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避免行政诉讼思考建议

时间:2021-07-28 18:01:58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工商系统避免行政诉讼思考建议

  行政即指执行和管理,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活动,是一种公权。它包括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而作为相对方所具有的权力是一种私权,它包括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公权是不宜介入私权的行使,当公权与私权发生矛盾的时候,公权便会干涉私权,这样私权的相对方便会以行政机关侵犯其权力为由而寻求法律救济,或是进行复议,或是进行诉讼。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也必然会面对上述情况,而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是工商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复议或诉讼中的成败关系着工商机关的权威,也是树立形象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找到避免行政诉讼发生的方法是主要的,而避免行政诉讼可以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工商系统避免行政诉讼思考建议

  一、依法行政。

  没有无由来的行政诉讼,办案要办成铁案。所谓的铁案就是让行政相对方心服口亦服,即使是有诉讼行为也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正因如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一番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包括

  ①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③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2、行为权限合法,即

  ①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

  3、行为内容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适用法律正确;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往往更直接更容易地接触证据,而证据的取得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与案件结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依形式可划分为以下七个种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即使是有以上七个种类的证据,但还必须如《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定案的根据。对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质证和论证的基础,是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及时转变执法理念非常重要,可以有效增强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比如,有些地方在处理不合格商品时,并没有没收、销毁不合格商品,而只是让违法者缴纳罚款了事,而行政执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再比如,个别执法人员常采取扣押现金的方式,而实际上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工商部门实施此项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话,我们很容易败诉。事实上,只要我们能够按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之后,当事人没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

  二、合理行政。

  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自由裁量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用的措施和手段必须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合理行政原则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

  二是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相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且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作为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工商机关广泛地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和适用问题。针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过于宽泛,工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工商机关结合地区实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法定处罚种类、幅度进一步细分多个档次,用以指导、规范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相对适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方面,要对立案调查核审、审批、执行等内部职责进行适度分离,案件核审必须做到适当与合法性并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并注意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做到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在行政强制方面,要加强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监督,注重对行政强制手段必要性和适当性的监控。在行政许可方面,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外表不同和对行政机关的好恶而给予不同待遇。在行政收费项目要将收费的项目、标准和缴费情况公开,接受缴费人查询和监督,杜绝收人情费等。

  三、人性行政。

  执法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性行政下,行政者要公正,要给予公民柔性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和尊严,维护其正当权益,体恤其自然需求,顾及其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带来的威严与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固有的“温情”和“体恤”,它是政治文明在行政领域的生动体现,如果说法律之“刚”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的话,那么,“柔”则指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和人文关怀,体现道义和感召力,而这种执法是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例如查处无照经营遇到下岗职工、困难户等无法办理执照,也应通过疏导、教育,督促其办理,不会一罚了之。

  四、细节行政。

  为了逃避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一些经济违法分子使用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办案人员必须眼尖心细,善用妙计,方能取得成功。有时蛛丝马迹,就是案件的关键线索,而一个小小的妙计则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桂阳的劣质化肥料案,便是有关执法人员听到有人无意之中提出有两种规格、同一品牌的化肥,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通过多次调查终于查获了这起建国以来桂阳县第一宗大案。现在全国引以为荣的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也时有发生,只有眼尖、心细、脑活,一定会让有关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在文书写作上也要“细中求细”,比如住所要写清楚详尽,写到省、市、县、乡、街道及门牌号,为以后的文书送达及传唤等作准备。又例如,取证时以实物为证据,倘若就地封存则要写明封存的规格、数量以及擅自转移、动用、销毁或隐匿所要负的责任等,如果查封、扣押则要写清规格、数量,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五、廉洁行政。

  古语云:“公生明、廉生威”,“子正孰敢不正”,可见廉洁既能防腐拒变,也能营造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近年来,以行政名义“创收”的现象不胜枚举,执法本质就是服务的“公共物品”,但事实证明,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法律的天平就必然严重的失衡,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极其严重。相关专家分析,这其中的道理其实非常简单:执法产业化,对当地政府来讲,仅仅是一种直接和短期的收益,本质上是一种饮鸠止渴式的蠢事。对于廉洁行政,笔者认为要从思想上转变职能意识,核心是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换,摆正行政公仆和市场主体的关系,执政为民,而不是行政为我,从管制压制型向法治信用型转变,吃、拿、卡、压、硬、生、冷、横等现象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恶习才能渐行渐远,才能由猫鼠关系转变为鱼水关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不当衙门的部门,脸自然好看;不人为用行政审批等设置门槛,门当然好进;维护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执法机构必定受到欢迎。行政执行不是要把经济搞冷、搞死,也不是要搞乱、搞偏,而是要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这样自然能得到当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得到企业的欢迎和老百姓的拥护。

  六、科学行政。

  科学行政是行政机关依照科学规律和科学知识管理经济和社会,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行政行为,它是执政党把执政理念转化为物质力量的必要途径之一,是执政党的具体实践行为。科学行政与依法行政是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科学行政是现代行政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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