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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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各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为统一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标准,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实施方案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山西省农业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的实际,制定《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技术实施方案》),本《试点技术实施方案》是国家《规程》的实施方案,执行时与国家《规程》结合使用。

1.2 适用范围

本《试点技术实施方案》适用于2014年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1.3 调查方案呈报

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县(市、区),必须制定本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实施方案,经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部门批准,并报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1.4 调查队伍管理

承担各县(市、区)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必须在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办公室备案,并经过培训合格。未经备案或培训不合格的专业队伍不得参加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

1.5 开展试点

各市县要试点先行,通过试点实地培训作业人员,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规范要求,每县(市、区)选1个乡镇或3个村进行试点,试点阶段成果须经上级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确认后方可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工作。

1.6 绘制工作底图

采用优于0.50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图,经精校正处理后,依据《规程》要求制作遥感影像作为工作底图。对于有高分辨率(优于0.20米)、大比例尺正射影像数据的区域,在影像清晰的地方,承包地块界址点可直接在图上图解获龋在影像不清楚的区域,可采取GPS RTK系统(卫星定位动态差分测量)等方式实测。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块图时,地类要利用全省土地变更调查最新成果。村权属界线存在明显位置偏离或因规划征收与实地有明显出入时,要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

1.7 航空摄影技术应用

对没有可利用影像数据的区域,可利用航空摄影方式进行补充摄影获取所需影像数据。然后,通过外业像控测量、内业空三加密解算、DEM采集、正射投影变换等技术手段制作成工作底图。采用航空摄影技术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县(市、区),影像分辨率要优于 0.20米,像控测量的数学基础要满足《规程》要求标准,像控点的测量可用 GPS静态或快速静态观测模式,也可采用RTK方式进行。影像图的制作要符合《规程》技术要求。

1.8 阶段性成果管理

各县建立的2000大地坐标系统要提供:控制点分布图,组网平差计算方法,转换系数等基本文件;

应用低空航空摄影方式获取的影像,要提供航摄设计、校正、拼图等基本文件;

采用图解法提取界址点坐标要提供:图根控制点文件资料,影像校正的像控点资料;

权属调查要提供: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承包地块调查方面的资料,包括工作底图、承包地块草图、承包地块分布图及承包方、发包方、权源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等;

颁证公示核实要提供:调查信息公示表,公示信息归户表、面积计算统计表以及农经管理需要的其他信息统计表等。

1.9 调查资料管理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过程中,使用的工作底图、承包地块测绘图斑、以及建立坐标系统测定的控制点等文件,只要涉及到真实坐标的,就为涉密测绘成果,各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不得丢失、复英自行打英备份或转让。

项目完成后,应全部移交给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备份留存。

二、承包经营权调查

2.1 技术准备

以等级测绘控制点为基础,收集山西省测绘部门为农村地籍调查建立的2000大地坐标系的控制点资料,以其为起算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的首级控制网。

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以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处理决定;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等。

根据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标准编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设计书”(设计书要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复)。准备确权登记所需表册及调查设备、测绘仪器、制作工作底图。

对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分辨率优于0.50米)或航空遥感影像(分辨率优于0.20米),经实地采点精校正后,制作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并标绘确权登记区域的行政界线,完成工作底图的制作。工作底图与调查草图和地块分布图的比例尺、坐标系统和制作单元宜保持一致。

从国土部门收集调查范围的行政区域勘界成果、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基本农田划定资料、以及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等的成果。

乡镇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线。

村(组)界线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

县、乡镇和村(组)界线未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基本农田采用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成果。

2.2 承包经营权调查

2.2.1 权属调查

由农经局、乡政府、村委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组,展开调查。

向土地承包方及相邻地块承包方送达承包地块指界确认通知,审查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等,填写发包方、承包方信息调查表。

2.2.2 承包地块调查

测绘队伍在权属确认调查的基础上,在工作底图上做好标绘,绘制承包地块草图,为测绘承包地块界址点、界址线提供依据;测量承包地块界址点和起承包地块控制作用的特征点和特征地物、绘制土地承包地块分布图、计算承包地块面积,填写承包地块情况调查表等,形成土地承包地块调查基本成果。

2.3 核实公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要审查核实,审核后再进行公示,进一步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权益者意见,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可靠性,形成最终确权调查登记的成果。公示时间为不少于7天。

2.4 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化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及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将调查和测量成果编制成数据库建设所需要的权属数据文件和地理数据文件。所提交的权属数据文件和地理数据文件的命名、数据格式、存储路径(图层)、记录字段、数据编码以及填写内容等,都必须符合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在项目的技术设计书中应当对数据库建设给出明确的技术要求。测绘队伍要负责为建立集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为一体的承包经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合格的数据文件。

