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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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权衡

▲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0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课

题(2010SJD630003)

◆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供应链的动态复杂性决定了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的复杂性。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平衡。本文从梳理供应链利益分配理论入手,对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概念和两者关系进行了探讨,指出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存在着相互促进关系,并总结了供应链公平与效率关系权衡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分别从供应链单一企业角度和核心企业角度对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的权衡分析。

关键词:供应链 利益分配 公平与效率 合作博弈 协调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已不再是产品与产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实施供应链管理已然成为创造新的利润来源的重要途径,正因如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对供应链管理的重视与日俱增。但供应链是具有动态性的虚拟经济组织,其组织内部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的特点又使得供应链的稳定性成为供应链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对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的研究正是基于构建相对稳定的供应链,对供应链实施有效管理的理论探讨。

国内外学者已从不同角度研究了供应链利益分配的相关问题。国外对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的论述较早,文献资料较多,在内容方面主要集中在供应链利益分配原则、协调机制、分配模式的研究(Masehler M,Peleg B,ShaPley L S.,1979;陈功玉等,2009;马士华等,2006;綦方中等,2006;吴育华等,2002)。在研究角度上,学者大多从某一具体业务变量出发,如库存量、采购量、销售量、时间、风险等对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分析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方面以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居多,常用的供应链利益分配方法有Shapley值法、Nash谈判模型、收益与风险分配比例法、简化的MCRS法、群体重心模型法等。这些分析形成了当前供应链的利益分配管理的基本理论,但目前供应链的利益分配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从供应链总体把握利益分配问题目前探讨较少;利益分配模型没有与财务信息有机结合,模型参数确定难度大,导致所建立的数学模型对利益分配政策制定的指导性不强。基于以上研究,本文试图从单一企业角度、供应链核心企业角度和供应链整体角度对供应链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进行探讨。

供应链的公平与效率关系概述

供应链得以发展,是因为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够使各方赢得更多的利益。当市场竞争从企业之间竞争上升为供应链之间竞争时,利益的分配也相应地形成了供应链之间和供应链内部的复杂关系。正确地处理公平与效率及其相互关系,才能从整体上把握好供应链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对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中公平的理解

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公平或平等并不等同于收入均等或收入平均。经济公平的内涵大大超过收入平均的概念。经济公平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程恩富,2005)。公平的客观性表现在人们对公平的评价存在客观标准,从起点、过程到结果公平都有其可评价的客观属性;公平的历史性则表明公平的评价标准在不同的制度和发展阶段有其特定的内涵;公平的相对性则说明公平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它与效率存在着辩证的、相互转化的相对关系。

就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的公平而言,公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供应链内部企业间的交易和协作规则的公平,即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公开的规则,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不存在歧视性的暗箱操作和投机行为;二是利益分配结果的公平,即供应链的利益能够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能够获得与其付出相宜的利益回报。

(二)对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中效率的理解

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也称配置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在传统的经济学分析中,对投入和产出的理解仅限于可交易的经济资源,如资金、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经验、知识、业务能力、经营管理方式等组织与创新资源,其存在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但因其不具有交易性,无法在财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核算,在传统的效率分析中被忽略。就供应链利益分配的效率而言,在现代的市场竞争中,供应链的组织与创新资源的价值越来越凸显,对供应链效率的投入产出衡量范围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如何科学衡量供应链的组织与创新资源的价值,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文探讨的供应链利益包括了此类不可交易的利益资源,但在定量分析中,考虑到组织创新资源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间接性,暂不列入计量范畴。

供应链效率可分为单个企业效率和供应链协同效率两个层次。单个企业效率是实现供应链整体效率的基础,但供应链整体效率并不是单个企业效率的简单相加,企业加入供应链追求的是供应链协同带来的1+1>2的新增效率。供应链的协同效率表现为供应链管理在制度建立、市场应变、执行能力方面进行的组织和管理创新所带来的整体利益。

(三)供应链的公平与效率关系

理解公平与效率的概念是认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基础。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被称为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在历史上形成了矛盾论、辩证统一论和互相促进论等观点。就供应链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而言,公平与效率表现为明显的相互促进关系,如图1所示。

