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

时间:2022-03-18 08:48:52 社会实践报告 我要投稿

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

  在发生了一个事件或情况之后,我们务必要去搞清背后真相,最终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调查报告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

  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1

  房屋建筑学是适合土木工程类专业人员了解和研究建筑设计的思路和过程、建筑物的构成和细部构造以及它们与其有关专业,特别是与结构专业之间密切联系的一门专业基础学科。作为一门内容广泛的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到建筑功能、建筑艺术、建筑规划、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本学期通过10周的课堂知识的学习,为更好的掌握所学知识第17周我们在学院老师的组织和领导下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房屋建筑学的课程实习。在大学生活中,实践是极为重要的第二课堂,是知识强化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大学生锻炼成熟的最佳途径。我们的知识和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因此对于房屋建筑学的课程实习,也就是土木专业的认知实习我们更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下面对这次实习的收获与感想做详细的总结,特此报告如下:

  一、实习目的

  通过参观典型建筑、施工工地、生产车间,使我们对所学《房屋建筑学》知识有一个立体的认识,同时进一步的扩大了本专业的知识涉及面,有助于我们对《房屋建筑学》所学知识与实际施工状况的认知结合,提高我们掌握巩固本专业知识的能力。具体目的及任务是:

  1、通过参观实际建筑场地以及生产车间,进一步提高我们对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的生产以及建筑结构实体的认识,同时将书本理论与实际结合,在实践与知识的融合中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

  2、通过参观在建工程,将所学房屋建筑的基本理论与在建工程进行现场比较,从而进一步培养我们的空间想象能力,提高实际施工过程方面的认知能力。

  3、通过实习,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施工注意事项,熟悉房屋构造,了解建筑材料的特性及应用。

  4、通过实习,培养我们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不懂就问,不会就学,为今后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具体安排

  1、实习时间:

  2、实习计划及进度:

  三、实习期间主要的内容

  (一)建筑部分上。注意观察建筑物外观及内部,了解各层平面格局及房间布置,观察建筑外观特点,以及建筑的防火与安全疏散设计。

  (二)构造部分上。参观在建工程现场时多注意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构造特点、承重方式、施工方式以及地基、基础、墙体、梁、板、柱等基本构造和建筑的内外装修。

  (三)施工部分上。了解施工布置以及施工组织。参观工地现场,多注意各施工工种的工艺过程,生产特点和各种结构施工的工序等内容。如基坑的开挖、模板的支护与拆除、钢筋的布置等。

  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2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参观实际建筑,进一步提高学生对建筑文化、建筑知识以及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的认识,巩固和扩大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习积极性。

  2、通过参观在建工程及阅读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比较,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空间想象能力,提高识读工程图的能力。

  3、通过毕业生产实习,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熟悉房屋构造,了解建筑材料的特性及应用。

  4、通过毕业生产实习,培养学生劳动的观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为今后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5、巩固、深化、拓宽所学过的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提高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独立进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锻炼自己识图能力;

  6、掌握普通住宅楼的施工程序以及概预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即内部施工的延续性、施工组织的合理性;

  7、在熟悉资料的同时锻炼自己搜集有效资料的能力;了解我国有关的建设方针和政策,正确使用本专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熟悉想应的预算软件性能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8、熟悉目前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及当地的取费标准,掌握标志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程序基本方法。

  9、将学习运用到实际中来,了解住房就等于了解了当今的经济,也就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速度,以便确定将来怎样我们的住房条件和品位,为住房发展建立最基本的信息。为以后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邵阳学院专家楼25#楼由湖南现代建筑公司承建,全楼占地面积536.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678.23平方米,建筑总高度为20.21米,全楼工6层,属于二类多层建筑,该楼主体结构实际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裂度为六度。

  结构类型:砖混结构

  设计标高:本集资住宅工程为6层砖混结构建筑,建筑物占地面积536.5m2,本工程相对标高±0.000=261.400m。室外标高低于架空层地面0.15米,卫生间楼面低于室内楼地面30mm各层标注均为建筑完成标高屋面标高为结构标高。卫生间,阳台均在内墙下部楼板处浇200高C15素砼,并做15厚聚氨脂涂膜 防水层没墙反起400高,应进行闭水试验.

