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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时间:2021-10-01 08:44:09 电子通信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五种说法

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都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在这方面,我国也毫不例外,2000年前后围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起伏变幻足以充分说明这一切。然而,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所以,及时制定我国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不仅会改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基础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使我们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现代化的伟大构想更早实现。 然而,实践中我们看到,关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社会各界,尤其是立法者和学术界还存在许多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看法,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们的电子商务立法难以推进或缺乏统一的原则。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这一类新兴的、跨学科的、动态的法律问题,在认识与研究上,在解决办法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都是非常正常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新经济的大好时机稍纵即逝,如果我们要完全等把所有的问题都研究透了,所有的意见都统一了再去立法,恐怕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所以,相关的立法必须尽量跟上产业与市场的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及时的研究、深入的探讨、在一些原则问题上最大限度的共识和高效的行动都必不可少。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如果大部分立法者和管理者就其中的关键原则问题没有基本的共识,电子商务立法将是无法进行的。 而我们注意到,目前关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有着五种相对比较片面的说法,所以,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这五种说法的讨论,进一步澄清其中的相关问题,取得更多数人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共识,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 一、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 首先,去年或更早的时候,我国电子商务的基本环境是,电子商务模式还不够成熟,人们对于其能否生存下去、能否盈利等都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很多商务模式还停留在概念的层次,对于其能否深入下去、能否与行业结合人们也都没有十分的把握,并且对电子商务的自身规律、范围、作用等也还没有完全了解,显然,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立法的时机不成熟说还是十分准确和必要的。但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到了今天,网民数字已不断翻番,各个行业与电子商务的结合也达到相当的程度,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模式、经营模式和资本运作模式都已相当成熟,经不起风浪考验的电子商务企业也差不多倒掉了,能坚持下来的,在资金和商业模式一般都有自己存在空间和一定的优势。各管理部门在认识和掌握电子商务上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并且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因此,这个时候,再守着时机不成熟说就显得有点过时。 其次,人们习惯于把电子商务立法与普通立法的过程相比,例如立一部《婚姻法》、《合同法》等都需要最少三、五年以上的时间去调研、反馈、研讨,这种立法的程序对于民法中这些相对比较稳定的法律关系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是否非要完全按这一程序和周期来进行,我们认为,值得探讨。因为电子商务的调解对象和合同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它的内容、法律关系之间的变化和发展、发展的周期等,都和传统的法律关系存在比较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在议论或操作电子商务立法的时候,不能完全依照已有的模式,必须用变革的思维方式和崭新的眼光去看待、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需要从另一个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立法。 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可以说是电子商务领域最早的、最广泛的立法,而该《示范法》出台时,其结构与一般的法律或条约有着很大的不同,就是因为制定者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采用了独特的体例结构。比如,《示范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在总则里,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效力都做了具体的认定和规定,而在分则里,只有一章的内容,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而且条款也很少,只有寥寥几条,感觉是象没有写完。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文件,及时地为各国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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