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有钱借款协议

时间:2021-09-03 16:19:3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聚有钱借款协议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下面是聚有钱借款协议,欢迎阅读。

聚有钱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

  项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签署并履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聚有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楼东小楼

  丙方: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平台服务商。甲方与丙方均为在乙方平台(域名)注册的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出借人: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包括本协议甲方。

  1.2 借款人:指有资金需求、经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资金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即本协议丙方。

  1.3 债权:指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拥有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或其他资金收益。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 工作日:指除中国的周六、周日以及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之外的日期。

  1.5 提前还款: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6个人信息:指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人为实现出借而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划款账户等个人身份、资产、信用的资料和信息。

  1.7 商业秘密:指为完成本协议交易目的而为各方所知悉和相互透露的但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信用评估报告、公司执照、资产情报、协议、备忘录、个人信息、技术数据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第二条 资金出借方式

  2.1甲方在丙方通过乙方平台发布的借款项目中点击“投资”按钮并确认订立本合同,然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含监管银行,下同)支付系统中确认后,本合同以电子方式生成。

  2.2出借资金冻结:出借人点击第三方支付机构订单信息页面的“确定”按钮,即视为其已经向与平台方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指令,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冻结出借人其名下账户的确认出借资金。

  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借款人在平台方发布的借款需求所对应的资金已经全部募集结束并冻结时立即生效。

  2.4出借资金划转与发放: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借款人即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机构,将已冻结的出借人出借资金连同其他出借人资金一并或分期次地划转至借款人账户;出借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之时,即视为借款发放完成,借款人是否执行提现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借款发放已经完成的事实。

  第三条 出借项目详情

  3.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

  项目编号

  ZYTZ2013111800001QY

  借款总额

  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

  预期年化收益率

  12%/年

  借款期限

  3个月

  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款用途 资金周转

  收益期起始

  2015-01-01

  收益期结束

  2015-04-01

  3.2 还款计划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累计还款额

  2015-04-01 200.00元 200.00元

  第四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及/或溢价收益;

  4.2 甲方有权登陆到乙方平台查看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收益情况;

  4.3甲方同意,如果丙方提前还款时,甲方允许丙方依据下述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丙方再特别通知甲方。若丙方提前偿还剩余本金,需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以乙方平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前提。因提前还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丙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甲方无关

  4.5 对于乙方基于推荐借款人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及/或乙方的合作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或乙方及/或乙方的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借款人或乙方、乙方的`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6 甲方保证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甲方的合法收入。不会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资金非法转移、套现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出借该笔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不得因此而牵连乙方,并保证及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4.7甲方应当具备借贷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甲方了解其所选择的出借服务计划的信贷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甲方认可并充分理解:甲方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甲方已充分了解、知悉出借服务计划对应的借款人及其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愿意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出借服务计划;乙方在其平台对出借服务计划的信息披露已达到足以使甲方客观、真实、全面、了解的程度;甲方自愿承担因参与本出借服务计划产生的本金、利息收益等损失,乙方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4.8甲方须确保出借资金划转账户为甲方有权使用的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因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导致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主体根据本协议约定从该账户进行委托扣款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9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其自身在本协议项下各项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0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4.11.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但以下情形除外:

  4.11.1乙方为履行服务之目的向乙方合作方及关联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

  4.11.2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向监管机关、行业协会进行数据共享、披露的;

  4.11.3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将甲方信息用于行业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使用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

  4.11.4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监管要求需要对甲方信息进行共享或公开披露的。

  4.12 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甲方理解并确认:乙方系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乙方既不是甲方与借款人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出借咨询服务及/或信息、技术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资金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与借款人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借款协议》的履行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收益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甲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出借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

  4.13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已经过合作方适当谨慎的借款人信用分析和评估,但乙方对借款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无法进行保证且不承担责任;甲方授权并接受乙方为其推荐的借款人时,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款项等风险);

