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条我院的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我院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我院各招生专业对男女比例不限,英语(科技英语方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俄语(商务俄语方向)专业只招收俄语语种考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方向)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其他专业外语课以英语讲授为主。
第十三条我院除在吉林省、山东省组织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术科单独招生考试外,在其他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均承认该省的声乐、器乐术科统考成绩。在吉林、山东两省招收艺术类考生以该省招生办公室确认的我院术科单考合格测试成绩为准,报考我院艺术类考生术科无论是我院组织的单考还是在有关省(区、市)内统考,成绩合格并且在全国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本地区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均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我院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征集补报志愿进行录取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我院在本批次生源不足,并经有关省(区、市)招生办同意降分投档的情况下,录取相关的考生。
第十六条我院录取当年考生的工作模式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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