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21-05-07 19:00:05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实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合集6篇

  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心得体会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习教育心得体会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合集6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1

  近期我再次拿起《现代教育理论研读》,学习了这本书,书中编写了好多教育名家的教育思想,如陶行知的教育思想、苏霍姆林斯基的教育思想、多元智能教育理论、构建主义理论等。其中令我感受最深的是陶行知的教育思想。

  一提到陶行知先生这位伟大的人民教育家,我就想起了几句名句,也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油然而生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他是陶行知先生奉献精神的写照。还有“身教重于言教”,他强调了教育的示范性,模范引领作于。“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他强调了具有国民精神和崇高人格的人是所有教育永恒不变的宗旨。

  通过学习我深刻领悟到了陶行知先生的教育思想。他提出了“生活教育理论”,“生活即教育”是陶行知教育思想的核心,也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重要而有影响的教育思潮之一。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生活所原有的,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须的教育。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的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可见,其基本含义:第一,教育与人类的生活是相伴而生的;第二,生活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生活与教育之间不是割裂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生活中富有教育的素材,过什么样的生活就受什么样的教育。因此教育要与人类的生活相适应,与学习者的生活相联系。文字、书本只是生活的工具,不是生活的本身。只有在生活中求得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第三,教育具有终身性,与个人生活共始终的,也就是说我们人要活到老学到老;第四,教育具有全面性。人类的生活的全面性决定着教育的全面性。生活是一个整体,涵盖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

  “社会即学校”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命题,是伴随“生活即教育”而来的。“是生活即教育,就是社会即学校了。两者是相关联的,是一个学理。” “到处是生活,即到处是教育;整个的社会是生活的场所,亦即教育之场所。”因此可以说:“社会即学校”。学校要与社会统一,打破二者的隔绝。

  “教学做合一”是陶行知生活教育理论的教学论。 “教学做合一” “是生活现象之说明,即教育现象之说明。在生活里,对事说是做,对己之长进说是学,对人之影响说是教。教学做是一种生活之三个方面,而不是三个各不相谋的过程。”“教的方法根据学的方法,学的方法根据做的方法。事情怎样做便怎样学,怎样学便怎样教。教而不做,不能算教;学而不做,不能算学。教与学都以做为中心。在做上教的是先生,在做上学的是学生。”教学做三者不可分割,做是教与学的中心做不是单纯蛮干,而是包含复杂的思想活动;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在系统关系中思考问题。

  陶行知在教学方法方面还有诸多的见解。他提倡因材施教,倡行启发式、发对注入式;培养学生兴趣;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或自我教育能力;倡导手脑并用的方法,他认为探讨知识之路有五路,即活动、观察、看书、谈论、思考;推荐小先生制,孩子教孩子,孩子教成人,这既是一种教学方式,又是一种学习方式。

  陶行知教育思想是宝贵的经验和财富,它和新课程理念是相吻合的。在以后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我将以先生为楷模,并吸纳其它教育家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在教学活动中最大可能性的体现“教师主导地位,学生主体地位”的新课程教育理念。

  随后,我便在网上查看了一些有关《现代教育理论研读》的资料,有ppt演讲稿、课程学习提纲、简答式的习题考核、还有些区县把它作为自己的培训教材,灵感顿然而生,自己能否借鉴一下别人的做法,也进行一次思想教育理论的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我区化学教师对《现代教育理论导读》的再认识,也必将推动学科教学水平的提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2

  在教学之余,我读了一本对工作非常有帮助的书《教育心理学》,书中广泛吸取了国内外教育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集中阐述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其研究目的在于服务教育。通过这段时间学习和反思,自己有很大收获和体会。在此谈一谈学习后的一些的感想和收获。

  一、了解了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内容和框架

  通过学习,自己对教育心理学的知识体系有了比较清楚地认识,对一些基本概念有所了解,特别是对学习动机、学习策略、问题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心理差异等内容有进一步的深入了解。这些有利于自己在教学中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做好教学工作;有利于自己用科学方法指导工作,减少盲目性,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二、更加明白教师和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教师这个职业有其工作独特性。作为一个教师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稳定的心理素质,坚定的意志品质,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不断树立威信,不断地努力学习和提高,促进自己成为专家型教师。