  屋面: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按两道防水设防进行设计采用保温隔热,屋面均采用100PVC白色塑料雨水管有组织排水。

  所有预埋件预留孔均须按图所注部位进行预留,不应后凿。

  三、实习内容及心得

  一:熟悉工地

  本工程25#楼坐落在邵阳学院七里坪校区,流动人员较多,要保证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工程毗邻207国道,交通方便。

  二:熟悉图纸

  在实习第一天,指导老师林老师给我们讲解了施工图纸的基本识图方法,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帮助。我的毕业设计就是这栋楼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再加上我们随身携带03G101-1图集在手上,因此对施工图纸并不是很困难,在实习过程中发现一个我们不懂的标注:JQL-1:表示基础圈梁1号。

  三:现场施工

  测量工程

  采用水准仪、经纬仪和钢尺。具体操作:

  1)、主控制轴线的测量

  根据工程特点,当±0.000以上主体施工时,先将基础轴线引测至±0.000地面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面,为方便施工及达到精确控制的目的,拟定建筑物横向五条主控制及纵向两条主控制线,在主控制线两端延长线的地面上弹好墨线并用红色油漆作好标记,在施工阶段应对墨线和红色油漆标记保护完好,发现油漆脱落或墨线不清时应重新弹好并复核。们在14层楼面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把下面的标准控制线引上来。具体操作:(1)、沿下两层控制线吊线上来在楼层两侧各打一点,再连接,面积较小因此纵横各一条;(2)、以这两条线为标准,向两边放开,横向轴线离最近梁距离为500。(3)、木工根据轴线装置模板。发现问题:梁位置偏移问题,在施工中由于测量员的疏忽加上模板安装上面的配合出现不协调,导致相邻两层楼框架柱之间出现偏移的现象在小高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是比较常见的。在青城国际的3#楼实习中就与这个问题,在B部分的8-10楼就发生向外偏出6厘米的情况再到上面有人工调整强扭近来6厘米,然而到15层楼面时候LL12(2A)号梁的悬挑部分中轴线于发生了4厘米的歪曲。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在施工中引起高度重视,现在施工虽然讲究效率,那么质量应该放在首位才对,我们的测量员与模板安装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楼层轴线引测

  基础梁及承台施工完毕后,将控制轴线引测至±0.000地面;待正负零层施工完毕后,可将主控制线轴弹至外框架梁的外侧面,并用红油漆做好醒目标记;上部楼层施工时,可用吊线锤或经纬仪逐层引测并放出主控制线,纵横主控制线放出后,应用经纬仪在两条十字交叉的主控制线交点复核其垂直角,若不垂直应检查或重新引测主控制线;在主控制线校正无误后,用50/30米钢尺放出各主要轴线。

  房屋调查社会实践报告3

  房屋拆迁是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必然要经历的过程,而且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性的政府行为过程。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维系公共利益的困境。从安徽农民朱正亮因拆迁纠纷点火自焚,到轰动全国的重庆最牛钉子户,这些恶性案例表明征地拆迁领域矛盾的激化已经成为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风险隐患。从基础层面来看,房屋拆迁难的根源首先在于规范性缺陷,其次才是制度性缺陷,如何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方面完善法律术语的界定,又如何从法律实施的制度方面平衡利益冲突,本文尝试为我国“拆迁难”课题的破解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一)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之涵义界定不清

  1、“公共利益”术语欠缺具体化的法律释义

  2004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13条财产权保护条款确立了“公共利益”的存在与“补偿”的必要两项制度性要件,但这两项要件尤其是“公共利益”的标准、程序等一直没有在制度性的层面上得到充分具体的界定。纵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和适当的解释。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1年就开始实施到目前还未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对公共利益只字不提,其中的某些条款似乎是将“公共利益”具体化,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但这些条款显然无视对个人合法合理权利的平等保护也是一种公共利益,忽略了作为拆迁理由的公共利益与平等保护个人权利这种公共利益之间的权衡。

  2、模糊性的概念界定为地方政府的`“明修暗渡”埋下了隐患

  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为了公众利益的目的可以对它进行限制和剥夺,但必须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的目的,则必须符合民事商品交易的民事合同的自愿有偿。在实施细则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方面没有明确什么是公众利益,政府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另一方面剥夺了公民的司法权利。我国对公共利益的涵义说的非常的笼统和模糊,根本就没有一个具体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就造成很多征地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国家建设既可以是国防、文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各种社会公共事业,也有兴办各类企业从事一般经济活动的情况。经济活动尤其是微观经济活动,并非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也是如此,纵观各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是不乏浓厚的经营味道和商业气息的。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性,很难避免地方政府明修公共利益栈道,暗渡商业利益陈仓。

