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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税制结构理论与我国的税制结构研究

时间:2021-09-30 12:48:57 财经会计论文 我要投稿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与我国的税制结构研究

一.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

税制结构是指国家为了达到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目的,在按一定标志进行税收分类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税种所形成的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收体系。根据税种的多少,可以把税制分为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单一税制是指以一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自 17 世纪英国人霍布斯最早提出单一消费税后,许多经济学家相继提出单一土地税、单一财产税、单一所得税等税制模式。单一税制的课税对象及税务机构的设置比较单,可减少对生产和流通的影响,减少征管费用,便于纳税人了解税制税额,减少苛扰的弊病。但单一税制税源小,易枯竭,收入不充足,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征税不普遍,易导致税负不公。复合税制是以多种征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置多个税种,使各税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作用。从目前各国的税收实践看,由于单一税制过于简化,缺少弹性,难以发挥筹集财政收人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因而,世界各国没有实行单一税制的,普遍实行的是复合税制。   

最优税制结构理论与我国的税制结构研究

在复合税制下,税制结构的构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二是辅助税种的设计;三是税种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税种对经济的调节功能如何等。一个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和具体要求,可以设置很多种税。从各种税占财政收人的比重和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来看,整个税收体系中总有一种或两三种税居于主导地位。   这种居主导地位的税种就构成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而其它税种就是辅助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税源充裕、征收简便,而且要考虑课税是否公平,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大小。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还要考虑能否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主体税和辅助税要求协调配套、相互补充,以更好地发挥组织收人和调节经济的作用。主体税种的差异显示出税制结构模式的不同类型。从税收产生发展的历史看,各国开征的税种不胜枚举,主体税种几经变化,经历了由原始古老的直接税为主体税种到间接税为主体税种再到以现代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发展演变过程。从现代各国的税务实践看,税制结构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二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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