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分配层次初探论文

时间:2021-06-24 15:12:3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国民收入分配层次初探论文

  一.剩余价值原理是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

国民收入分配层次初探论文

  我在网上多次对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提出质疑,认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个技术问题,政治经济学应该建立在真实的利润、真实的国民收入基础上。近日,俄罗斯石油大亨、尤科斯石油公司前总裁因采取偷逃税款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被判八年监禁,也算是个脚注。那既然你说得这么有道理,有本事你另立假设,看看你的理论的解释力怎么样,拿出来比试比试。其实这用不着我另立假设,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已经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经济学基本假设,那就是剩余价值原理。我在以往的文章中,也强调过不止一次,今天再明确一下。

  假设有一个企业A,它出售产出商品得到的年收入即全年销售收入为W,生产这些商品投入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为Dc,全年投入的劳动者总工资为Dv,则定义企业A的剩余价值M等于销售收入W减去生产资料转移价值Dc再减去劳动者总工资Dv,用公式表示即:M=W-Dc-Dv。剩余价值M再分为企业利润Q和国家税费收入S,于是可以得到下面的关于利润的公式:

  Q=M-S=W-Dc-Dv-S   ----------------------------------------(1)

  即利润Q等于销售收入W减去生产资料转移价值Dc再减去劳动者总工资Dv再减去税收S。定义国民收入R等于劳动者工资Dv加利润Q再加税收S:

  R=Dv+Q+S   ---------------------------------------------------------(2)

  现在我告诉大家,剩余价值公式(1)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换一句过去常讲的、可能现在听起来不太习惯的文学语言,叫做放之四海而皆准。先说对所谓“理性人”,他追求尽可能大的利润,由公式(1)可知,他可以采取增加销售额W、减少生产资料投入Dc、压低工资Dv、避免税费S等等措施。再说对所谓“非理性人”,他不一定非追求最大利润,由公式(1)可知,他可以在不减少生产资料投入Dc的条件下,甚至可以采取增加工资Dv以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从而提高成品率,从而增加产出,以及照章纳税等等措施。这个公式(1)也可以用来解释一些“理性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最后弄巧成拙实际却是亏损的情况。总之,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是最大利润还是一般利润,是我国的企业还是外国的企业,“姓社姓资”,垄断还是竞争,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逃不出这个公式。我举过不少例子说明“理性人”不理性,有本事哪位先生也举个反例子给我看看,什么地方剩余价值理论不对了?

  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由公式(1)、(2)可以看出,税费S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已经出现,也就是说,国家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可能有人认为,税费是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付费,每个纳税人都是以自己在第一级分配中获得的收益,来支付政府提供劳务产品的费用的,在每一个生产周期,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者获得工资的过程中,这个时候政府的收费还没有出现。我先给这些学者扣上一顶帽子,叫做从书本到书本,然后我们看看实际的征税过程吧。

  假定企业A要生产一批商品,当然首先要购买原材料等等生产资料,比如企业A是向厂商B购买了20000元原材料,厂商B则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明确:原材料价格等于17094元,税额等于2906元,价税合计20000元。在这个数字例子中,增值税税率e=2906/17094=0.17=17%,这就是目前我国采用的增值税税率。现在假定企业A生产出了商品,得到的销售收入等于30000元,它也要给客户开一张发票,发票上明确:货物价格等于25641元,税额等于4359元。这里的税额4359元在形式上是客户缴的,企业A代收了。这么说企业A收得多(4359元)而缴得少(2906元),起码可以周转周转。不行,税务局采取“先征后退”的规定,即先缴代收的4359元,以后再返还你2906元,国家从企业A实际收到的`增值税等于4359-2906=1453(元),相当于增加值10000元(含税)的税额。我国2004年的GDP等于13万亿元,国民收入如果以10万亿元约计,则一年的增值税大约1万4千5百30亿元。

  下面我们用一般公式来讨论。对企业A,销售收入为W,则产出商品价格(不含税)等于W/(1+e),应缴税额等于We/(1+e),e为增值税税率;企业A购买的生产资料价格(不含税)等于Dc/(1+e),所付增值税税额等于Dce/(1+e),Dc为价税合计的生产资料转移价格。如此可以得到企业A实际所缴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S=We/(1+e)-Dce/(1+e)=(W-Dc)e/(1-e)   ------------------------(3)

  所以,只要企业出售商品,开出一张增值税发票,就要向国家缴税,而不管企业实际是赚了还是赔了。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劳动者得到工资,企业得到利润,国家得到增值税。这里还没有考虑企业开张阶段的各种零星收费。

  三.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

  经过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分解为劳动者工资、企业利润和国家增值税:R=Dv+Q+S。先考虑企业利润Q的二次分配。国家对企业利润要征收所得税,设所得税税率为a,则企业所得税等于aQ,企业税后利润等于(1-a)Q。企业税后利润一部分用于发展生产,构成资本积累,余下部分作为股东个人收入,设企业税后利润的积累率为b,则企业A的积累资金等于(1-a)bQ,这部分资金构成企业自有资本,股东个人收入等于(1-a)(1-b)Q。经济学上讲的“劳动者”、“股东”都是所谓学术概念,现实生活中的某人,可能既是股东,是出资者,又在公司里打工,是劳动者,拿两种性质不同的收入。

  再考虑国家税收的二次分配。假定国家的总税收用T表示,T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俸禄即个人收入,以H表示,余额(T-H)作为公共开支。

  我们把劳动者、股东个人、国家公职人员统称为居民,则居民的收入C为:

  C=Dv+(1-a)(1-b)Q+H   -------------------------------------(4)

  居民个人收入要缴个人收入调节税,设调节税税率平均为u,则调节税税额为uC,剩下的构成居民可支配收入(1-u)C。

  现在,国家总税收T应该等于增值税加企业所得税加个人收入调节税:

  T=S+aQ+u[Dv+(1-a)(1-b)Q+H]   --------------------------(5)

  四.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

  通过二次分配,接下来就是国民收入的三次、四次再分配,如转移支付、援外等等,不再罗嗦了。本文介绍的国民收入分配模型是原理性的,比较简单,初次分配只考虑了增值税,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税费没有考虑,如果大小巨细都作考虑,那就不是一篇文章,而是一本书了。

  有位大人物讲:你办厂,我抽税,你违法,我抓人。俄罗斯尤科斯石油公司前总裁正因偷逃税款而被“发配”远东。国家是什么?国家就是指军队、警察、监牢等等机关单位。如果说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没有国家的份,那可能要问问枪杆子答应不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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