供应链利益分配中,企业对公平的评价是供应链持续提高效率的有效激励手段。单一企业对利益结果的公平认可促进其提高自身的效率;企业对供应链管理规则公平性的认可,促进其对供应链协同管理的认同,进而促进供应链协同效率的提升。供应链的整体协同效率又以单一企业效率为基础,并对单一企业效率施加影响,两者的交互作用,促进供应链整体运作效率的提升。   供应链的公平又以供应链效率为实现基础。当前市场的竞争已从企业间竞争转化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利益的获得以供应链利益实现为前提,单一企业的效率是基于供应链整体效率的角度衡量的,是基于企业对供应链的贡献的分配。供应链协同效率决定了供应链整体效率,即供应链是否有1+1>2的新增整合效益,也直接影响供应链企业对规则公平的评价;供应链单一企业的效率决定了其在供应链利益分配的结果。供应链协同规则的公平性会影响企业评价分配结果的公平性,同样,分配结果的公平性也会反过来影响对规则公平的评价。

(四)供应链公平与效率关系权衡的特点

如前所述,供应链的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促进关系,但供应链是面向市场竞争所形成的虚拟经济组织,由供应链存在的特点决定了供应链在公平与效率关系权衡上具有被迫性和私利性。

首先,供应链面对外部的市场竞争,作为竞争主体追求的必然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效率优先的原则,但现代的市场竞争是全球化的竞争,竞争力优势表现在供应链间资源整合的整体运作能力,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在供应链参与企业之间进行公平权衡,以有效激励供应链企业,促进整体效率的提升。供应链对效率的追求发自逐利本质,对公平的追求则是为实现效率所做出的被迫的权衡。

其次,供应链是虚拟的经济组织,并不存在权威的专设机构负责供应链的利益协调,这通常需要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其影响力来完成。而供应链核心企业进行整体利益协调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权衡不可避免地存在私利性,公平与效率的互促关系难以达到均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供应链单一企业对供应链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一)对供应链利益分配公平水平的衡量

供应链的利益分配关系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应链整体及单个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信息对称性程度、经营风险、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参与供应链的努力程度等。但每个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效率的最优化,在此基础上评价其公平得失。公平可用公式表示为。其中,Vi表示i企业获得的各种资源回报;Ci表示i企业投入的各种资源;Vj和Cj分别表示与之相比较的j企业的资源回报和投入。企业在评价其分配关系时,必然会对自己的投入产出回报比率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如果其获得的报酬比率不小于其他企业,就会产生公平感。

假定供应链有n个合作企业,供应链的总利益为V,成员企业从供应链取得的资源收益为Vi,i∈[1,n]。供应链中各成员在对其投入的资源所取得的收益进行公平性评价时,必然考虑各自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差异。设Ki为供应链成员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系数,Ki∈[0,1]。则从供应链整体角度评价,企业从供应链取得的收益调整为ViKi。

在投入评价方面,设成员企业投入供应链的资源有m项,如资金、人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Cij表示第i个企业投入的第j项资源,每项具体的资源的.价值可基于财务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和一般的财务分析方法给予相应的评估。根据该项资源在总资源的中的权重fj,计算出第i个企业总的资源成本为:

(1)

由于成员企业投入供应链的各项资源在整个供应链运作中不一定完全有价值,有些投入对供应链来说甚至是无效的,应设置有效性系数Wi对其成员企业投入供应链的资源价值进行调整。则有供应链总的资源价值为:

(2)

供应链整体平均资源收益率:

(3)

由供应链整体评价成员企业资源回报率:

(4)

由供应链成员企业自评的资源回报率:

(5)

(二)供应链单一企业对供应链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企业可能仅参与某一供应链,也可能同时参与多个供应链,其对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有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横向权衡是供应链企业与同类企业资源回报率的比较,由此进行的比较结果决定企业对供应链的选择。由供应链成员企业自评的资源回报率公式(5)可知,在供应链内部利益分配均衡的假设下,企业的资源回报率受供应链整体资源回报率、风险水平和对供应链贡献的有效性的影响。企业参与不同的供应链,这三个因素都存在差异。企业经营追求的是自身效益的最优化,必然在供应链总体效率、自身对供应链的效率贡献及风险水平之间进行权衡,选择资源回报率最高的方案。如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参与不同的供应链,在物流或资源成本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则会选择更能有效合作的供应链;如果经营风险和资源的有效性水平基本相同,则会选择整体资源回报率更高的供应链。

纵向权衡是供应链企业与同链中企业的资源回报率的比较,由此进行的比较结果会引导成员企业向高收益方向寻求发展机会,进而优化供应链结构。如受买方市场的影响,控制供应链主导权的企业通常向市场终端倾斜,销售商相对于制造商处于有利地位,成为供应链中的高收益者,而制造商常处于不利的利益分配地位。正因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的不均衡,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开始探索直销、网络销售等经营模式,向供应链的高收益领域贴近以获取高收益。

