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样本
机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200703- )
出卖方:天津凯瑞斯德进口轴承有限公司
买受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07-3-23
第一条、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价款、提(交)交货时间等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单价(元/套)
数量(套)
总价(元)
生产厂家
备注
轴承
FAG
NU240
4440.00
3
13320
德国舍费勒公司
无
轴承
FAG
6240
4260.00
3
12780
合计
/
/
/
6
26100
总价
贰万陆千壹佰元整(含税、含运费)
第二条、 产品用途:本合产品轴承属于烧结计划,用于烧结厂。出卖方负责在所提供的产上附原生产厂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技术要求: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2、材质要求:轴承材质为轴承钢;
3、工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买受方验货的义务:买受方应在货到 天内及时验货;否则则认为出卖方提供的轴承符合本合同规定。
如买受方认为出卖方提供的轴承质量品牌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买受方应将相应的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及时寄送到出卖方。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物不回收。
第六条、 出卖方负责提供原厂附带的相关产品合格证名。
第七条、 合理损耗及计量标准:运输过程中损耗由出卖方承担。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壹号仓库。买受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的费用由出卖方负责。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及调试:无。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买受方应将全部货款汇至出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卖方向买受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 17%)。本合同为银行现汇,付款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 出卖方交货时间以及发货的起算时间:
出卖方在七天内将货物全部交清;发货的起算时间从买受方将货款汇入出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第二天开始计算,遇节假日顺延。买受方汇款后应及时通知出卖方。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然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出卖方逾期交货,则每延迟一天向买受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2. 本合同产品有德国舍费勒瘠土公司的生产制造,产地为德国,品牌为“ FAG”;出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约定的生产厂家、产地、品牌,否则按照违约追究责任。
3. 出卖方提供的产品,如发现弄虚作假、掺假、以次充好的问题,买受方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后,出卖方按照加一赔十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依法向买受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为电子传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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