2.5 登记颁证

以最终形成的确权登记数据成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按承包地块为单元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户表进行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向权利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在完成登记的基础上,对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

三、调查方法

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发放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作为工作底图,在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基础上,调查每块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按照规范性的图、表、册、簿,实施清查、梳理,解决矛盾,为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奠定基矗

3.1 权属核实调查

3.1.1 权属调查的基本要求

1) 发包方:发包方应是农村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是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 承包方:承包方以户口簿、农户家庭成员信息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础,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资料为权源基础进行确认。

3) 承包地块:承包地块是发包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向承包方发包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地块。

4) 表图填制齐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

5) 调查记录清楚整洁: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资料是带有法律性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清楚整齐,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章。

6)数据准确可靠:调查记录及成果中抄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7)发包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承包方代表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证明材料、承包地块权源材料等都要有复印件并附在调查表之后。

3.1.2 发包方调查

调査内容: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

确定发包方:发包方调査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为基矗发包方按以下情形确定:

1)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调查情况处理:承包合同生效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发包方名称确定为分立或者合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发包方调查表“调査记事”栏注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的,确定为变更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同时在发包方调查表“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姓名为变更后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同时在发包方调查表“调査记事”栏注明变更前的负责人姓名。

3.1.3 承包方调查

调查内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调査,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共有人以及承包方农户家庭成员等情况。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名称(单位)或姓名(个人)、地址等情况。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源信息。

确定承包方代表:承包方调査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源资料为基础,农户家庭成员信息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证明资料为基矗承包方代表按以下情形确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认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调査情况处理:承包合同生效后,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或合户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进行确权调查和登记颁证。

3.2 承包地块调查

3.2.1 承包地块调查的基本要求

1) 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可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或航空摄影影像,分别采用几何纠正成图法和正射投影变换法制作,比例尺为1:2000。

2)控制测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充分利用山西省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测量图根控制网。采用对卫星影像进行几何纠正,编制卫星影像工作底图的,每平方千米采集的地面控制点不得少于9个点;采用正射投影变换,对航空遥感影像进行几何纠正的,要根据生成DEM的精度要求建立空三加密解算需要的,进行外业控制测量。

3)地块控制测量及其数据处理,根据选择的技术方法,执行GB/T 14912、GB/T 12898、GB/T 18314、GB/T 7930、GB/T 7931、GB/T 13990、GB/T 13977、GB/T2009等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4)图斑标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图斑标绘面积为0.05亩,即实际地面地块边长和面积控制住6m×6m。小于图斑标绘面积时划成共用承包地,单独计算面积。

5)田坎地埂的处理:田坎、地耿渠系、田间小道等线性地物,宽度在1m(包括1m)以下时,一分为二,包括在耕地内测算;宽度在1m以上时,界址点界址线要设置在耕地内施测,点线位移量不能大于0.4m。

6)用遥感影像调绘或图解法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要利用GNSS接收机或全站仪等仪器进行实地测量界址点坐标的方法求解。

7)承包地块调查指界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指界通知书、承包地块草图、以及调查处理意见都要有详细记录,并附在承包经营地块调查表之后。

3.2.2 调査内容

1)承包地块的调查内容包括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包括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界址、土地用途、地力等级、利用类型和是否基本农田等情况。

2)承包地块与相邻地块承包关系的调查。

3)同时完成未发包或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用于农业的土地(以下称非承包地块)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3.2.3 调查指界

1)指界人

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

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 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c) 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

2)调查指界

分为实地共同指界和室内遥感影像指界。界址点描述要详细,特别是涉及到小的路渠等,一定要描述其方位和距离,并保存完整的文本记录信息和录音。实地共同指界还必须保存界址点照片等信息。必须具备明显的地块边界时才能进行室内遥感影像指界。

通知指界:指界前调查组应通知所调查地块的指界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界址设立:承包地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为设立依据。界址点设置的原则如下:

a) 界址点的设置能准确表示界址线的走向;

b) 相邻承包地块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c) 承包地块依附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

d) 界址线类型发生变化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界址点编号:在工作底图范围内按实际调査顺序编制顺序号(从1开始)作为界址点编号,同一承包地块内按顺时针方向编列。在同一调查范围内,每个界址点只能编一个号,不同的界址点不能编相同的界址点号。

界标设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现场设置界标。

绘制调查草图:调査指界过程中,调查员应充分利用工作底图,标注地块的空间分布情况,按NY/T 2538 的要求对承包地块赋缩略码(承包地块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并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注,形成调查草图。

地块调查草图作为地块调查的原始档案必须留存。地块调查草图可以参考工作底图进行勾绘,在草图上标注地块的四至、界址点编号,对界址点进行描述,当事人、测绘人员和在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签字盖章。