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链公平与效率的权衡

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常是指在供应链某一环节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供应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企业一般能控制供应链中某一环节的大部分业务和资源,或者掌握着该环节上的核心资源,如技术、品牌、市场等。核心企业通常是供应链中的制造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这些企业因为集聚了供应链运作所需的重要资源,相对于供应链的其它企业而言,对供应链更具影响力,它们通常也是供应链的信息交换中心、物流配送的调度中心、各种冲突的协调中心等,供应链运作绩效对核心企业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因此,核心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自然会承担起主导供应链管理的责任。   供应链整体利益实现的关键在于企业之间的合作效率,而企业间合作效率则主要取决于供应链企业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度。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各成员企业从供应链合作中获得了公平的利益份额,就会继续合作,供应链协同效率得以实现,各成员企业都能从中获得相互合作所新增的协同利益,从而形成公平与效率的互促发展;反之,供应链利益分配不公平,则会影响供应链成员企业间的合作效率,进而不利于供应链整体和长期利益的实现。

供应链成员企业众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有疏密之分,据此可简单分为两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普通伙伴关系。普通伙伴关系是指企业间的合作仅停留在业务运作层面,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则是更高层面的合作关系,涉及到业务运作、产品开发、发展战略、文化理念等。经过筛选的少量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和销售商构建了战略合作伙伴后,通过共同合作解决从产品设计、生产、配送、销售等运营环节的问题,其协同效益可能表现为供应链快速响应市场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提高、顾客满意度提高、库存水平降低、生产周期缩短、交易成本下降等,其结果是供应链的整体利益提高。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的管理受管理效率的限制,其管理重点在于构建供应链重要企业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其对供应链利益分配关系的权衡也主要限于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之间。

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是典型的合作博弈问题,合作博弈的特点是:参与各方有共同的利益追求、相互间存在必要的信息交流、基于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以强制性契约明确各方责任利益。基于合作博弈关系进行利益分配的方法主要有Shapely值分配法、简化的MCRS法、群体重心模型、Nash谈判模型等。Shapely值分配法给出了合作对策(N,V)的每个成员的分配额,即:

(6)

式中,N为所有局中人构成的集合,V为定义在N的所有子集上的收益函数,参与合作对策的当事人称为局中人,n是局中人个数,│s│表示内部供应链成员的个数,V(s)-V(s-1)表示联盟s中去掉成员i后的收入,即成员i对联盟的贡献,Xi表示局中人i在合作对策(N,V)中应得到的期望收益。Shapely值法自提出以来不断完善,一些学者将Shapely值法与风险、动态合作等条件相结合,结合具体供应链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叶茂,2008;戴建华,2004;丁尚,2008)。

简化的MCRS法对利益分配的计量则给定了上下界限,即成员企业i的收益界于单独行动收益和合作理想收益之间,是对供应链利益分配较为粗放的计量方法:

(7)

群体重心模型则是把各种利益分配方案集结为群体可能接受的比较公平的利益分配方案,得出的群决策结果P的算式为:

(8)

式中n表示供应链中的企业成员数,(x1,x2,…xn)为分量方案向量,m表示理想分配方案的数量,其中第i种理解方案为pi=(ai1,aia,…,ain)。从计算结果看,群体重心模型寻找的是各种决策方案的调和结果。

Nash谈判模型提出如果各成员企业在协商谈判中满足个体理性、群体理性、对称性公理、线性不变型公理、无关选择公理等五个公理条件,即可使分配结果取值于帕累托最优的分配向量集合。

以上供应链利益分配模型是当前对供应链成员企业合作博弈前提下所提出的利益分配的常用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对供应链合作博弈形成的初次分配结果,有必要通过再分配进行修正。这是因为随着供应链企业合作的日益深化和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初次博弈的结果在多数情况下已经不符合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供应链核心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相互参股或控股等方式对利益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

参考文献:

1.Masehler M,Peleg B,ShaPley L S.Geometric Properties of the Kernal,Nueleolus,and Related Solution Concepts[J].Mathematics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9(4)

2.陈功玉,王珍珍.虚拟企业供应链利益分配研究综述[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9(10)

3.马士华,王鹏.基于Shapley值法的供应链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机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6(4)

4.綦方中,刘端阳,潘晓弘.一种考虑风险因素的供应链利益分配策略[J].商业研究,2006(13)

5.吴育华,赵强,王初.基于多人合作理论的供应链库存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中国管理科学,2002(2)

6.程恩富.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J].经济纵横,2005(12)

7.叶茂.一种考虑风险的供应链伙伴利益分配方法[J].价值工程,2008(2)

8.戴建华,薛恒新.基于Shapely值法的动态联盟伙伴企业利益分配策略[J].中国管理科学,2004(4)

9.丁尚.汽车供应链利益分配中带风险修正因子的Shapely模型[J].公路与汽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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