  4.14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

  4.15 在甲方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4.16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或其他资金对接促成、借款人信用评估、回款管理、出借资金贷后管理及必要的催收等服务,并有权据以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可将上述服务委托其合作的第三方执行;

  4.17乙方应妥善保存本咨询服务协议文本电子版,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年;

  4.18甲方知悉并理解:乙方为了网站的正常运行或基于市场整体利益考虑及经营需要,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网站进行停机维护或对其网站的服务内容、版面布局、页面设计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整,但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及时间。

  4.19对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发现因系统故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执行指令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在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无论是否有利于甲方、乙方或债务人等任何一方,乙方均有权立即纠正该错误。甲方理解并同意,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多付或少付的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乙方也不承担因前述处理错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因乙方具有恶意而导致的处理错误除外。

  4.20乙方平台发放的红包,加息券以及推出的加息活动或其他活动,系平台为激励出借人借款的自身行为,由此产生的额外收益由平台方发放,不涉及借款人。

  (三)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丙方向乙方,甲方或出借委托人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

  4.22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丙方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丙方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借贷、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丙方的刑事责任。

  4.23 丙方应配合并确保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定期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4.24 乙方应于每个还款日前向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中存入能够满足当期应付利息或/和本金还款需要的款项,以备偿还当期债务。

  4.25丙方应遵循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授权委托

  5.1甲方和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甲方和丙方的 资金账户及相关款项进行冻结、划扣、支付、转入、转出以及其他必要操作,甲方和丙方对此均予以接受和认 可。

  5.2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甲方之利益,甲方授权平台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或转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必要管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丙方及其资产进行适当监控,向丙方进行还款提醒,在丙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要求丙方提前清偿,判断是否接受丙方提前还款,选择适当方式代表出借人处置债权等。

  5.3为保障资金安全与按时还款,还款时丙方通过代理人托管账号进行还款操作。代理人系丙方与保障方共同选定委托,因委托代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5.4若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在此情况下,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全权代表甲方处置该笔债权,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2)委托第三方专业结构进行催收;

  (3)其他符合甲方利益的其他处置方式。以上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先行垫付人有权在债权处置所获得的对价中直接予以扣除。

  5.5基于互联网投资模式所具有的分散性、群体性等特点,当本项目存在抵押、质押等物的担保或保证等风险控制措施时,甲方继续接受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推荐的人作为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借委托人”),为甲方在办理签约、担保权设立、贷后管理及债权实现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以保障甲方的利益。

  5.6甲方确认,出借委托人除享有5.2条、5.3条、5.4条所述委托权限外,甲方对出借受托人为本协议之目的以自身名义已经签署的与本项目借款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抵押、质押、保证等线下法律文件(以下简称“线下合同”)以及据此办理的相关放款、公证、抵质押等登记手续予以无条件追认,并确认出借委托人以其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相关借款债权、担保权等线下合同权利。

  5.7甲方确认,甲方与出借委托人之间建立间接代理法律关系,线下合同为本协议之必要履行方式,出借受托人有权代理甲方独立行使线下合同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以特别授权权限范围代理甲方处理与丙方之间的全部争议;但借款实体债权及其风险均由所有出借人按各自实际投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六、本息支付方式

  6.1丙方在此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出借委托人(出借委托人可委托其合作方)通过短信、邮件或微信等形式将借款偿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放款日、首个还款日还款额、其余还款日还款额等信息予以告知,当甲方或出借委托人将前述信息发送至债务人的通讯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住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通讯电话等)后,即视为丙方收到并知悉前述还款信息。

  6.2丙方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中午12:00)或之前将本协议约定的月还款本息款项存入丙方专用账户。如果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必须安排在还款日之前还款。

  6.3丙方在此同意甲方、出借委托人或甲方、出借委托人授权的主体于每月还款日当日从债务人专用账户中准确划扣还款额(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直至成功扣划为止。若委托扣划失败是由于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将每月还款额存入其债务人专用账户,将产生相应的逾期管理服务费,详见本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

