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时间:2021-05-19 18:24:19 成人高考 我要投稿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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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资料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

  (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又与一般期限不同,须有下列三要素:

  1、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所谓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某物、不行使权利等事实。

  2、经过一定的期间,即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期间,这一期间谓之“时效期间”。时效期间为多久,应依法律的规定,故属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发生权利得失的效果。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后,当事人或因此取得权利,或因此失去权利。时效对民事权利所生的得失效果,是时效的功能之所在。

  时效的法律性质是:

  1、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属法律事实;而就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作用而言,时效属事件。

  2、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的效果存在。

  (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划分为两类: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因其事实状态须占有财产,故亦称“占有时效”。取得时效的命名是相对于法律效果而言的。我国现行民法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亦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其权利的受领保持力仍存在,即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时,权利人仍有受领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已给付的履行。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权利的最主要的效力,而非实体权利的全部消灭。就其消灭的最主要的效力,亦即请求权效力而言,诉讼时效又谓之“消灭时效”。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意义主要在于促使权利人即时行使权力,便于人民法院以司法审判的方式更好地保护民事权利。长期不行使权力,一旦发生争议,会导致司法审判对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困难。诉讼时效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其他民事争议。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所谓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存续的法定期间。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后,该项权利即告消灭。例如,《合同法》规定,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即消灭。这里的1年期间就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权利变动,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适用短期时效的情况看,多属证据容易灭失或现物(钱)交易,其纠纷宜从速解决,故时效期间较一般为短。

  (3)长期诉讼时效,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它和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不同之点在于起算时间不同,而且适用于“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条件下。《继承法》第8条关于“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除了起算的时间外,其延长也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有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上认为有必要适用更长一些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里主要考虑的是时间过长会使得这些种类的案件在举证上发生困难,所以规定得要短一些。有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要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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