调查草图除记录承包地块的信息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地块空间方位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点、特征点等信息。调查草图绘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a) 地块编码、承包方(代表)姓名、界址点、界址线等地块信息;

b) 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等;

c) 调查草图的绘制信息,包括所绘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制图员、制图日期和审核信息等。

3) 指界情况处理

对于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由多个承包方共同承包经营的承包地块,应根据权属资料记载由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进行调查。

对于有边界争议的承包地块,应先解决争议后再进行调査。其他非边界争议可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包地块调查,同时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査记事”栏中对争议情况予以注明。

3.2.4 承包地块测量

1)地块界址测量

实测法: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仪器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航测法:采用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方法采集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图解法:以已经测得的1:2000比例尺数字正射影像、地籍图或地形图为基础,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组合法:是以上述测量方法中的一种方法为基础,辅以其他方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测量方法的选择

根据独立承包地块面积的大小和地块面积的测量误差(≤5%)选择地块的测量方法。用图解法时,对于地块界址(边界)不明显的地块,必须借助于影像加实测的方法。

独立承包地块面积(亩) 地块测量方法

≤0.2 实测法

0.2-1 实测法或图解法(图面分辨率高于0.2米)

≥1 实测法(图面分辨率高于0.5米)

2)界址测量精度

实测法精度:实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

表1 实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米

界址点精度等级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一级 士 0.05

二级 土 0.10

三-级土 0.15

一般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特殊困难地区界址点精度等级不低于三级。

航测法精度:航测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航测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米

比例尺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1:500 士0. 25 士0. 37

1:1000 士 0. 50 士0. 75

1:2000 士 1. 00 土 1. 50

1:5000 士 2. 00 士 3. 00

图解法精度:图解法测定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超过表3的规定。两倍中误差为其限差,特殊困难地区放宽50%。

表3 图解法界址点精度指标 单位:米

比例尺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平地、丘陵 山地、高山地

1:500 士 0. 30 土 0. 40

1:1000 士 0. 60 士 0. 80

1:2000 士 1.20 土 1. 60

1:5000 士2. 50 士 3. 75

组合法精度:采用组合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除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相应方法的精度指标外,还应确保不同方法获得的地块空间数据的拓扑关系正确。

3)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如下式所示:

式中:P 为地块面积;xi、yi为界址点i的坐标。

零星小地块可采用几何法计算地块面积。

采用航测法、图解法以及组合法中部分采用这两种方法获取界址点坐标的,其面积计算的相对误差(计算地块面积和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不应超过5%。面积计算相对误差精度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改用较高精度的测量方法以确保面积计算的精度。

对于跨投影带的承包地块,其面积计算应按承包地块面积主要分布的投影带内计算结果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辖区内承包地块的面积计算以各投影带内的计算结果为准。

3.2.5调查表格填写

发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和承包地块调查应分别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査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和说明分别见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和承包地块调查表。

3.3 承包地块图制作

3.3.1 承包地块图制作要求

1)承包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和地块调查结果编制。

2)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方(代表)、四至方位、地物标志、勘丈面积、地块编码(缩略码)等关系方面的信息。

3)地块分布图的上图面积为0.05亩,即图面的实际边长和面积控制住3mm×3mm以上的图斑要表示出来。若在城郊地区,小块图斑较多时,要改用大于1:2000的比例尺绘制。

4)沟坝地、河滩地等特殊地类宽度大于2m的河坝、沟坝、水库大坝等标志性地物要表示出来。

5)一般的河流、道路、灌溉渠道等线性地物要用单实线表示出来,4m以上的河流、道路、输水渠系等线性地物要用双线表示出来,并标注说明。

6)承包地块总体分布图(承包经营权地籍图)的内容是承包地块图的汇总,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要素、承包地块、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诸如各种地类、村庄、厂矿、特殊建筑等标志性地物)以及图廓要素等。

7)地块总体分布图的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或标准图幅。制作单元为发包方时,应保证表达内容的可读性,制图比例尺可在调査比例尺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在区域面积、人口或其他方面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划分制作单元,并保留划分的材料。

3.3.2 图件成果

1)承包经营权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卫星遥感影像,分辨率要优于0.50米,采用航空摄影遥感影像,分辨率要优于0.20米;

2)承包经营权地块调查草图,要详细描述和标绘地块的周边环境关系;

3)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块图,按照有关测绘标准准确标绘,点线位移量不得大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的有关规定;

4)承包经营权地块总体分布图,参照地籍调查有关规定执行;

5)正射影像图,校正误差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登记发证

4.1 调查信息公示

4.1.1公示信息表

根据权属调查结果,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公示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

