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5-12-05 19:51:2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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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通用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通用7篇)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1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方法进行管理:

  1.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依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需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常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开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2

  为保持办公室干净、洁净,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专业化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的办公环境,个人办公室及办公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不乱扔废弃物,保持工作区的清洁。

  二、保持各自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的洁净、整齐,办公桌电源线、插座等要整齐摆放。

  三、为保持办公室的空气清爽,严禁在办公室内抽烟(客人来访除外)。

  四、各人的垃圾筒每天下午下班时要清理洁净,严禁留垃圾在公司内过夜。在公司吃完东西后要准时把垃圾处理掉。

  五、查阅完毕的图书、资料、报刊等要准时归还原位,不得随便乱放。

  六、禁止把个人物品、衣物及包等任意摆放,影响公司形象。

  七、办公室内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由行政助理负责支配人员保洁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到:

  1、地面洁净,空气清爽、盆景鲜花保持艳丽,无浮灰、无污点,盆内无枯叶、烟蒂等杂物。

  2、要定期组织办公室的'大扫除、清理工作,以保持办公环境的洁净干净。

  3、维持会议室及会客区的洁净、干净,会议室(区)使用后,要准时清理。

  4、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全部卫生。

  5、公司大门口、卫生间、楼梯走廊、外墙玻璃等由阿姨负责打扫。

  八、行政部不定时进行卫生抽查,对于卫生工作不到位的,行政部要赐予惩罚(惩罚款项用于组织集体活动)。详细惩罚为: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2、个人办公室(桌)脏、乱、不整齐,第一次提示,其次次开头每次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3、每次查阅的资料及文件等没有准时归位的,为集体活动捐款10元。

  九、全体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良好形象。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3

  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纳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支配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命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3、场所四周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分,选型精确 ,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急品。

  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爱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扬、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担当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急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命)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标识

  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

  2、场所应依据自身特点,根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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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

  第三条 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 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 考勤内容

  第五条 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 在勤。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

  (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 迟到。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 早退。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 脱岗。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加班。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 请假。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 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

  下列情况经行、部室负责人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儿童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三)病假。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病休诊断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婚假。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员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员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子女结婚可请假一天。

  (五)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

  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看护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看护假7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经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

  银行员工行为管理规章制度 5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辞退原则

  公司对违纪员工,原则上经劝告、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仍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三、辞退形式

  辞退的形式包括辞退、开除。

  四、辞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部门主管可提出辞退建议。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5.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岗位调动,在规定的到岗时间不予报道的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7.滋事干扰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的。

  8.对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9.散布谣言,致使同事、主管或公司蒙受损失的。

  10.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11.其他情形。

  五、辞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部门主管根据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员工的现实能力、表现或某特定的事实提出辞职建议,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评审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2.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单”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进行条件审查,如果符合辞退条件则签署意见并报行政部审核。

  3.行政部接到“报告单”后,必须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拟辞退员工的思想反映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并与有关部门经理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报告单”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收到“报告单”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情况,如确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经理核查,再送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如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经理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5.总经理批准辞退建议的,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总经理为批准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6.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7.部门经理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8.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1)部门主管收到“报告单”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2)部门经理收到“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相关人员联合签署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收到“报告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4)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9.辞退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司领导的工作。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后,提出对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七.本制度自签署之日起效,此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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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控制并规范各单位银行账户,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承德供电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科是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企业所有的`资金及银行账户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财务科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二、账户只限于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

  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四、分公司开立一个经费户、一个电费户、一个农网专户,一个电费预付费专户,一个农电专户。各供电所只可开立一个电费户。

  五、各供电所所开立的电费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电费账户只能办理资金的收缴,不得办理其他收支业务。

  六、分公司财务科是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银行账户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责任心,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八、对于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报账。

  2、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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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管理,提高营业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岗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银行柜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柜员”,是指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中,拥有生产系统操作员号并从事交易处理或业务授权的人员。

  只开放生产系统查询或管理功能的人员(如运营主管等),不纳入柜员管理范畴。

  本制度所称“生产系统”,目前专指“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若系统被其它相关系统所替代,则指该替代系统。

  第三条 柜员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柜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各行应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做到职责明确。其中,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二)安全、高效原则。各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业务实际和内控要求,合理确定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各行应建立与柜员岗位职责对应的权利和责任匹配机制,充分发挥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 柜员实行准入管理,任职应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 柜员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柜员岗位共分为六级,一级为最低级,六级为最高级,原则上逐个等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经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

