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特有工种鉴定站

时间:2021-08-20 16:41:17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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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特有工种鉴定站

中医特有工种鉴定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中医药行业职工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医药)》中所列的中医药行业46个特有工种的人员进行技术等级鉴定(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法令、法规,审定、发布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办法。

2.对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

3.负责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和审核);

4.负责《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5.负责组建并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6.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审核,报经劳动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7.负责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资格认定和审核,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8.审核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准后实施。

(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及中药企业集团职责:

1.负责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需要建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管理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本辖区或中药企业集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5.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或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参与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三)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站条件,负责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制定中医药行业特有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五)加强与有关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参与推动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五条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对从事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中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中医药行业46个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考核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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