  教师要善于了解学生,知道他们存在不同的心理差异;会辩证地看待问题,面对学生的差异,采取不同教学方法和手段,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进行分层教学,进行个别化教学;能及时了解学生,不断消除学生的心理困惑,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坚持性、独立性和责任感。

  三、意识到师生交往和课堂互动的必要性

  师生交往是非常重要的人际关系,作为教师要能够和自然地和每个学生交流、谈心,做他们的知心人,相互信任、彼此愿意接近。要能够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建立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有统一的奋斗目标,师生关系融洽,互相爱护、关心和帮助。

  教师要真正了解和理解学生,不要有认识上的偏差。给学生适当的期望值得,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要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经验,不断探索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的方法,形成科学的对待学生的态度。

  四、明确了自己将来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要素

  1、做好教学工作首先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和稳定的心理素质。

  要热爱教学工作,充分认识到教学工作的伟大和重要,对业务进行认真钻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稳定的心理,对待学生生活上要关心,学业上要严格要求,要作到“严而不畏,敬而不远”。

  2、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教学基本功。

  (1)认真作好课前的准备工作:

  写好教案,在写好教案的同时,每堂课之前还要充分做好上课的准备,预先对内容进行安排,列出提纲。

  (2)讲课时要以学生为中心

  要给学生以良好的第一印象,有良好的教风,要更加严格遵守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更不能旷课,严格要求自己。注意多和学生进行互动,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

  (3)不断提高教学基本功。教师仅仅只有一个专业领域方面的造诣是不够的,还应该有系统的专业知识,有较为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自己要不断提高各种能力,适应教学的要求。

  读书破万卷,教学如有神,教学要有深的文化底蕴,作为教师更应博览群书,在以后的教学中,我要多阅读一些教育书籍,使之成为我教学的方向标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3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4

  新义务教育法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为学校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义务教育法》中,四处提到特殊教育,充分体现了这届政府人文化的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有残障的孩子、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党对他们的这种关怀。从这一点上看,新《义务教育法》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让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奋和欣慰。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给我最深的体会是:作为一所普通初中学校的教师教好每一个学生,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很好的享受学习的乐趣,不因为家庭条件的差异和学校条件的差距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受益者。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未来,国家和民族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交学费和杂费,这对农村孩子来讲意义重大。缴纳学杂费,这些钱对于城里孩子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于贫穷的农村家庭来说,每年的收入是800元至1200元,学杂费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在中西部地区已经实行了“两免一补”,这样能公平的让每个孩子接受教育。

  真正以人为本,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这是我读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到最后一条最深刻的感受之一。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的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其中最

  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新的《义务教育法》更加突出公益性,还有统一性和强制性。这三个基本支点,虽然不是直接的教育行为,但是对于教育工作者转变观念却非常关键。”

  新法明确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要求,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这些内容必然影响到校长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提高教育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要提高教师质量。教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正影响到学校的教育质量。“素质教育必须由高素质的教师来实现,但是农村初中校面对很多教师自身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不能否认,素质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多,困难重重。尽管如此,并不是说素质教育一定要等到教育均衡以后才能实现,在现有条件下学校也应该有所作为。我相信,不管在什么样的办学条件下,开展好德、智、体、美、劳、心理等多方面行为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一个有效途径。

  素质教育不是一种运动,也不是一阵风。素质教育的落实需要细致的工作,落实在每一个孩子在学校中的每一天,体现在学校各项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当中。素质教育不应该是难以作为,只要能静下心来,仔细地去思考如何在一些细节上、在各个学科上下功夫,脚踏实地去研究教育教学、课程以及学校活动设计,就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5

