作业小组安全违章处罚
凡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对小组长进行处罚:
1、小组作业人员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防尘口罩、耳塞),处罚当事人100元/次,并处小组长50元/人。
2、小组作业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处罚小组长50元/次。
3、小组作业面未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并公示,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4、凿岩、装运作业未坚持湿式作业、洒水除尘,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处罚小组长50元/次;
6、小组作业面未进行敲帮问顶安排作业,处罚小组长200元/次;敲帮问顶处理不彻底,处罚小组长50元/次。
7、小组作业面无安全处理钎,处罚小组长100元/次。
8、小组采场作业面无安全作业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完善安全条件,并处罚小组长500元罚款。
六、适用范围及时间
1、本制度适用于绵竹矿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从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制度所受处罚全部以现金方式在三日内交安全科。
矿山管理制度10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山正常生产,防止人身安全和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设备归口管理:
管理:由矿长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使用:由矿长指定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者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生产效率负责。
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隐患,由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较大设备维修前应报告矿长。维修时设备操作者要在现场协助和监护。
矿山所有员工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努力把设备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所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安全可靠性。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装置齐全,设备性能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防止不按使用范围、操作规程和超负荷使用设备现象发生。
4.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认真执行设备的维修和计划,做好定期检修和定期检验工作。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对安全性能不好的设备重点进行更新改造。
6.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提示操作者等人员注意存在的危险。
7.维修时安全措施:维修时,由维修人员采取在控制柜等处悬挂警示牌、安排专人监护、对起重工具、焊接工具等认真检查等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完成后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开机,确保维修作业安全
8.认真做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矿山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分厂厂长是中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四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矿山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休假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各类劳动者,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 休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休假管理。
第二章 休假种类及休假制度
第四条 休假分为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假、集体休假和特殊休假等。
第五条 年休假是指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具体以员工入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参考,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参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公司将按照工作需要和生产情况,制定每年的.集体休假安排,并提前通知员工。
第八条 特殊休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具体休假标准见下文相关规定。
第三章 年休假管理
第九条 员工享有年休假假期,但需提前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条 员工应当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拟休假计划提前提交至所在部门,并说明休假的时间及理由等,经部门审批后,可以批准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继续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员工一次年休假不得超过15天,不得拆分成多次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但不得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第十四条 员工如因休假期间发生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休假,可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顺延休假,但最长顺延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员工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未休的年休假按照工资的1.5倍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 特殊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员工需要提供结婚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丧假:员工家庭有亲属去世可享受相应丧假,丧假期限如下:
父母、配偶、子女的丧假不超过7天;
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的丧假不超过3天;外祖父母、公婆的丧假不超过2天。
第十八条 产假:女性员工享受产假,产假期限为180天。
第十九条 哺乳假:女性员工产后可享受每天2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一般持续至员工子女1周岁。
第二十条 病假:员工因疾病无法工作期间,可请病假。病假期间,公司将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
第二十一条 事假:员工因非个人原因无法上班期间,可请事
假。事假期间,员工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请假,并说明请假事由。
第二十二条 特殊休假期间,公司将继续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休假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间,需完成休假申请手续,并填写休假登记表。公司将依据休假登记表进行休假登记。
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公司与员工联系。
第二十五条 员工休假期间如有突发情况,需提前告知所在部门或联系上级领导。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假期间,不得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纪律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休假期间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休假期间如表现出色,公司将根据业绩和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以前的任何有关休假管理的规定。
矿山管理制度13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矿山管理制度14
一、副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机构和全体员工开展安全工作。
二、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三、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监督制定、修订和审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和组织,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批准落实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六、组织全矿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员工学习安全学习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七、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做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管理程序,协助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并落实整改。
九、负责矿山内部经营、核算管理,按公司的要求,建立核算体系和指标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十、负责落实总公司下发的各种任务,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矿山管理制度15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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