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时间:2021-06-14 10:54:23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品】合伙协议书三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协议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签订协议书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想写协议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伙协议书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合伙协议书三篇

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伙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商铺及经营事宜

  经三方考查、协商确定于_____________街合伙开设__________店,用于_____________经营。

  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使用期共计______年。

  第二条、出资事宜

  1、出资方式及数额

  甲:以______________出资,出资金额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乙:以______________出资,出资金额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丙:以______________出资,出资金额__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2、缴纳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要求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经三方协商一致,由____________为店铺的负责人。其权限是:

  (1)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购进常用货物;

  (3)支付合伙债务;

  (4)___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合伙人权利。

  第四条、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2、每月_________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

  3、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丙两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新合伙人入伙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退伙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给店铺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① 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② 合伙期限届满,不同意继续经营的;

  ③ 对重大合伙事务决议具有异议的;

  ④ 具有其他合理事由的。

  (2)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根据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4)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满,但经各合伙人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2)合伙三方协商同意的;

  (3)店铺严重亏损,难以维续的;

  (4)被依法撤销的;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八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店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三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伙投资百货店一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店铺由合伙人共同出资,乙方承包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甲方按协议分享固定利润,

  且不承担对店铺的债务风险。

  2、合伙店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形式是个体工商户,或

  者合伙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指定 办理。

  3、店铺名称:

  经营范围:

  店铺地址:

  4、本店铺前期出资额为方共同追加投资):

  (一)甲方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10 万 元,占 50 %;

  (二)乙方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10 万 元,占 50 %;

  5、 各合伙人应当在本协议签字、申请注册登记前,按照前条约定的数额比例足额缴付各自的出资,在 年 月 日之前存入约定的账户。

  6、利润分配:本店铺采取共同出资,乙方承包经营之模式,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固定利润,具体如下:

  (1)、从营业之日起,前三个月营业额任务为2500元/日,利润为:2500(营业额)х25%(利润率)х30日(月天数)=1875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费)-1000(水电费)=9750(净利润)÷2=4875(合伙人每月所得)

  (2)、开业三个月以后营业任务为3000元/日,利润为:3000(营业额)х25%(利润率)х30日(月天数)=22500(毛利)-3500(房租)-4500(人工费)-1000(水电费)=13500(净利润)÷2=6750(合伙人每月所得)

  即:前三个月,乙方每月固定向甲方支付利润4875元,此后每月固定支付6750元,(备注:

  1.不计算大小月,2.若营业额超出上述预测,利润为乙方所得,若销售额达不到上述预测,无论亏否,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7、本店铺不接受第三方入伙,如由退伙则只能按成本价转让与另一方。

  8、店铺在选址、筹备及开张前期准备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店铺的公共开支,计算在店铺出资额之内;此后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9、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10、未尽事宜可以补充约定:

  11、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合伙协议书 篇3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 %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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