4.1.2 公示的内容

调查信息公示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姓名或名称、成员情况(共有人和家庭成员)、承包地块的数量、名称、编码、合同面积、实测面积、地块四至、土地用途、利用类型、地力等级和是否为基本农田等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公示内容和信息。

4.1.3 公示表的依据

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调査表、承包方调査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和地块测量结果为依据。

4.2 审核公示

4.2.1 公示信息审核

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审核。

4.2.2 公示信息公布

审核通过后在地块分布图所涉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4.3 勘误修正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4.4 结果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査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由发包方、承包方(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五、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

5.1 数据库建设

5.1.1 数据库内容包括

1) 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承包地块要素和栅格数据。基础地理要素包括定位基储 境界与政区等基础地理信息,以及对承包地块四至描述有重要意义的地物信息。承包地块要素包括描述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四至、面积、编码和毗邻关系的矢量信息。栅格数据包括描述 承包地块及其空间分布、方位、毗邻关系等信息的栅格图件。

2) 权属数据。包括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信息、权属来源、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等。

5.1.2 调査数据

1)入库前应依照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承包地块分布图和实际调査情况,编制符合规范的权属数据文件和地理数据文件,检査权属数据的文件命名、权属数据表、记录、字段的内容、编码以及整个调查过程(审核、公示、汇总、归户)的准确性、合格性,检查权属数据的格式等;检查地理数据文件中包括界址点、界址线、承包地块多边形各种数据的完整性,数据文件的命名、存储路径图层、编码、格式等的完整性和合格性,检查各种图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矢量图形数据的元数据等,为进行拓扑处理,构建拓扑关系奠定基矗

2)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内不同调查单元上报数据结果后,应进行数据汇总和拼接,处理好相邻调查单元矢量数据拼接结果,能确保满足数据库中数据拓扑关系的正确性要求。不同比例尺或不同精度的数据接边,以较大比例尺或较高精度的调查结果为基准。

3)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应以调查时的数学基础为准。对于跨投影带的县级行政区,数据库的地图投影参数以该行政区内承包地块主要分布的投影带投影参数为准。

4)空间数据入库前,应以县为单位检查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一致性,以及空间数据分层和文件命名的规范性等内容,入库数据按标准图幅入库管理。

5)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制订统一的方案,对下级部门上报的空间数据进行检查、组织和整合后导入本级数据库。

5.2 信息系统建设

5.2.1 信息系统单元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将其存放在实在市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建立市级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信息系统,维护每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数据库,保证县、市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省级将全省各市的信息系统汇总,统一作为数据的灾备,并管理全省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整个系统以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为基础,建设融空间地理数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属性数据为一体的辅助决策支持系统,以满足各级使用这样的数据库,保持互联互通和数据更新,开展农村经济的辅助决策管理工作。

5.2.2 系统功能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数据管理功能。应满足空间数据(矢量和栅格)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需要。

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功能。应满足管理部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需要。

3) 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功能。应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日常管理需要。

4) 流转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业务需要。

5)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管理功能。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管理的需要。

六、成果整理

6.1 基本要求

1)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档案得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

2)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成果整理与归档工作。调査队伍根据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按CH/T 1001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总结。

3)调查成果整理包括文字、图件、簿册和数据的规范化整理。按存储介质分为电子成果和纸质等实物成果,宜保存两种介质的成果资料。

4)成果由村(组)向乡镇人民政府汇交,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汇交。县级检查汇总后,进行统一的数据整理、分类、核查、拼接和入库处理,形成标准的调査成果,供农村土地承包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使用。

6.2 调查成果

1) 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2) 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底图、调査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承包经营权地籍图等图件。

3) 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査表、承包地块调査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簿册。

4) 数据成果包括满足数据库建设所需要的权属数据文件和地理数据文件、测量数据成果、元数据以及确权调査成果、确权登记颁证等资料的电子数据。

5) 其他成果除上述结果以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七、检查验收

7.1 一般规定

1)本方案仅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果检査验收的一般性规定,详细要求由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规定。

2)调查成果的验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3)成果检查验收过程和结果应有专门记录,检査验收完成后应编写检査验收报告,记录、报告应由具体的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

7.2 检查制度

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抽检。检査应贯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调查质量。

7.3 检查的主要内容

1) 调查成果检查:包括各类精度(控制点、界址点和面积等)检査、指标的合理性审查等;

2) 调查程序和要件检査: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査的程序(指界、作业、公示、确认等)和要件 成果(数、图、册、簿及程序产生的其他结果)检查;

3) 数据的规范性检查:主要指对需要提交的数据成果在数据分层、属性结构、字段命名、数据字典、数据 格式、编码规则等方面参照技未规范进行规范性检査;

4) 统计汇总一致性检查:主要针对统计汇总的数据结果与原始数据、图件、簿册之间的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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