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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时间:2021-10-01 08:44:22 电子通信论文 我要投稿

信息内容产业的法治与规制

  为使信息流动趋向规范有序和造福于人类社会,而不至于变成公害,需要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信息顺畅流通创造良好的法规环境。

  需要良好的法规环境

  据某  

一国际著名研究机构预测,2006年前后,随着宽带接入的普及,世界信息内容市场将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其年增长率就可达到30%以上。

  信息内容产业是一群高技术、高智力、高增长、高附加值产业,它的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综合规模大、价值链特别长。它被称为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MIDC)产业,该产业的产出与文化产业的产出相互渗透和互换。由于产出的内容越来越多地同各种媒介(如话音、数值、文字、图像、动态影视等)相结合,这些媒介进一步衍生出不同的内容,使严格区分各种产出的行业归属因存在混业经营而更加困难了。

  信息内容多半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并不显露在外表上,而蕴含于数据、信息、知识、知识、智力的本身及其种种应用内,通过应用反映出信息内容的创意、创造、创新所发挥的威力。另一方面,信息内容也可能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出现种种不良信息和有害信息,甚至是黄色的、政治上反动的信息,这就需要不断加以净化和清理。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内容的流通数量和流通种类激增,而且达到了实时、流通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为使信息流动趋向规范有序和造福于人类社会,而不至于变成公害,更需要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信息顺畅流通创造良好的法规环境。与此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信息内容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有效的发展,同样需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客观环境。

  应建立完整的法治体系

  规范信息内容开发和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法治,应有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包括世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五个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每个层面都有立法、司法和执行的诸多问题。这里只能选择知识产权、隐私、数据的保护等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一般性阐述。

  科技进步给知识产权立法带来了巨大压力。尽管信息内容是因时而变的,但是信息媒介变化更大更快,印刷型信息向数字化信息转换后,信息内容的复制越来越容易、方便、快捷和廉价。在这种情况下,防止侵权也就越来越困难了。与此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手段却增多了。以“版权法”为例,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涌现出许多新客体,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复制行为和合理使用范围的解释,都发生了变化,有关网络传播这一信息传播新方式对版权法的影响,也引起了认识分歧。因此,网络上版权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难题。

  除平衡信息或知识生产者与使用者利益关系的以“版权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外,有关政府信息、个人信息流动的另两类法律也值得重视,它们是:

  第一,平衡政府机密与公众利益间关系的政府信息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保守政府机密是公务员和公民的天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如国防、国际国内情报、内政和外交中不能泄露的重大决策等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但另一方面,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府决策并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他们需要分享政府可以公开的信息,而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也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为解决上述这对矛盾,政府信息的保密法和公开法就应运而生了。从各国实践看,保密法产生在前,如英国在1911年就有了“官方机密法”(Official Secre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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