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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全面展开

时间:2021-11-22 18:32:06 就业参考 我要投稿

吉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全面展开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人社部门肩负的重要政治责任,是服务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开发利用国家宝贵人才资源、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利于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机会,搭建一个通向职场的过渡平台;有利于提升就业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利于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材渠道、避免用人风险、降低用人成本;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35号)的要求,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46号)。目前,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全面展开。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向各位记者通报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情况:

吉林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已全面展开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鼓励、双向选择、公益服务、注重实效、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愿建立、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2009年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任务,力争使20%以上的见习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增强政府人才机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良性互动;创建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促进就业的新模式。

 

  二、见习生及享受的待遇

  见习生是指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吉林省生源,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意向的2007、2008、2009届高校毕业生。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符合条件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到生源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进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同时提出见习申请。通过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的见习岗位信息库、定期举办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寻找合适的就业见习基地。

  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享有选择见习单位、签定见习协议、参加见习培训的权利;享有见习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级人才中心提供的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代理服务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三、见习基地及管理

  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国家级见习基地、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三类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现有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生的日常管理、考核,履行见习协议书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时足额为见习生发放生活补助。

 

  四、见习工作组织领导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吉林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考核等工作。全省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省人才中心是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州人才中心是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五、见习工作监督检查

  省、市、州人才中心要定期检查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情况、见习岗位安全保障情况、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等。

  对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的,各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可按规定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对达不到规定要求,难以开展见习工作的,可申请退出见习基地。

 

  六、见习工作责任追究

  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