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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加班都没经过工会的同意

时间:2021-10-06 19:46:14 就业参考 我要投稿

绝大多数加班都没经过工会的同意

P>   “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6月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在对记者说这句话的时候,不由自主地停顿了一下。他说:“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

    国人最初接触到“过劳死”这个概念,还是在20多年前。当时,著名学者蒋筑英猝然离世,留下了“英年早逝”的一片叹息。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情况似乎越来越糟,相继因“过劳死”过世的人,不管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王选和陈逸飞们,还是血汗工厂里倒下的工友们,无一不令人震惊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

绝大多数加班都没经过工会的同意

    而就在五月,“过劳死”名单上又添新人:华为研发人员,胡新宇,25岁;中兴工程师,程明,32岁。

  都是令人扼腕的英年早逝。

    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疾病研究所所长杨新春教授曾表示:据估算,目前中国每年大约有60万人发生猝死,劳累、生活不规律、开夜车、高度紧张是最大诱因。而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30岁—50岁的英年早逝者中,95.7% 的人是死于过度疲劳或由于过度疲劳引起的致命疾病。这些,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

    ——“加班”何时成了一种企业文化

    新闻工作者、科研人员、企业高管是目前“过劳死”最为突出的三类高危人群,有调查显示,目前新闻工作者死亡者中有79%死于40岁—60岁,平均死亡年龄45.7岁;科研人员的平均死亡年龄在52.23岁,15.6%死于35岁—54岁。

    这是在5月25日上海召开的“浦江学科交叉论坛”上,民盟上海市委副主委、复旦大学免疫生物学所所长熊思东教授提出的一种警告。他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过劳死”正开始威胁高节奏、高压力的都市人。

    而无休无止地加班是产生“过劳”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加班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的时候,其负作用正在迅速显现。”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劳动处的陈杰平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要求员工加班很正常,企业追求的就是利益最大化,连我自己都很少11点以前结束工作,当然也希望我的员工如此。”某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位许姓老板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

    他说,一个员工自愿加班,会让他感到员工的敬业,他会本能地喜欢他。而那些不“敬业”的员工,会是他“首先考虑淘汰的对象”,他并不害怕没有人接替,因为现在“最不缺的就是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清河告诉记者,中国正在向城市化和社会化过渡,转型期间,各种竞争压力急骤增加,为了保持社会的高速发展,一些紧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使得这个人群无论在精神和谐上还是在身体健康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如果在现有生产技术不能取得更大进步的条件下,要想维持社会的高速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高强度使用的现状就不会发生大的改变。”

    更有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忘我的加班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反之则多少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领导的冷眼。而这些境遇,在知识层次高、竞争压力大的白领阶层已司空见惯。

    陈杰平告诉记者,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民营企业和沿海来料加工型企业,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譬如,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还规避了以更高的工资率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

    或许,没有人知道那些无休无止的加班,到底是他们自愿,还是被逼无奈。但是,当加班也有排名,并且成为晋升、加薪甚至是能否留职和生存的重要指标后,谁还能分清楚自愿与不自愿呢?

    现代版的“鞠躬尽瘁”已经悄悄的变了味道。

    “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

    “胡新宇到底是不是‘过劳死’,我们不是病理学专家,不能下结论。但是,如果有关方面最终可以确定胡新宇的直接死因与超时劳动有关,那么这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违法和侵权事件,公司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杰平对记者说,“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要作出这样的认定,可能很难。”

    陈杰平特意将《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给记者打印了出来,他指着这些规定告诉记者: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他尤其指着第四十一条的开头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工会自始至终都反对超时工作。”陈杰平说,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一些企业的取巧做法,却让监督和执法工作很难进行。

    “参照《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说目前国内相当多的一批企业都已经违法了,有些甚至相当严重。可是一些企业却总能以员工是自愿加班为由逃避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陈杰平说,作为一级组织,工会面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的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力:一是工会组织没有劳动执法权,只能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对超时工作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没有成立工会,或者成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到位。当然,相当多的成规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管理手段比较成熟,工会力量比较强大,在这方面相对规范得多。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