  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世界开始全面信息化、全球化。为了紧跟时代的脉搏,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学习,钻研业务知识,提升业务能力,也曾参加过财务专业的自学考试,而最终未能实现自己的大学梦。孚日立体化自动仓库的建立,给在任的保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我虽然能够熟练操作立体化仓库的WMS操作系统,但是对软件操作系统却所知甚少,自己所学的微机、英语、专业和管理知识远远跟不上信息发展的速度。路漫漫其修远矣,吾将上下而求索,孚日组织的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习为我提供了学习的契机,感谢山东大学,感谢孚日,让我能有机会为自己增添燃料,储备能量,使自己不断完善,充实自我。网络教育的各种资源跨越了空间距离的限制,使学校的教育成为开放式教育。承载的信息量大,学习资源丰富,共享互动性强。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任何章节开始、学习任何课程,五个任何体现了主动学习的特点,它为我们节省了时间,使我们能够自由的回家通过学习平台进行学习、交流。利用空余时间也可以学习所学课程,充实了自己,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这种教学模式并不影响工作,比较适合于我们这些结了婚、生了孩子的上班族。因为我们工作都很忙,能专门用于学习的时间少之又少,合理利用空闲时间,达到学习的目的。

  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主要网上学习为主、结合自学为辅。开放式学习是我们通过网络平台自主的学习,所以除了学习中心组织的学习外,我们要结合我们的家庭、工作等因素,制定一个合理的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这样能让我们更好地、更有效地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课件来安排自己的学习。制订了学习计划,我的日常生活就围绕着我的网络学习的主题展开。每天上班我都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把节省下来的时间充分的利用起来,上网听课查阅资料,认真看书,并带着问题再听老师讲课,课后整理每门功课的笔记,并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到我的工作中,学以致用。

  充分利用网上的学习资源学习。网络学习平台为我们开设了课程介绍、教学要求、课程讲解、文字材料、常见问题、课程答疑、课程串讲、课程作业、模拟试题等资源类型。我经常在孩子和丈夫睡后和早晨查阅这些东西,并且持之以恒的坚持,在精力最好的时候学习需要记忆的课程,养成了很好的学习习惯。和同学们一起探求好的、先进的学习方法,坚持不懈的消化吸收学习内容。

  选择了网络教育,就等于挑战自己。十几年的工作,已把以前的辉煌忘得差不多了。每当自己气馁退缩时就想起了七匹狼服饰企业精神的这段话,“在精神上,挑战表现为勇往直前,永不言败,不断催人奋进;在学习上,挑战表现为刻苦进取,减少无知,不断完善自己;在工作上,挑战表现为克服困难,战胜自我,永不满足,始终争取做得更好!从而为自己的人生不断地增添光彩,从中挖掘到生活的精髓,铺筑起成功的道路;挑战其实就是一笔财富。只有接受挑战,不断追求,才能有充实的生命,才能体验到生活的美妙绝伦。”这段话耐人寻味,始终激励着我锲而不舍的挑战自己、工作、生活和学习。

  学习给我带来了精神的快乐与充实,也给我带来了同学们的友谊和帮助。学习中心学习时,同学们一起讨论学习方法,交流学习经验,相互关心,相互鼓励,工作这么多年,没有想到又结交到难得的同学友谊。积极参加学习中心组织的拓展训练,感受到了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半年的学习之路艰辛而充实。回想这半年多来的学习生活,既有酸甜和苦辣,又有成功和喜悦。我克服了不少的困难――丈夫上三班,大部分家务、接送孩子就落在我身上;我在公司也从出口调往内销,工作岗位的调换,业务的熟悉,使我累的不可开交,可是我没有退缩;儿子刚上一年级需要辅导,占用比以前更多的时间。半年来,娱乐时间少了,人也瘦了,但有得必有失。这也是我这一生来最充实的半年,收获最多的半年。我战胜了自己,圆了自己多年的梦想,并且我还一如既往地保持已经养成的良好的学习习惯,迎接人生更大的挑战,面对将来,无所畏惧,完成自己的学业,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工作中去,使知识化为能力!

  人生因有朋友而酣畅,因有事业而从容,因有成就而自豪,因有家庭而温馨,因有爱人而强大,因有希望而奋发,因有健康而快乐。祝愿我们所有的网络教育学员都能够拥有,祝愿孚日越来越强大,祝愿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越办越辉煌!

学习教育心得体会 篇6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透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职责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职责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职责?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职责?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职责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职责,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资料,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构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构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职责,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职责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贴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构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好处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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