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1-04-18 12:56:43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的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浅谈连锁经营烟草企业行政处罚与取消经营资格的心得体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连锁经营的总部及其门店具有违反发改委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发证机关可以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那么,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该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还是其门店,以及处罚二次以上后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值得探讨。

  连锁经营的门店违法处罚对象问题。

  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对外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课以行政处罚是无可厚非的。根据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中陈述道: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中陈述道:各类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支机构,均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和经营单位),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现行有关规定,该经济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笔者认为,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违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其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作出行政处罚。这方面需要国家烟草专卖局予以批复。

  综上所述,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或门店皆有可能。此外,将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给我们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例如,有些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属于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具有管辖权的区域,但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门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部却往往超出该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给调查取证、案件执行带来困难。如果是跨省的案件,有时还会出现办案费用太高、办案机构精力投入过大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更为适宜。

  处罚后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问题。

  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就可能导致总部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而实际违法的门店并未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虽然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经营范围没有卷烟、雪茄烟项目,但其门店还是能凭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烟草属于前置许可凭有效许可证就能经营,并实行“一店一证、一证一点”进行管理。烟草不像其他普通的经营项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上没有的经营项目,则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也不能经营。况且,因为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就将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都一并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会导致门店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而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如果继续从事违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处罚二次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改委第5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再取消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因此,笔者认为,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中违反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更合情合理。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影响。

  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除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三年内不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外,根据**市烟草公司配送中心结算组的金穗开票系统,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帐号都不能开发票,这样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因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属门店所进卷烟的货款金额就无法开到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连锁经营企业的总部将损失增值税发票的抵扣税款。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被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则该门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能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而且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三年内不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谁违法,处罚谁”原则,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有惩戒针对性。以上仅是笔者在专卖管理工作中的个人见解,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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