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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时间:2021-10-30 16:01:06 专业硕士 我要投稿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章 导论

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四、民法的解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权利(新增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的作用。

  二、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结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特征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法人宗旨的变更。

  四、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七,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新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代理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第三节 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