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用的思考

时间:2021-11-05 14:29:49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用的思考

2007年,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应收账款的出质权有了法律基础。为贯彻实施《物权法》相关规定,我国积极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经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并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重大创新与发展,对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不断发展,质押登记制度也显露了一些与业务发展不相符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系统运行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 查询量多于登记量

在登记系统运行初期,登记量多于查询量,如2007年11、12月份的登记量分别为4388笔、4275笔,分别超过当月的查询量849笔、635笔。从2008年1月份起,当月查询量开始反超登记量,且反超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013年6月达13278笔。查询量超过登记量应是登记系统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因为登记系统本身就是要充分发挥其公示作用,由此可见,有越来越多的用户使用登记系统的查询功能来获取其所关注的应收账款质押状况,登记系统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日渐显现。

(二)质押登记多于转让登记

截至2013年6月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473206笔,占全部登记笔数的48%,应收账款转让登记413155笔,占全部登记笔数的41.91%。从单月的登记笔数来看,转让登记笔数呈逐步上升趋势,如:2008年1月,转让登记笔数190笔,占比12.94%,到2013年6月,转让笔数增至9938笔,占当月登记笔数的36.53%。自2008年以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逐步上升,这是因为登记系统刚上线时,多数金融机构还处于对登记系统的了解、培训、部署阶段。一些外资银行因对业务较为熟悉而表现非常积极,将已经发生的保理业务进行了登记。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保理登记,但为了透明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越来越多的质权人将保理业务登记于系统。

(三)出质人以中小企业为主

2013年6月,出质人为中小微企业的初始登记数为17269笔,约占系统初始登记总数的78.13%。系统反映全国共有超过65000家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了融资,根据对质权人进行登记时填写的合同金额的统计,中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获得的融资金额约占已登记在系统中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总额的30%。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中。

(四)登记机构以全国性银行为主

从系统用户的数量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占比在80%左右,这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用户数量又为最多,接近全部用户数量的70%。部分地区登记机构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例如,在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还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申请成为系统登记用户;在上海地区,还有大量外资银行申请成为系统登记用户,但相当多地区的登记用户完全集中于当地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

以2013年6月为例来看各类机构的登记数量,全国性金融机构登记数量达19330笔,占全部登记数量的8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登记15027笔,占比高达64%,超过了其余全国性金融机构登记总量;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占全部登记数量的9%;其他机构如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典当公司等的登记数量仅占全部登记数量的8%。

(五)质押品种以贸易账款为主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反映的实践中用作担保品的应收账款类型共20余种,包括贸易类的应收账款、公用事业收费权、租金收入和出口退税等。其中,占比最大的是商业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如销售发生已经确定的债权、发票对应的债权,出质人未来一段时间内产生的应收账款。初始登记中,商业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登记笔数占初始登记笔数的42%,水电气暖等各类收费权质押占比为7%。另外,系统中登记的质押品种还包括仓储融资、物流融资、供应链融资、政府补贴款融资等新型质押融资品种。

(六)登记地区以东部沿海为主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仍处于运行初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地区间差异较大的现象,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中小企业和系统登记量在地区间的分布均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登记系统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以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东部沿海省市,以质权人登记所在地统计,登记量位居前几位的同样也在这一地区。

二、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载体,该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设的登记系统。尽管该系统的运行已经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登记机关形式审查

《登记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质权人通过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自行录入登记信息,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由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会出现如下问题: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

(二)质权人单方登记

《登记办法》、《登记操作规则》均规定由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权人单方登记存在弊端,容易引发许多不必要的争议。一是使质权人恶意登记、消极行使权利行为的发生成为可能,不利于保护出质人和付款人的权利。若出质人或付款人认为质权人的登记内容有误,易产生查询和异议登记的问题,但异议登记不是权利制约,只是一种侵权后权利救济的手段或途径,而且此种救济手段最终依赖有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才能行使。若质权人怠于履行注销登记义务,便会使应收账款质押在主债权消灭或质权实现时依然生效,侵犯了出质人和付款人的正当权利。二是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由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系统,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特点,任何人或单位只要进入相应的网站,即可注册成为用户,进行质权登记或查询,这就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三)系统功能有待完善

系统中出质人质押登记期限目前仅有“1年、2年、3年”等时间跨度较大的选项,但实际情况中,企业的应收账款期限较短,多数在1年以内,据对100户小企业问卷调查发现,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占72.1%,1年以上的仅占4.8%。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能选择“1年”,无法精确反映应收账款的质押信息;因操作用户操作失误导致需要重新办理登记,但因操作失误已产生的错误登记系统无法进行删除;业务登记过程中在进行质押财产描述时,由于系统对字符数量的限制,只能将一笔业务分成多笔业务进行登记,这带来了诸多的不便;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受理的业务进行登记后,只能打印出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凭证,且该凭证未经任何单位确认,缺乏法律效力。

三、政策建议

关于契约和机制的设计、运用是为了最终解决相关各方的利益均衡,信用管理理论则要求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前提、以征信机制完善为基础,把握信用风险的测度与识别这一关键环节,最终实现风险测算、控制和规避。针对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动产登记立法,明确质押登记规则

《物权法》基于交易安全、防范风险等因素规定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物权生效的要件。应收账款的目的在于快速融资,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效率至关重要。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安全优先”的制度设计,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与动产担保的总体趋势和初衷不符。当然,这是由我国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现状所决定的,因此应当尽快立法并在动产质押中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一是建议对动产担保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行立法,全面梳理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质押登记的规定,在现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概念和种类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做扩大解释,将更多的担保品种纳入登记范围。尤其需要确认实践中各种名目收费权的归属,明确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质押范畴的收费权种类,以满足企业融资实践的需要。

二是明确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在抵质押率设定方面比较混乱,特别是在动产担保物方面,即便是同一地区的同一担保物,折扣率也相差很大,银行监管部门应考虑就抵质押率设定问题制定相关的监管指引,统一规范和引导担保折扣率。同时,应适当改进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提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操作性,尽量避免操作中的法律盲点,使法律法规更加全面、贴近实际。

(二)改进登记公示系统,规范登记查询操作

为真正发挥“确权、公示”的作用,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一是增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功能,为金融机构业务操作提供便利。二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约束付款企业的付款行为,减少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三是建议登记公示系统提供质押登记的附件区域,进一步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纠纷产生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助推中小企业发展

人民银行应真正履行“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持续开展面向社会、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和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宣传推广,形成全力共同拓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局面。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逐步减少对不动产抵押的依赖。商业银行尤其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摆脱对不动产抵押的过度依赖,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占中小企业主要资产份额的应收账款和存货资源担保融资上,大力发展以应收账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资产支持贷款品种。

二是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力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深化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识,加强对自身应收账款的管理。

同时,建议政府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授信策略,鼓励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对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可在一定比例内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可考虑付款人的信用级别,信用级别稍低的,可适当提高风险补偿比例。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YJ,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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