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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报酬契约与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义与效率性

时间:2021-09-30 14:12:20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管理报酬契约与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义与效率性

作者:郭奕明、吴东辉  

一、公认会计准则的不完备特性与会计政策选择、 

管理报酬契约与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义与效率性

在契约理论的框架下,企业可视为一个法律虚构(a legal fiction),其功能是作为企业的各方参与者,如股东、经理、债权人、雇员与政府机构等之间的一组复杂契约关系的连接点(Jensen and Meckling,1976;Alchian and Demsetz,1972)。在企业这个契约连接点中,企业的各方参与者,按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于企业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瓦茨与齐默尔曼(Watts and Zimmeman,1976,CH·8)认为,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在于为企业中的各类契约的订立与执行提供相应的数据,以界定契约关系。然而,在企业之中,经理拥有“自然控制权”,这其中也包括了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与操作。那么,在自利意识的驱使下,经理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操纵会计数字,以使各种契约关系的实际执行出现有利于己的结果。这种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操纵如果恶化到一定程度,则企业的其他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被迫采取“逆向选择”的策略避免成为这些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这样,企业的事实上将对以成立。因此,由于契约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会计信息的生产必须通过一定的制约机制进行,通过这样的制约机制使得经理无法完全实现对会计信息生产上的任意操纵。 

对会计信息生产的一种制约方法是在企业成立之时,企业的各参与者即制定出一份契约,对有关会计数字的计算程序与方法作出约定,通过这样的约定对经理操纵会计信息系统的能力加以限制。这样,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约定理应成为企业中各种契约的一个重要组成。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企业的有关契约中均未包括这一方面的内容。谢德仁(1998)认为,公认会计准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会计程序与方法作出约定的契约,其对经理操纵会计信息系统的限定作用同私人契约并无太大区别,无非这份契约是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而不再由企业的各个参与者自行制定。因而,犹如公司法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社会“通用契约”(张维迎,1996),公认会计准则的存在,使得经理在会计信息的生产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企业的各参与者可以根据公认会计准则来理解会计数字在契约中所表示的经济含义,并据此订立各类契约,以取得其于企业这一契约连接点中分配现金流量等资源的权利。然而,在契约订立的事后,经理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主行为,即经理不按事前的约定以公认会计准则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使得原先的契约关系失去实质意义。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可以聘请独立于企业经理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对经理向外部提供的会计数据进行审计,以验证这些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的这种监督作用可用于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的表述得以体现。例如,注册会计师表明其对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数据的认可时,会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地陈述: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19 ××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19××年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如上所述,为了防范企业的经理对会计数据生产上的任意操纵,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在一定的制约机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了在事前约定经理应按公认会计准则来提供会计信息以及事后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然而,正如哈特(Hart,1995)所归纳的,契约总是有着不完备的特性。对于公认会计准则来说,准则的制定机构不可能在针对每一类经济事项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这是因为经济环境复杂的且不好预测,准则的制定者很难将所有可能发生的经济事项都事先考虑周全并规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使假设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准则也将变得庞大无比以至无法为人们所理解与使用;最后,虑及这种“完全”准则在制定上的成本之高可能令人无法接受,因此,公认会计准则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它所能做的仅是为人们在订立有关契约时所需的会计信息提供一个大致的估计,在企业成立之后,企业的经理在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选择上必然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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