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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时间:2021-10-31 09:53:34 专业硕士 我要投稿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刘新群:各位网友大家好,法律硕士专业和综合课的考试已经于21日全部结束了。总体来说,今年法硕题目的难度大体与去年相当,保证了出题的信度和效度,如果复习得比较全面扎实的话是可以得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分数的。依照往年的经验看,选择题丢分不是太多,今年的题目也相对比较基础、客观,得分应该不会太低。大家感觉到困难的地方主要在于主观题部分,尤其是在没有全面复习的情况下。我们就用一些时间来谈一下法律硕士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主观题部分。

2007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试题分析

  主持人:您好,能不能先谈一下刑法的内容?

  刘新群:刑法的这两道简答题主要考查大家是否能够全面地掌握这些知识点。第一题,死刑的限制性规定:首先回答死刑的概念,死刑也称生命刑,既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下面具体分析一下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目前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和刑法分则相结合的方法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所以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第二题,简述转化型抢劫的成立要件。我想大家看到这道题都会觉得很熟悉,第一反应就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但我觉得仅回答这一条还不够,起码还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不发生转化性抢劫的,这是转化性抢劫的主体要件。

  主持人:下面请刘老师为我们的网友讲解一下今年的辨析题和法条分析题。

  刘新群:犯罪既遂就是实现了犯罪的预期目的或造成危害结果。回答辨析题的一般思路是分类讨论,在什么情况下是正确的,在什么情况下是错误的,这样才能保证回答的全面性和多角度化。本题首先回答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既遂的形态概括起来有三种: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本题的表述对于结果犯和某些具有特定目的的故意犯罪是正确的。另外,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只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但是对于危险犯和行为犯来说则是不正确的。危险犯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是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两者都不要求是否造成危害结果。

  法条分析题是要大家分析最常见的故意伤害罪,但是往往最常见的罪是最难表述的。首先是伤害的含义,伤害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法律规定三种伤害结果是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第二道小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它的意思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第三小题考查的是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应当减轻处罚是要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因此该题目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幅度内量刑。第四小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既遂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区分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人的故意。另外,已满14周岁的人就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的年龄要已满16周岁,这是对主体要件的不同要求。

  至于案例分析题,考查的知识点比较常见和基础,考查的是非法拘禁罪、贪污罪和特别自首。

  主持人:好的,再请刘老师讲解一下民法方面的题目吧!

  刘新群:民法的题目都是传统的重要知识点,没有什么偏题怪题,我相信大家的得分一定会很高,简答题考的是:遗嘱继承、遗赠和善意取得;辨析题考查的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法条分析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考查的是债权转让和代位权。

  通过真题可以看出,法律硕士专业课的题目是很基础的,题目都在我们的设想的范围之内,只要注意答题的规范和条理性,一定可以得到一个理想的分数。

  主持人:今年的综合课题目应该怎么回答?

  刘新群:首先,我想大家在做综合课的题目时可能会遇到一点点障碍,那就是大家在回答宪法的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和法制史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时可能因为平时不把它们当成重点而造成回答要点的不全面,其实这两道题目在考试分析中都是用1、2、3、4明确标明的。在传统的重要知识点连年考查的情况下为避免押题和猜题而采取的反押题措施。

  法理学的简答题考查的是司法解释的作用,这一题在考试分析中有明确的答案,大家如果没有看考试分析而是一直在复习考试指南,问题也不大。虽然考试指南只列出了法律解释的作用,大家也可以进行概念的移植,其实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是一致的。第二小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内容可以参照考试分析,答案是很明确的。第三小题,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第二,禁止刑讯;第三,禁止体罚;第四,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

  法理学的分析题

  这道其实是一道辨析题,题目是这样的:立法是国家机关按照各自的需要创制法律文件的活动。如果大家准确地掌握了立法的概念,这道题是非常容易做的。立法的准确概念是,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可以看出本题至少有5处值得商榷。第一,“国家机关”,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因为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立法权是国家权利体系中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权利,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的。第二,“按照各自的需要”,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现代国家都非常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和格式化,以此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可能按照国家机关各自的需要来进行。第三,“创制”,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的综合性法律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还包括认可、修改、废止等活动。第四,“法律文件”,立法不仅针对法律还针对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产生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第五,“活动”,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立法技术的高低不仅仅是一个外在形式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宪法的分析题

  首先,甲的言论自由是在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法律权利,国家的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也要做出某些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公民不得用言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与煽动,但是本题中公务员甲以遭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讥毁时弊,通过短信和网络的方式传给朋友并不像县公安局所说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是属于公民正常的言论表达自由。第二小题,县公安局侵犯了公务员甲的宪法权利是:1、言论自由,2、财产权,3、人身自由,4、人格尊严权,5、违背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法制史的分析题

  第一小题,九章律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第二小题,九章律将带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具律》放在了法典的中间,失去了统领全篇的作用,这是九章律的体制缺陷。第三小题,曹魏律相对于九章律的变化是:1、九章律是9篇,而曹魏律是18篇;2、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八议”入律;4、改革刑法。

  第四小题,晋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晋律是20篇;2、新增法例;3、增加律注。唐律篇章结构的变化:1、唐律是12篇,500条;2、将疏议附于律后合编在一起。

  论述题

  今年的论述题考查的重点仍然是法治,我想都应当在大家复习备考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中。题目是: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看到这道题目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回答“依法治国”的概念,其次是简要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