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九条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以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非平行填报志愿省(市、自治区)原则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
第十一条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投档。专业录取分数级差在5分以内。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
第十二条对于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的省级优秀学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文艺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服装设计与工程、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数码动画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服装表演)、服装设计与工程(广告模特)、空中乘务等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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