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时间:2021-08-25 16:11:27 考核办法 我要投稿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中和班和,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和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培训

  第八条值班人员通用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组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

  第九条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4、系统、设备的操作;

  5、系统、设备的事故处理;

  6、有关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7、有关的计算与分析;

  8、有关防火的安全知识;

  9、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十条各网、省局(公司)按岗位职业技能标准和部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制定本电网值班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部备案。(同时送人教司和国调中心)。

  第十一条国调中心值班人员培训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国调中心值班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试考核成绩特别优异者应给予奖励,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培训,限期补考,离岗培训期间享受待岗人员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相关文章: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07-26

公司信息调度员考核办法11-11

培训考核办法12-26

员工培训考核办法11-03

DNP 3.0规约在广州地区调度系统的应用01-20

调度自动化实时系统与MIS系统间数据交换功能的开发01-20

带有电网谐波分析功能的智能多电源监控系统01-20

*党组落实党员承诺制考核办法(广电系统)05-17

基于GPS的远程行军车辆监控及调度指挥系统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