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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1-12-10 15:50:05 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有什么区别?

在破产清算工作中,财务会计称为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会计须具备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资格并具有多年从事会计工作的经验,方能胜任。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财务会计有哪些区别?其不同之处在哪里呢?总结几年来的工作经验,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一、起点和终点的不同  企业会计在企业经过工商注册成立后,会计开始建账,建立新账时各个科目的起点均为零。会计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会计科目;核算生产成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核算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最终达到资本积累的目的。  而破产清算会计是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审计组后开始工作。破产清算会计建账的起点是以企业破产前专项审计报告为基准数,应当在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会计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破产清算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破产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破产清算的过程也就是如何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资产归为零的过程。会计账务将记录这一全过程。破产案件终结后,经过工商注销,标志着破产企业的消亡。  二、会计原则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的原则之一是持续经营的原则。会计记帐要有连续性,不得因为企业会计人员的更换而中断。企业在发展、在持续经营,会计就要连续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而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之一是一次性原则。从清算之日开始,到清算终结,破产企业经过清算后账务各个科目最终归为零,企业消亡,会计工作终止。  三、设置会计科目不同  在设置会计科目方面,破产清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是有区别的,企业会计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而企业破产进入清算阶段后,会计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在设置会计科目和结转期初余额时有些科目需要合并。如:  (一) 资产类:  (1)“银行存款”在结转期初余额时将原企业科目中“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 等明细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银行存款”科目。  (2)将“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材料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新设置的“材料”科目。  (3)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投资”科目。  (4)将“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减去“累积折旧”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即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新设置的“固定资产”科目等等。  (二) 负债类:  将“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借款”科目。  其他各科目可根据清算需要决定是否合并。  (三) 损益类:  (1)将原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及“坏账准备”、“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设置的“清算损益”科目。  (2)要根据债权人大会及人民法院核准的清算费用支出计划设置“清算费用” 明细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设置“土地转让收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  清算组可根据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帐务处理不同  在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发生零星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要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