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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能人夸海口能办留学 演砸了赔人损失

时间:2021-10-06 18:54:27 留学资讯 我要投稿

沈阳市能人夸海口能办留学 演砸了赔人损失

  找私人办出国留学,结果遭拒签,十余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打了水漂儿。于是,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留学费用。8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当事人讨回60%的损失。

沈阳市能人夸海口能办留学 演砸了赔人损失

  留学拒签引纠纷

  2002年4月的一天,李科(化名)的家长听朋友说王某是个能人,能办出国留学业务。而此时孩子 · 日本留学现在报名,8月开始面试 · 出国留学第一论坛 · 专家在线留学咨询 李科高中即将毕业,正打算出国留学。李科的家长就找到王某为儿子办赴日本留学手续。

  当年10月至第二年9月,李科按王某的要求先后付给13万余元的留学相关费用。王某表示,为李科办理的赴日留学申请方式是反签方式———即赴日留学的学生必须在交费后,取得由留学方向该学生发出的再留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才能够去日本使领馆申请签证。但让李科没想到的是,他在日本使领馆却遭到拒签。

  怎么反签的签证也会遭遇拒签?李科后来才知道,王某为他办理的那家日本学院被我国有关部门确认为不良学院,而此时李科再想要回学费的希望十分渺茫。李科认为,是王某为其办理的留学事宜,导致留学无法成行应是王某的过错,因此他要求王某退其留学费用。

  但王某认为,自己不是中介机构,只是帮忙的,况且这些钱已经汇到了日本,并没有被他所占有,所以只同意将中介费退给李科。双方协商不成,李科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一审:无效合同不受保护

  拒签是意外情况,都不属于双方过错范围,可是对原告造成的留学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活动往来中应依照法律规定,签订有关协议,履行约定的有关义务。本案中,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证据不足,且也没有约定任何权利、义务,再加上李科明知王某没有中介资格,只是经朋友介绍请对方帮忙,这属于一种民间行为,这种行为因未在法律上确认其权利义务,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并且,王某收取的万余元好处费也在李科遭拒签后全额返还。

  另外,针对李科认为委托王某为其申请的留学机构是我国确认的不良学院。经法院核查,该学院是在李科申请留学后一年被确认为不良学院的,其时间同李科主张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法院对李科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李科的诉讼请求。

  二审:双方有错分别担责

  李科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是有偿委托办理出国留学关系,王某没有完成他的责任,就应依法退赔相关费用。

  市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李科与王某的出国中介服务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主要发生以下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即无效合同签订后,一方从另一方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二)赔偿损失,即因无效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收缴财产。

  本案中,王某应该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国中介的资质,亦应该明知自己不得从事出国留学的中介活动,却为李科办理出国留学事宜,属于主观上的一种故意过错。虽然他主动退还了部分钱,但仍给李科造成了12万余元的损失,对此损失王某应按过错承担60%的责任。作为欲出国留学的李科,应充分调查研究,应当审查为其办理出国的中介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但李科自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主观过错,所以李科承担40%的责任比较适当。据此,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科的损失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