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时间:2021-08-20 09:12:42 鉴定材料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暴利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在建筑市场领域,在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中,法院不能为房价的虚高推波助澜。笔者认为,对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情事变更原则增加工程价款的,法院不应仅关注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合理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的利益关系。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除双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外,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规定,对因原材料价格增长而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数额以内的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百分之三十的,应按市场风险处理,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无适用情事变更的余地。当实际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看是否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争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注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核心证据作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司法干预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裁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

周吉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司法审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2004年12月,笔者代理原告某施工企业起诉被告某建设单位,称:原告承建的被告电厂土建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造价为9200万元,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5000万元,尚欠4200万元。据此,诉请被告建设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受理后,法院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经过审价后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初稿)》,初稿鉴定结果为8223万元。后来经过法院组织质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正式稿)》,正式稿鉴定结果为689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质证,质证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又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将鉴定结果调整为7034万元。法院再次组织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一)》的质证,笔者提出了七大异议,涉及需要调增价款1678万元。同时,笔者明确提出,这七大异议中有五大异议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应依法由法院作出认定,而后由审价单位根据法院认定的结果进行补充审价。合议庭通过合议后,采纳了笔者的观点,并就其中三大异议(均涉及如何理解合同约定的问题)作出认定,即按笔者提出的观点进行认定,而后要求审价单位补充审价,审价单位据此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二)》,审价结论分别为8024万元、7702万元、7037万元。再后来,审价单位又根据笔者的主张、合议庭的要求,就上述三个异议的结果进行合并计算,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补充说明三)》,审价结果为8422万元。正式开庭时,被告建设单位代理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单位进行询问,问鉴定单位鉴定结果为多少,审价单位回答鉴定结果为补充说明一载明的结果即7034万元,补充说明二、补充说明三均非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而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的,不代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最后,法院依据补充说明三载明的结果8422万元作出判决。后来建设单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维持原判。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相关文章: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报告08-17

工程造价实习鉴定02-08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12-14

工程造价鉴定程序12-17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12-17

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率12-11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12-12

工程造价实习鉴定12-10

工程造价实习鉴定范文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