  6.4 提前还款(即一次性偿还全部或部分还款):如果丙方决定一次性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丙方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出借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授权出借委托人收到申请后与丙方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事宜。丙方在丙方和甲方授权的出借委托人商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前(非还款日或节假日),一次性将剩余全部或部分应还款项存入债务人专用账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偿还至债权人。

  七、违约责任和违约利息

  7.1若丙方晚于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甲方授权出借委托人(出借委托人可委托其合作方)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丙方应向出借委托人支付逾期管理服务费。逾期管理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如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自逾期之日(逾期之日是《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举例说明:王某某按其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应于1月10日偿还该月的本息,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则逾期日应为1月11日)始直至还款之日,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应还本息的千分之一收取逾期管理服务费,每月单独计算。若逾期超过3天,甲方授权出借委托人可随时一次或多次上门催收。上门催收费用为500元/每次(单程10公里内);单程超过10公里,则每公里加收5元,按往返双程计费,以现金形式收取。

  7.2丙方未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时,除非甲方或出借委托人另有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应偿还项目的先后顺序为:催收费用(如有)、逾期管理服务费、应还利息、应还本金。累计多期逾期还款的情况下,优先偿还顺序在先的项目;同一应偿还项目中,优先偿还期限在先的款项。即:由远及近首先偿还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第一次序应偿还项目全部清偿后,由远及近偿还第二次序应偿还项目,以此类推。 如丙方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甲方同意按照其出借款项占丙方在同一批次(项目编号:xxxxx )进行借款总金额的比例收取还款本金及利息。其他债权人信息以出借委托人确定的最终信息为准。

  7.3如果丙方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5天及以上),经出借委托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甲方授权出借委托人将丙方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

  7,4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出借委托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甲方授权出借委托人将债务人借款进行提前结清处理;构成犯罪的,债权人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7.5如丙方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3)、(4)项约定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之约定要求丙方提前结清全部借款,丙方应当一次性偿还截至提前结清当月所有应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等)以及剩余本金,同时,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 的违约金。

  7.6丙方逾期还款30日以上(包含30日)的,甲方或出借委托人有权将丙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丙方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方照片、视频资料、个人资料等)向线上或线下媒体、所在单位及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披露、在出借委托人或出借委托人合作方平台进行公示,并有权将丙方提交或出借委托人自行收集的其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包括征信系统等)进行数据共享,以便甲方、出借委托人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丙方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与出借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丙方违约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及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将由丙方承担。

  八、 风险提示

  甲方明确了解和知悉乙方在此提示其自愿出借行为可能面临的如下风险:

  8.1政策风险

  因宏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监管导向、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8.2市场风险

  因市场资金面紧张或利率波动、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8.3借款人信用风险

  当借款人短期或者长期丧失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人身出现意外、发生疾病、死亡等情况),或者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发生变化时,甲方的投资资金可能无法按时回收。

  8.4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可能导致甲方资产损失的风险。

  九、 税务处理

  甲方在资金出借、转让过程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十 、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各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因诉讼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用等,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 、其他

  11.1 如果甲方出现出借资产的继承或赠与,必须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乙方出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或赠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予以协助办理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主张权利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方不负责相关事宜处理;

  11.2 本协议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有效副本的效力与本协议原件效力一致;

  11.3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履行以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1.4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保存在乙方(乙方可委托其合作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

  11.5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不再使用本协议对应的乙方服务且双方将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完毕时止;

  11.6各方另行确认或以电子文本形式最终生成的其他文件如明确为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如附件和本协议正文存在任何冲突,应当以附件为准;如各方另行确认或生成多个附件,且各附件互不冲突,则多个附件共同适用于本协议正文的相关条款;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聚有钱(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楼东小楼

  丙方: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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