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多长时间

时间:2021-08-20 16:20:13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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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多长时间

笔迹鉴定多长时间

王女士和丈夫日前收到一封寄到家中的匿名信,信中对她的家庭进行了恶意侮辱,文字不堪入目。王女士和丈夫通过字迹及情况分析,将怀疑对象基本确定为王女士的一个女同事。由于书写者故意变化了字迹,夫妇俩又没有把握。

笔迹鉴定多长时间

“我们听说有笔迹鉴定,不知是否可以进行。在不想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我们应该如何去做这件事?”王女士近日致电晨报法律热线寻求帮助。

普元律师事务所季克华律师:若于诉讼之前或者于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只能通过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它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

鉴定的前提是,必须提供样本和检材。所谓样本,即能够明白无误地说明是某一被检者的笔迹的文字材料。所谓检材,是待检的,有待证明与样本是否一致,是否为一人所为的文字材料。样本和检材皆必须7个字以上(包括阿拉伯数字)。如果王女士已决定要作鉴定,首先必须获得样本。

1月11日,56岁的黄国安再次出庭,他一度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哭起来。近三年,他都在执著地打一场官司。黄国安是清远一家矿山的股东,他的麻烦来自一份矿山股份转让协议。这份协议上有黄国安的签名,但他表示签名是仿冒的。曾经的生意伙伴梁世飞认为协议属实,并将他告上法庭。

官司由此而起,合同上的签名是真是假,不同的笔迹鉴定机构的结果互相“打架”。近日,这宗有现实意义的案件在清远市中院开庭。对于是否重新进行笔迹鉴定,法官表示,由合议庭讨论后再决定。

文、图\本报记者何涛、关家玉

开庭当天,原告梁世飞本人没有出庭,委托了两名律师到庭。而被告黄国安与蔡国富均到庭。案件焦点围绕着一份有着原告、被告三人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一份协议签名起纷争

2009年4月13日,梁世飞将黄国安和和蔡国富告上法庭。梁世飞诉称,2007年2月10日,他与黄国安、蔡国富三人签订《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黄占34%的股份,蔡占33%的股份,梁占33%的股份。2008年1月12日,三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梁世飞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二人,转让价为250万元。但黄蔡二人只支付了股份转让款40万元,余款一直未付。

1月11日,黄国安与蔡国富都当庭表示,自己没签协议,签名是造假。

案件的关键是这份有三人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属实。为此,2009年6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黄国安”、“蔡国富”的签名,与法院提交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但是黄国安不承认自己签过名,也不服鉴定结论。随后,他另找了一家鉴定机构,得到了完全相反的鉴定结果:“黄国安”签名字迹与黄国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笔迹鉴定一波三折

由此,这宗案件来来回回一波三折,持续了几年时间。 一审打输了官司,黄国安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1日,黄国安、蔡国富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6月1日,省高院指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1年4月,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和清远市中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10月,清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判决,黄国安、蔡国富提供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当,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黄国安、蔡国富应支付给梁世飞210万元及利息。

对于判决结果,黄国安仍然不服,已再次上诉。此次开庭成为该案的最新进展。 在庭上,黄国安激动地哭喊“造假会死的”。 黄国安的律师表示,除协议上签名是假冒外,协议是否履行也是案件的关键问题。“不能证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真正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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