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2022-04-07 16:21:23 资料大全 我要投稿

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相关内容。

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退休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最新发放标准

  基于不同的法律条例和政策规定,目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由于执行政策的不同,也直接导致各类职工的保障水平差异显著。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张守志提出了关于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国家按照职工死亡性质,以货币的形式给予其遗属的一次性物质抚慰。但因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各个群体之间的一次性抚恤金差异也不可小觑。以因公牺牲为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比事业单位中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标准高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比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标准高出约2倍。而同样是病故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标准低1倍。“同命不同价”,就曾引发一些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家属的强烈不满,并导致他们多次上访。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转型期,各方面制度还亟待完善,但公平公正始终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不统一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张守志对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人员和病故人员这三类群体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均按照现行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统一为因工死亡,并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即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先行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根据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进行养老保险改革,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为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也应随之进行统一。

  张守志认为,改革势必牵涉多层面的制度设计和规则变化,所以不能一蹴而就,但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统一,可以促进多轨制体制的公平运行,有效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扩展:工伤死亡抚恤金一次性补偿标准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根据每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也是不同的。关于这一点,如果您想要了解的更详细的话,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推荐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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