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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时间:2021-11-08 19:25:55 就业政策 我要投稿

天津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天津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

  一、招募对象和条件

  2009年,全市共招募21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时间为2年。招募对象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市生源2008届、2009届毕业生,个别岗位根据需要可扩大至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地生源本科或本市生源专科的2008届、2009届毕业生。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宣传动员

  (一)宣传口号

  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

  (二)宣传动员

  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及相关政策,深入“三支一扶”大学生重点来源高校宣讲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先进事迹,营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开展有针对性地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积极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毕业生树立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到人民需要的地方去的就业观念。要利用校园广播台、校园网、公告栏等,向毕业生宣传“三支一扶”工作政策和措施,发布招募信息,开展招募咨询等,切实做好对毕业生,尤其是相关专业毕业生的动员工作。

  三、岗位征集

  (一) 5月15日前,各区县人事局会同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按照塘沽、汉沽、大港三区各招募10名,其他9个涉农区县各招募20名,全市共招募210名高校毕业生的计划指标,及时收集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空缺岗位的需求信息,填写《天津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基层需求信息表》,报市“三支一扶”办。

  (二)市“三支一扶”办汇总、整理岗位需求信息后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组织招募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募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招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

  5月24日前,市“三支一扶”办在本市各大报刊、天津人事信息网(www.tjpnet.gov.cn)、北方人才网(www.tjrc.com.cn)和各高校校园网上发布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布今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事项。

  (二)报名审核

  市“三支一扶”办委托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报名工作,报名时间为5月26至29日。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通过登陆北方人才网填写报名信息。各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对报名大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在收到毕业生填写的报名信息后,及时对照招募要求进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将审核结果反馈报名学生。

  (三)考试

  市“三支一扶”办委托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6月7日。考试工作全市统一进行,考试内容为毕业生基本素质测试。根据考试结果,市“三支一扶”办分别对每个招募岗位报考学生进行排序,对无人报考的岗位和成绩合格人员较少的岗位进行调剂,按照1:2的比例(因报名人数少或考试合格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岗位,也可按1:1的比例)确定考核名单。

  (四)考核

  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按照考核名单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考生的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发现不符合招募要求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区县“三支一扶”办书面通知考生。对空出的岗位按照考试成绩进行递补,形成面试名单。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三支一扶”办统一组织实施。市“三支一扶”办按照考生综合成绩(考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和报考岗位对考生进行排序,确定体检名单。

  (六)体检

  市“三支一扶”办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健康状况要求(见附件1),按照1:1的比例对面试合格的考生进行体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考生,所缺岗位按照排序名单顺次递补。递补考生体检结束后,确定拟招募人员名单。

  (七)确定人选

  市“三支一扶”办对拟招募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6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各区县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附件2,可从天津人事信息网和北方人才网下载)。

  (八)岗前培训

  市和区县“三支一扶”办分别对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培训。市“三支一扶”主要培训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等。各区县“三支一扶”办对本区县录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区县基层工作,尤其是教育、农业、卫生和扶贫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乡镇有关业务工作等。

  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附件3,可从天津人事信息网和北方人才网下载)。“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定的时间报到上岗。

  五、服务期间的管理

  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管理,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训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一)户档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为本市生源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毕业院校,免收服务费。“三支一扶”大学生为本市生源在外地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的,服务期间,其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免费保管。非天津生源天津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户口由原毕业院校免费保存;服务期满在津就业的,按接收非天津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户口可转至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考核不合格或2年内本人申请解除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入人力资源市场自主择业,由原毕业学校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或回生源所在地。党团关系随本人转移。

  (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2009年9月1日起,在“三支一扶”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第二年按每人每月2200元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

  (三)日常管理。市“三支一扶”办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加强监督,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作为发放各项补贴的依据。建立“‘三支一扶’志愿者之家”论坛,随时掌握动态信息,搭建沟通桥梁。

  各区县“三支一扶”办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岗位及住宿、安全、卫生等后勤保障措施,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县团委择优选拔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团的工作,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

  服务单位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业务培训机会。服务单位要随时掌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出勤和工作情况,对在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大学生,要及时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区县和市“三支一扶”办,自下月起,停发其生活、交通补贴等各项费用。

  到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工作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满一年的,可由服务单位开具证明,报名参加由市卫生局组织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考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平时考核,区县“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主要围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乡镇团的工作的大学生,除上述内容外,还要由区县团委会同乡镇党委对其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争议处理。因履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就业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精神,全力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问题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并考虑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关于做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2008〕54号)相关政策,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七、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09年“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指导,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方案的实施;市教委负责协调高校,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有关招募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的派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三支一扶”财物管理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服务单位、岗位等工作;团市委负责确定到乡镇团委工作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任职程序。各区县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3.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市“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附件3: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甲方: (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区县“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丙方)

 

  经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审定确认,甲方将在乙方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服务期为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维护“三支一扶”工作各方的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三支一扶”工作顺利进行,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在乙方开展工作,并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2.服务期间,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生活、交通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3.服务期间,享受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周末、节假日正常休息等;

  4.参加乙方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等活动;

  5.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并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的,可凭市“三支一扶”办的批准材料,由其毕业院校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为外地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由乙方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档案转递等相关事宜;

  6.服务期满,取得个人工作情况鉴定材料;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扎根基层、自主择业或创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到岗服务,并服从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

  2.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乙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形象;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因正常休假离开乙方的,应与乙方保持联系;

  4.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新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

  5.服务期满,应参加相关考核工作,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服务期间,对甲方进行管理和教育,随时掌握甲方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2.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对甲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平时考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在丙方的指导、监督下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2.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3.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享有与本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和休假待遇,并为甲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4.做好甲方在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在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给予帮助;

  5.配合丙方对甲方实施年度考核与服务期满考核;

  6.因不可抗力、甲方擅自离岗或者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方。其中,因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解除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对甲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指导、协调乙方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2.指导、协调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以及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周末、节假日休息等,保证甲方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生活、交通补贴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

  3.负责落实全国和市“三支一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甲方在服务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甲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乙方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5.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上报本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情况;

  6.甲方在服务期内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乙双方。

  第七条 甲方无故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侵害乙、丙双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乙、丙双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乙方或丙方无故中止协议,致使甲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或丙方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或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市“三支一扶”办备份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