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的论文

时间:2021-11-04 12:26:1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建筑法规的论文

论当今的违章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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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钉子户悲剧层出的今日,我们无法忽略这个会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了,设想下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钉子户存在呢?无数的拆迁悲剧, 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点: “钉子户” 们的房屋大都属于“违章建筑”,那又引发我们的一个思考何谓“违章建筑”呢?

在百度百科里“违章建筑”的定义是: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虽然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当然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违章建筑本身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在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其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四种。

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了出现了这么多的违章建筑,也就在强制拆迁中出现了这么多的“钉子户”。对于违章建筑,当今的处理方法大都是我们所看到的,一群城管围着房子,开着推土机就强行拆除了。这种暴力的行径也是造成这么多拆迁中发生悲剧的直接原因。作为一名土木行业的学生,将来在我们进行工程的时候势必也将遇到拆迁的问题。当我们遇到违章建筑时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违章建筑是一定要拆除了,但是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居民我们应该怀有一颗同情心,因为他们大多位于社会底层,这些违章建筑对于他们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们不能不顾他们的感受就急着强行拆除。

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从两方面来着手:其一,我们应该追溯这些违章建筑出现的根源,就是我们的政府部门监管不利,造成了大量的违章建筑的涌现,在这里我们应该防范于未然,成立相应部门实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哪里出现了要造违章建筑的势头就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且加重处罚力度,在根源处杜绝违章建筑的出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其二,对于已经造好的违章建筑,当我们要强行拆迁时,应最大限度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权益,应做到: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前提,是妥善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的基本原则。由于违章建筑属于物权中的不动产范畴,其本质特征决定了需要确认物权归属即确定权利人。应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同时,应以实际用途为标准将违章建筑划分为住宅、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并通过处罚或补办手续缴纳相关税费后予以认定。2.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原则是处理好违章建筑的关键,由于违章建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违章建筑时,程序要公开,标准要统一。应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于处理违章建筑问题的始终,平等对待被拆迁人,不偏私、不歧视,考虑到违章建筑毕竟没有经过政府登记机关登记,不产生法律上的公示效力。因此规划部门有必要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安置。

3.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违章建筑已成为部分人赖以生存的重要生 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甚至已成为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成为其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拆迁人应根据规划部门认定的结果分门别类,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权,切实保

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在强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该遵循一定的程序来。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后,当事人在城管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照法律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即可按照一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是行政强制拆除程序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强制拆除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强制拆除实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义务人出示身份证件和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说明有关情况;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法人员应邀请公民的亲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的同志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强制拆除实施中,在实施强制拆除中遇到义务人或他人的妨碍,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手段予以排除,城管执法警察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隔离妨碍人。

(三)强制拆除实施完毕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写出强拆记录。强拆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是城管执法机关、强拆负责人及依据;2是被强拆的公民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3是强拆的时间和地点;4是强拆的内容和方式;5是义务履行情况被强拆标的物的现状;6是强拆实施的基本情况;7是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当注明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8是强拆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签字;9是记录强制拆除的时间;10是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签名。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当今“违章建筑”的一些个人观点,由于个人水平有限,若观点有不足处,敬请老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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