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七条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考生的专业安排:考生被我院录取后,根据需要与可能,专业可按规定依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按计划招生人数1:1.2比例提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亦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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