  (二)房屋拆迁中法律关系主体间利益关系失衡

  1、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从征地拆迁领域来看,其中涉及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开发商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投入为目标,开发商希望支付的土地成本越少越好,其拆迁成本中有一部分是上交政府的,这部分决定权在政府;另一部分是补偿给居民的,但决定权并非在普通公民,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主体房屋价格依评估确定,附属部分和其他费用由各地规定,而评估机构及具体办法仍有各地具体规定。”可见,决定权不在居民而在政府。因此,开发商肯定会把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开发商当然会倾向于其长期打交道的政府而非对其无经济价值的居民。

  2、政府与被拆迁户之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博弈

  政府这一方拆迁的出发点是什么呢?政府会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和交通而进行房屋拆迁,这也是公共利益之所在。但是政府的这种行为背后真的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吗?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取得丰厚利润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费越低,就越有可能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越多,虽然这并不必然发生,但是这种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总体上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是相悖的,彼此利益可能会发生冲突。

  3、现行条例与被拆迁户间“补偿标准”与“重置成本”不对称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得到的补偿项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因被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但是其具体的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而且补偿标准都是偏低,拆迁人差不多都是直接按照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数额,以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自愿、平等协商”等大多只是具有形式意义而已。当被拆迁户得到补偿之后,又要再买房,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从被拆迁人的再购置能力来看,其购房能力明显弱化,现在房价高,买房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明确界定标准,正确定位“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

  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征地拆迁项目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当出现要牺牲个人利益时,或者说被拆迁户不愿意拆迁,补偿费用太低的情况下,政府就会说是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必须要服从公共利益。然而在究竟是不是真的为了公共利益还有待审查。为了避免实践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在此我们必须要重新界定“公共利益”的涵义,使其涵义更明确化。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净化“公共利益”的主观目的

  从主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主体是具有公共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为公众利益着想的目的,一种是为了纯公益事业或者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补偿;另外一种是虽然有多个目的,但是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例如某一个贫困山区的乡镇,教育资源紧张,无法满足教育的需求,如有人申请征用土地开办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其设立学校明显具有公共性,与此同时,其设立学校的行为还存在另外一个目的即满足私益,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

  2、优化“公共利益”的客观条件

  从客观要素上讲,征地拆迁的行为能为公众带来效益,与公民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土地征用所欲实现的利益,

  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社会价值相关。人若

  要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和物质作基础,土地征用如果是为了实现这些基本条件,

  则认为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南水北调工程,其建设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北方几个省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状况,水又是人生活的必需物质,所以这项工程是与公民生存所必需的价值相关的,自然其具有很强的公共性。

  (二)适当平衡房屋拆迁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赋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公共利益审查权”

  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对土地征用目的之公共性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征用的目的进行司法审查,对征用行为的目的审查只存在于行政审批程序中,行政主体对征用申请的目的是否具有公共性时,主要依据是申请者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其可信度较低。赋予司法机关一定权力对公共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

  2、维序: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补偿的程序保障

  公共利益与公正补偿的实体性要求,还需要法律上的程序保障。其中,听证和诉讼程序又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在公告之后,应给予权利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听证制度。土地征用涉及众多人的切身的重大利益,通过公告、听证程序,听取有关专家和人民的意见,将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确定。而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宪政的要求。通过听证程序使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真正实现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司法救济即诉讼程序是保障私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在征收补偿上,也应该允许被征收者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否则,公民就征地拆迁进行诉讼连打官司的渠道都没有。

  3、定标: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第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的决定是由政府做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补偿则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要签订补偿合同。因此,要坚持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征地和收地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必须服从,但补偿则不能强迫对方接受,除非有充分理由证明补偿合理。在买方一定要买、而卖方不一定想卖的情况下,买方付出一个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是合理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

  其次,拆迁补偿只是对有形的资产进行补偿,而被迫搬迁所造成的无形损失有时是很大的。例如个人就业、子女转学、重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工厂搬迁后要重新做广告、支付各种报建、报装、办证费用等。这些往往没有得到补偿。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快征地和收地的进程,最终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第二,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

  首先,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其次,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定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最后,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房屋拆迁领域,规范缺陷与制度缺陷共同导致的公共利益泛化、公正补偿缺乏与利益行为失衡,以完善拆迁补偿制度,实现公正补偿,约束政府的过度征收行为以及依法律程序保障被拆迁者的私有财产权利,来重构征地拆迁制度,以期从根本上遏制房屋拆迁所导致的一系列社会冲突。只有市场化可以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只有获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被拆迁人才能获得比较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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