  柜员越级晋升需由上一级管理行审批(支行所属网点柜员越级晋升应由二级分行审批),其中,越级晋升为五、六级柜员的,应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八条 柜员号管理实行“一号一人”,柜员号的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柜员应按规定管理密码和指纹信息。

  第九条 柜员轮岗换岗、休假、离职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交接。

  第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作技能及临柜业务公共部分培训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部门同时牵头负责柜员持续培训的管理;产品和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产品培训,运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

  第三章 柜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二)按要求处理错账、挂账等特殊交易,配合做好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积极配合各项内外部检查。

  (三)按要求领用、保管、上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机具等物品。

  (四)营业期间,按要求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各类纸质表格等业务资料。

  (五)在规范完成交易业务的前提下,向客户推介银行产品;

  (六)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柜员应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贪污、挪用、截留、诈骗客户或银行资金和权利凭证。

  (二)盗窃、套取、伪造、变造及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三)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销毁银行印章,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

  (四)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

  (五)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

  (六)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

  (七)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柜员应予抵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柜员有权向本级领导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柜员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制止或举报可能造成银行声誉或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柜员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柜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尽职守则、无重大不良行为和违规记录。

  (二)取得上级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还应获得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格。

  (三)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技能,熟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柜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专业、操作技能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柜员岗位初次定级的依据。

  柜员的专业和技能测试由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测试内容应包括临柜业务知识、生产系统操作技能和其它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柜员晋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有下一级岗位工作经历。

  (二)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和技能测试。

  (三)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且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记录。

  第十九条 柜员晋升为六级柜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工作六年(含)以上,且原则上有下一级柜员一年(含)以上工作经历。

  (三)连续三年工作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组织的技能竞赛等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柜员,晋升为五、六级柜员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其中,在总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20名、一级分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10名的,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晋升为六级柜员;在二级分行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前3名的柜员,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晋升为五级柜员。

  第二十条 五、六级柜员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五级柜员总数不超过一级分行柜员总数的.15%,六级柜员不超过一级分行柜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一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降级使用,一级柜员则退回至待岗培训:

  (一)年度绩效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确认不适合继续从事本级岗位工作。

  (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但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柜员岗位:

  (一)一级柜员经待岗培训后仍然达不到上岗要求的。

  (二)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或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制柜员转为直签合同,或合同制柜员需跨岗位序列流动的,按照《银行营业网点柜员岗位流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柜员的考核、收入分配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柜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柜员进行绩效分配、岗位晋级和晋升、岗位调整、年度评优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柜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营业机构的负责人、运营主管、大堂经理分工负责,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

  柜员业务量、业务质量、劳动纪律考核由运营主管负责。

  柜员服务质量考核由运营主管与大堂经理共同负责。

  柜员营销及其他考核由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柜员执行全行统一的工资制度,柜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柜员的绩效考核以业务量、业务质量、服务质量为主,对全行营销的计价产品也参与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柜员的绩效工资与其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分配。

  同时承担业务处理和产品营销职能的柜员,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区分以交易处理为主还是营销为主),采用不同的业务量和销售业绩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方式。

  劳务派遣制柜员的薪酬管理按银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每年组织柜员评优、评先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评优标准与比例由各行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柜员及时发现并制止风险事件,使银行免受资金和声誉损失的,应给予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柜员出现违规行为,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柜员管理由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运营管理部作为牵头部门。

  第三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柜员岗位上岗准入考试指导意见。

  (二)管理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

  (三)对柜员日常柜面操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并对临柜业务公共部分进行管理、指导和培训。

  (四)参与确定柜员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

  (五)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柜员。

  (六)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业务培训、技能比赛等。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柜员招聘工作,决定用工形式。

  (二)牵头组织新入行员工培训工作,组织上岗考试。

  (三)牵头组织柜员岗位年度考核。

  (四)制定柜员岗位等级管理及薪酬分配标准。

  (五)牵头组织柜员思想排查、行为排查工作。

  (六)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柜面规范化服务管理、培训及指导。

  (二)负责柜员零售产品计价考核标准。

  (三)个人金融业务条线柜面业务、系统的培训及业务指导。

  (四)个人金融业务条线柜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柜员日常柜面操作中制度执行及操作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的柜面业务、系统培训、指导、监督。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涉及柜员的风险信息管理。

  (四)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柜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柜员防范各类刑事案件。

  (五)工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柜员业务技能比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原《银行柜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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