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

时间:2021-08-20 14:17:04 证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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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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