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全球农业战略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时间:2021-11-04 09:14:3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我国实施全球农业战略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要从中国国情、粮情出发,充分认识发展中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现实约束,在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同时,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把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构建全球农产品进口供应网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全局谋划和统筹部署;要全面提升农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政府规划和服务,健全政策支持和保障机制。建议综合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措施,鼓励国内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改善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环境,积极参与全球农业治理,促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业投资与贸易新秩序。   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从现在起到今后的10年—20年,要从中国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全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战略认识,以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大局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为目标,全面提升农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   第一,抓紧制定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实施全球农业战略的总体规划。要从中国国情、粮情出发,充分认识发展中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深刻把握我国农业资源短缺的现实约束,在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同时,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把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构建全球农产品进口供应网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全局谋划和统筹部署,研究出台实施全球农业战略的专项规划,指导各个方面参与全球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全球农产品供应链建设。   第二,着力深化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和完善农业对外开放支持政策体系。要积极推进农业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消除部门分割、管理多头与缺位并存的体制性矛盾,建立健全统筹管理农业对外开放的体制机制;对水稻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根本利益的主粮产品,明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范畴,进一步建立国内政策支持、进出口贸易与投资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利益的农产品进出口支持政策体系,强化进口管理;建立健全外资准入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报告和安全审查机制。为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维护农业产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贸易投资协调机制。根据国际国内农产品供求和价格变化趋势,探索建立农产品国内生产与进口稳定衔接机制,有效调控进口,避免进口农产品对国内生产和市场形成冲击;建立农产品进口监测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建立应对国外农业高额补贴的应急机制。   第四,改善农业对外开放环境。一要主动参与全球农业治理,积极推动WTO等多边谈判,促进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农业投资与贸易新秩序,制定有效约束生物能源、农产品投机炒作等全球规则。二要积极推动双边谈判和协作,加强与重点国家开展自由贸易区磋商,推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合作,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要与粮食出口国建立良好的政府间合作关系。三要支持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对全球粮食安全和国际农业发展的`信息、咨询和援助工作。   构建实施全球农业战略的支持政策和保障体系   实施全球农业战略,构建持续、稳定、安全的全球农产品进口供应网络,是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支撑。必须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政府规划和服务,健全政策支持和保障机制。   1.建立市场导向、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的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机制。   要明确实施境外农业投资战略的主角是企业,政府不可越俎代庖,政府的作用主要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为企业搭台和保驾护航。要系统梳理与境外农业投资相关的管理与审批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减少政府干预,放宽对境外农业投资和合作的各种限制,简化各类审批程序和手续。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按照市场规律,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国际农产品贸易、境外投资与合作等方式,深入主要产粮国和全球主要粮食贸易网络,形成政府与企业共同建立全球农产品进口供应链的运作机制,保证本国粮食的稳定供给。完善和创新援外方式,将经济援助与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在机制、政策等方面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援外资金、优惠贷款等政策作用,将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作为援助重点领域。   2.加强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措施,鼓励国内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借鉴相关国际经验,设立境外农业投资建设基金,加强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企业资本金、企业境外投资亏损、企业开拓市场前期费用、重点产品及资源性农产品回运费等。同时,采取直接注资、主权基金入股、长期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方式给予企业并购或新建项目资金支持。   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对境外农业投资建设,特别是企业自建或并购码头、仓储、加工等物流设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上给予重点倾斜;提高境外农业投资建设贷款贴息率,延长贴息年限,鼓励和支持商业投资公司对境外农产品基地建设企业提供担保,帮助涉外农业企业解决融资困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和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进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三是建立保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主导作用,有效调动商业保险的积极性,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境外农业投资合作保险制度。设立针对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项目建设的专项险种,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可能遇到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经营风险,包括外汇货币不可兑换风险、财产被没收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政治动乱风险,以及由于东道国非法收回或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加大对境外农业投资特别是种植基地建设承保的财政补贴。加快探索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种植基地、开发物流基础设施等项目,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得到补偿。   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境外农业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所得税的,在国内应对其已缴纳税额予以扣除。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符合WTO规则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培育境外农业投资主体。一方面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别要支持其健全完善全球粮油生产、购销、物流、加工全产业链;另一方面,积极组建境外农业投资行业协会和海外农业企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实施境外农业投资保驾护航。   六是制定促进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国际农业合作支持政策目录,对参与农业合作开发投资的企业,在粮食进口配额、进口经营权、金融服务、替代种植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对战略性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境外农业投资项目,在国有企业考核政策上必须给予区别对待。   3.加强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的公共服务。   进一步加强驻外使领馆服务职能,在我国驻老挝、柬埔寨、缅甸、泰国、越南、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大使馆,增设农业参赞,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农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境外投资协调、规范投资秩序,推进与重点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国民待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购买租用、雇佣劳工、双重征税、企业利润汇出以及境外政策、信息、公关、媒体等方面提供服务,改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经营环境。建立和完善农业投资、技术合作和农产品进出口摩擦报告机制和农产品争端应诉机制。   4.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实施战略支持政策。   要加大对相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的战略性支持,加快启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增设周边国家边境口岸,建立边境自由贸易区,全面优化边贸环境和条件;设立“农业发展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抓紧与相关国家签订双边农业合作以及农产品与农用物资在科技示范、物流运输、进出口、检疫检验、展览展销等方面的双边协定;对境外农业投资与农业合作所需国内生产资料、设备等,提供通关便利。   5.探索建立全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抓紧研究在现有条件基本具备的商品交易所基础上以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为依托,建立全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使之成为中国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平台,着力打造与纽约、芝加哥和伦敦等交易中心竞争的后发优势,逐步形成全球大宗农产品定价话语权,从根本上维护中国国际贸易权益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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