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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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

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

1.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仲裁法》规定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一律采取聘任制,不设专职仲裁员。

2. 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仲裁法规定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3. 仲裁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时,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裁审自择”的原则。

二、仲裁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仲裁机构的努力下,仲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毋庸讳言。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新设立的仲裁制度目前还远远没有实现法律赋予其的职能和作用。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少和裁决书难以执行两个问题上。 一是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目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发生的纠纷比实在太少。二是审结的案件的执行率也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要是:

1.《仲裁法》的宣传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分别自1981年和1983年颁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在仲裁合同纠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社会上形成了要仲裁找工商的习惯。《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仲裁改为民间仲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退出仲裁活动。由于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影响,社会上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感,认为以前工商局头戴大盖帽仲裁,办案尚且吃力,一个民间组织能办什么案。加上仲裁机构由过去的五千多个锐减为一百五十多个,使好多不能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县所在地误以仲裁机关不复存在,故在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条款上要么什么不写,要么直接约定诉讼解决。

2.仲裁办案质量不高。办理案件质量和水平的高低是仲裁活动的核心,办理仲裁案件与诉讼案件一样,除了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备公正和廉洁这些基本条件外,还应该熟知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具体办案的技巧。根据目前各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经历来看,绝大部分人员以 前根本没有审理过具体案件,没有经历过从书记员到法官这个过程,只能是边学习边办案。另外,一些长年从事律师工作的仲裁员,由于职业习惯的影响,在仲裁活动中不知不觉形成角色倒置的现象,只对选择自己当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而不是对全部案件负责。以上两个问题是造成当前仲裁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4. 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不够。《仲裁法》第6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个规定体现了司法对仲裁活动的`支持。仲裁法第5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又分别赋予了法院撤消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这实际是法院对仲裁的一种审查权,体现了法律对权力机关的相互制衡作用。从目前的规定看,无论是审判的经济案件还是仲裁的经济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不主动执行问题。所以仲裁裁决的案件几乎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法院在接到申胫葱兄俨貌镁鍪槭?由于部门利益作祟,认为是仲裁机构在抢自己的饭碗。故对申请书不是束之高阁就是设法找理由不予执行。使得申请人在仲裁无效的情况下,再花一份诉讼费到法院重新起诉。这些现象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仲裁机构造成的影响很坏。使申请人误以为仲裁机构是光收钱不办事的闲散组织。

三、解决仲裁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实施组织和市场的监督机构。是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对当前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克服改正。

1. 加强宣传。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工作,以前主要是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做,《仲裁法》颁布后,随着仲裁由行政走向民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仲裁的宣传工作基本放弃。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力量有限,在对新仲裁制度的宣传声势和时间上,远不如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宣传有力。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应出面协调各有关部门,将仲裁法的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各仲裁机构也应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同时,和律师事务所一道定期到社会和企业宣传仲裁的优势和特点。长期不懈地坚持下去,才能逐步改变人们对仲裁制度“养在深闺人未识”的被动局面。

2. 扩大案源。有无充足的案源,是仲裁机构能否长期存在的基础。针对目前各仲裁机构案源普遍少的局面。政府法律部门应协调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的其他合同行政监管机关,让这些部门在对合同实施监管的工作中,向合同当事人宣传仲裁制度的特点,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协议仲裁的条款写进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在我国已推行了近十年,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示范合同文本时,将仲裁条款和诉讼条款同时列入合同纠纷处理方式的条款中,以方便当事人选择使用。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只能在设区的市成立,为了方便无法设立仲裁机构的地区,各仲裁机构应在试点的基础上,选定一批优秀仲裁员,逐步在地、县设立仲裁工作站,提高仲裁工作的知名度,扩大案件来源。

3. 提高仲裁质量。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这一特点就使得仲裁的公正性、合法性显得至关重要。要提高仲裁质量,首先要保证仲裁员的质量。各地仲裁委员会在聘任仲裁员时一定要把坚持公道正派、懂法律、懂专业作为聘任仲裁员的主要标准。对现任仲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方面的业务为主。另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办案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分析活动等形式,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建立考评制度,各仲裁委每年至少要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对称职的要表扬,对不称职的应在下届聘任时不聘,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各仲裁委要通过办案实践和定期业务培训以及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培养一批公道正派、业务素质高的首席仲裁员。通过他们的工作,提高仲裁委员会的影响,带动其他仲裁员素质的提高。

4.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仲裁的结果,最终是通过执行来实现,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裁决书一经送达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地主动履行。如果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为了解决好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各仲裁机构在注意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首先,要克服改正两种不正确的思想, 一是要克服改正满足于一张裁决书就完事大吉的思想; 二是要克服改正执行工作与己无关的思想。其次,是在仲裁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认真宣传仲裁法第62条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的有关规定和申请的具体程序。第三,要和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建立联系制度,向法院的有关领导和执行庭的办案人员宣传仲裁工作的特点和作用,以求取得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8月31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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