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新农村建设申报材料
新农村建设申报材料1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城镇规划、居民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实行分区管理。强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应使用居民点建设留用地或在政府确定的安置小区购房。中控区、弱控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原则上不安排农用地(林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房应使用政府推荐的户型,鼓励农村居民集资联建多层住宅。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七条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一)无房、缺房和拆房建房的;
(二)居住地被列入旅游、文物等保护范围,现住房需拆除的;
(三)居住地实施旧村改造,现住房需拆除的;
(四)因项目建设需拆迁现住房的。
第八条异址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除分户情况外,建房户应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自行无偿拆除原住房。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须同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原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有出租、变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二)在拆迁中已安置的;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四)违法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五)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建房申请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按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范文本格式,一式两份),并提供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户籍关系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研究讨论,并将有关情况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人家庭的人口数;
2、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
3、申请建房座落、权属、地类和用地面积。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于公示期满后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
第十一条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联合对建房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踏勘,并于次日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
第十二条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办理规划手续的.,镇政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予以批准,并于次日将规划批准材料和用地申请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国土资源部门窗口。
对使用农用地建房的,由镇政府按前款规定的时间予以审核,并于次日将申请材料送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划窗口。
第十三条县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房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使用农用地(林地)建房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建房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建房人的申请,镇村建设办和国土资源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合进行现场放样验线。
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技术规定执行,并做好建筑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采取领导干部分片包干等方式定期巡查,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房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九条镇政府或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房手续的;
新农村建设申报材料2
一、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目标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共成功创建部级生态区1个,部级生态示范区2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5个,部级生态村1个;省级生态示范区2个、环境优美乡镇8个、生态村3个,市级环境优美乡镇54个、生态村127个,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结合全省第二个“十百千”生态创建工程目标要求,我市20xx年至20xx年创建目标为:阎良区力争创建成部级生态区、高陵县力争创建成省级生态县,再启动长安、户县、蓝田县市级生态县(区)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启动1个以上乡镇(街道)、2个以上行政村的省级、部级生态创建工作;每个涉农区县每年有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3个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创建标准。
二、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市辖区内涉农县(区)、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三、考核、命名及奖励
(一)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确定名单后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组成考核组进行联合考核验收。
(二)命名:对通过考核验收、履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命名为市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
(三)奖励:对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四、创建程序
(一)创建市级生态县(区)
1.申报程序
(1)创建市级生态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县(区)要紧密结合县(区)情,编制生态县(区)建设规划,经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3)开展生态县(区)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送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开展生态县(区)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4)生态县(区)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县(区)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可申请省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及验收。获得省级生态县(区)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部级生态县考核标准的,可申请部级生态县(区)技术评估及验收。
2.验收程序
(1)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区)政府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同时填写《市生态县(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市环保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将会同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和专家对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予以反馈。县(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区)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复核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观看生态县(区)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③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④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⑤现场考察;⑥开展民意调查;⑦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3.申报材料
(1)县(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市生态县(区)申报表》。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政府提请县(区)人大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县(区)人民政府创建市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市级生态县(区)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4)建设生态县(区)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区)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5)创建生态县(区)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市级生态乡镇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涉农乡镇(街办)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由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向市环保局统一提出申请。
(2)创建市级生态乡镇要紧密结合镇情编制生态镇建设规划,经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由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所在县(区)环保分(县)局备案。
(3)生态乡镇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乡镇验收标准的,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乡镇。获得省级生态乡镇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部级生态乡镇考核标准的,可申报部级生态乡镇。
2.验收程序
(1)乡镇、街办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填写《市生态乡镇申报表》,经县(区)环保局审核,并提请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县(区)环保局统一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及专家组成验收组,适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方式:①听取创建工作报告;②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③审核技术数据;④现场考察;⑤随机开展民意调查;⑥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
3.申报材料
(1)乡镇政府(街办)申报市级生态乡镇的正式文件。
(2)生态建设规划文本及县(区)人大或政府对规划的批复实施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市生态乡镇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方法,具体参照生态乡镇指标解释。
(5)生态建设专题片(10-15分钟)。
(三)创建市级生态村
1.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向县(区)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在县(区)环保局的指导协助下,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3)生态村建设规划批准实施1年以上,各项指标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验收标准的,可向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生态村。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1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部级生态村考核标准的,可申报部级生态村。
2.验收程序
(1)经自查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区)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将申报及验收材料报市环保局。
(2)生态村经区县验收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及验收材料。市环保局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对申报的生态村进行抽查,形成审核抽查意见。
3.申报材料
(1)行政村申报市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
(2)生态村创建规划文本、乡镇政府(街办)对规划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装订在规划首页)。
(3)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及进展情况、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为经济发展情况、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环境状况、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
(4)技术报告。包括经审核的《市生态村申报表》(装订在技术报告的首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每项指标都要有证明材料,需要核算的指标要有核算办法,具体参照生态村指标解释。
五、监督管理
(一)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生态创建单位,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
(二)市环保局将联合市四城联创办、市建委、市农委、市统筹办每2年对各辖区内的生态创建命名单位开展必要复查,进行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获得市级命名的,将取消其命名称号,并暂停受理当年该县(区)市级、省级和部级生态创建的申请,确保生态创建质量。
(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创建单位和指标核准单位要对申报的生态示范创建材料严格把关,对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禁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获得命名的市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办)和生态村,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举报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市环保局将建议取消其市级以上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是生态县(区)、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创建工作的主体,要根据部级、省级、市级生态创建规范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各辖区生态创建管理办法。
(二)生态建设规划的编制要高起点、高标准,以继续创建省级、部级生态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为目标,注重规划的长远性。生态镇、生态村要优先从市级重点镇、新农村建设重点村选取。涉农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生态创建的具体工作,要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申报材料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禁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迂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经批准回原村庄、集镇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三)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住宅用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单独建设住宅的申请,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3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连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发给申请人,并组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经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确认后,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
(一)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规定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
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分户发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原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权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图。住宅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由承建方负责。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村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采取有偿提供住宅建设用地的办法筹集资金,所筹集的资金必须全额用于本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农村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但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住宅用地面积限额扩建住宅的,应缴纳超出面积部分的土地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
摊缴纳。
第二十一条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农村
【新农村建设申报材料】相关文章:
建设新农村调研报告04-26
新农村建设标语10-03
新农村建设实践报告10-18
新农村建设调查总结10-14
新农村建设分析报告10-28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论文08-31
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05-14
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02-01
新农村建设工作计划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