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可诉性

时间:2024-09-18 06:30:0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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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可诉性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可诉性

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而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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