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

时间:2021-08-20 09:11:30 职业技能鉴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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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

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

记者从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因故推迟的郑州市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将从本月起恢复,共分4批举行,日期分别是6月21日、8月23日、10月25日、12月20日。据介绍,申报者必须在每次鉴定考试时间20日之前提交报名申请,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借“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相应的鉴定考试费用。省会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毕?结业生或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可申报初级技能鉴定;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学?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或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

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

生及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或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不少于10年者可以申报高级技能鉴定。

另据悉,中央、盛市属企业在职职工、市属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申报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和县(市)、区属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申报高级技能鉴定者应前往指定的郑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各县(市)、区属企业在职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及所属的培训机构结业生申报初级、中级技能鉴定者,到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工考委报名。

各县(市)、区(含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港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郑办[2008]25号),严格实行技术工种(职业)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企业单位用工制度,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根据《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起至2011年7月,用三年时间在全市企业单位开展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监察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四)《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二、监察范围及工种(职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专项监察的工种(职业)为以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技术工种(职业)(见附件1)。

三、监察步骤

自2008年7年开始,重点对美容、美发、餐饮等行业进行持证上岗专项监察;自2009年开始按计划分批对其他行业展开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四、监察内容

(一)企业单位对技术工种(职业)岗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情况,国家要求持证就业(上岗)的工种(职业)从业人员是否都取得了相应技能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单位是否在技术工种(职业)岗位安置相应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监察方式

(一)自查自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向所辖区域监察范围内的企业单位发出《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自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各企业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准确填写《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表》及整改方案一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情况,分批次组织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却从事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从业人员,到各类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合格人员参加由鉴定机构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执法监察。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将根据企业单位上报的技术工种(职业)持证就业(上岗)自查情况,组织劳动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并拒绝整改的,劳动监察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监察组织管理,我局劳动监察处、职业技能开发处、市劳动监察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立郑州市持证就业(上岗)专项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组 长:贾宏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春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职业指导师

副组长:朱永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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