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某交通事故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1-07-14 15:28:04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处理某交通事故的心得体会

就当是我是完美主义吧,从广西回来后,总觉得在处理那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比如谈判技巧、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等。

  律师给当事人的印象首要的并不是他有多帅多有风度,而应该是可靠,以良好的法学素养作为基础,外加良好的交际手腕,在处理各种关系与问题时显得游刃有余。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家属2011年12月27日找到我时,大致讲了基本情况,正好我有一些相关的知识储备,所以还是比较自信,再说有很多资深律师在,自己不能提供帮助时可以请教他们的,一般有人进办公室找我时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而又讲不清楚情况,我会直接拨打当事人电话了解基本情况,甚至打给与他案件相关的人员询问,当然语气和态度很重要,第一要有礼貌,第二要有底气,然后综合情况给出法律意见,这起交通事故是2011年12月1日发生的,司机撞人后驾车逃逸,受害人胡某一直在医院进行治疗,但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给胡某做法医鉴定,司机方态度也很强硬,通过各种手段要胡某快点出院,这些情况给我的第一反应是司机方在广西藤县具有相当好的社会关系,交警部门已经受到干扰而没有公正执法。我给出的法律建议时,必须去广西详细了解情况,先协商调解解决,调解过程也是一个了解情况的过程和取证的过程,调解不成,只有向法院起诉,这是第一步要做的,但这一步的工作没有律师参与当事人和其家属是无法完成的,于是我建议当事人家属考虑与我签订一份非诉服务合同速去广西,如将来需要起诉,再签订诉讼服务合同。

处理某交通事故的心得体会

  第二天,当事人家属接受了我的建议签订了非诉服务合同。

  前面这个阶段我基本上做得还好,唯一的瑕疵是知识储备还不够,但接下来的时间是可以查询资料进行研究的。

  面对当事人的费用开销,我的态度是非常同情的,但不应该表现的过于同情,以降低律师的威望,以后我要做好的是在开销方面尽节俭义务,但该花钱的地方不用不好意思,如果当事人自己都不计较,反而是律师不够大气了。

  到广西的第一件的事情,直接去广西人民医院了解受害人胡某病情,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家属反映医生态度不好,不让调取病历资料,我去了之后医生还是比较配合的,告诉了我调取病历资料的程序,当然知道我的身份和凭三寸不烂之舌医院不敢为难家属,于是向医务科申请顺利的调取了所有的病历的资料,防止司机方拉关系隐匿、销毁和篡改病历资料。为后面的法医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保留原始资料。

  第二件事情,去藤县滕州镇交警中队了解案情进展。这一步是比较考验人的,我承认在这一步上有失误,走进李队长办公室,大家彼此印象是比较良好的,但后来两天让他了解了我太多的真实想法,我应该要保留一些神秘感的。我的策略是,如果受害人和司机愿意请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能够就赔偿额达成一致,其他的问题随便交警部门处理了,要不要出责任认定书和做法医鉴定以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随便交警部门了,他没有依法办事是他的问题,我只管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其实,司机的赔偿数额得体,可以免除和减轻他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也是对他们有利的,但司机方在藤县的关系网超乎我的想象,第一交警部门根本就是不慌不忙,第二司机方态度傲慢根本不把法律当一回事,他们的配合真的很默契。

  撞人逃逸要承担全部责任我相信在这点认定上应该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谁是真正的驾驶人,李队长言几个小时后有一个叫苏林的人去交警部门投案,但不是车主,责任主体的认定关系到以后的赔偿,显然车主的赔偿能力要高于投案的苏林,《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出借、租赁的,发生交通事故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责任,出借人、出租人明知车况不良和借用人、承租人没有驾驶资格的承担连带责任。于是我们要求看监控录像被交警部门拒绝,但我相信以后通过争取是可以看到的。后面的较量还没有开始。

  和司机方在谈判时,我的瑕疵在于不应该过于强调法律,而应该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因为谈判和调解是不同于法庭庭审的,不应该表现出太多的'对抗性,当然司机方确实态度傲慢,而我保持了基本的礼貌,但是不管能不能达到谈判目的,我都不应该过多强调法律,这样谈判容易陷入僵局。记住这一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胡某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我是这样确定的:

    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30%(伤残等级)X1706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102384元。

  2医疗费

    截止201年12月31日:13500元

  3后续治疗费:20000元

  4误工费:400元(日工价)×住院31天(截止12月31日)=12400

  5护理\伙食费:(96+40)×31天=4216元

  6交通费:3000元

  7营养费:10000元

  8精神损失费:1000元

  9整容费:5000元

    总计:171500元。

  在没有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我不敢把赔偿数额定的太低,怕对胡某不利,毕竟我认真的看了他的病历资料。

  由于谈判陷入僵局,只能诉讼解决了,我后来采取了很多方法督促交警部门公正执法,向检察院、上级公安机关纪委反映情况,但我感觉对抗公权力是一件多么艰难的事,再次感到中国的体制问题。开始我担心自己做得太绝情,这样去反映情况会不会影响交警队李队长的仕途,后来想想,确实是交警部门程序违法在先,为了使问题快点解决,我只能这样做了,至于对还是错,我需要一段时间思考。

  我想接下来胡某要做得的是收集好证据,为以后起诉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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