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结算审核中对结算编制的案例分析论文

时间:2021-06-26 08:58:2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阐述结算审核中对结算编制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

阐述结算审核中对结算编制的案例分析论文

  笔者介绍了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以及造价管理, 详细阐述了结算审核中对结算编制的要求、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审核方法, 以及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案例等内容。

  关键词:结算审核; 案例分析;

  一、引言。

  随着国家建筑行业的不断高速发展,工程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建设材料的创新与使用,使建设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中国的建筑行业正逐步趋于更加合法化和规范化。近年来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工程竣工后价款结算审核中的问题呈现多元化,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要提高对法律和相关行业法规的掌握, 并学习用依法合规的手段预防纠纷、解决争议。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依据各种工程造价的相关规范不断的收集和整理在工程造价结算中的问题以及解决方式中。笔者结合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结算审核案例, 本文将详细闸述结算审核的注意事项以及案例分析。

  二、工程结算编制要求。

  建设部于20xx年发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第3条规定所谓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此规定将价款结算的活动划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为预付款结算、进度款结算以及竣工价款结算。

  由此,价款结算将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的始终。工程结算需待项目责任各方正式验收合格并提供项目验收及移交资料;编制时以备案的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资料为基础, 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补充条款的条文约定的相关条款为结算依据,对合同中已约定的有效变更或可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以及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等进行竣工结算;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工程计量、计价及人材机等价格和费率取定的说明,以及应予于说明的其他事项;工程结算编制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并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单及执业单位公章,附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 包括三维算量模型、工程量计算式等。

  三、竣工结算的审核事项。

  1、竣工结算审核要求。

  通过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的案例,笔者分析总结出对于竣工结算审核要求及审核内容,包括: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国家、市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计价规范和标准,对工程价款进行全面评核。所有项目应逐条审核,工程量应重新计算,不允许抽审,对多算或重复计算的工程量进行审减;对高估冒算的建材价格进行审减;判别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水平是否严重偏离同期同类工程。例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用是否合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取价合理、有无重大漏项、建设工程其他费是否齐全,工程总造价是否符合造价指标要求等。

  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进行项目技术交底,协助审核人员到现场踏勘核实。审核时如发现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要求相关单位给予书面澄清事实,审核据实进行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可进行判断,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资料是否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如果是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提交资料表内容逐项提交, 送审资料分为必备资料和补充资料,必备资料是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必须具备的前置材料,为不可缺少材料,所有资料均需要建设单位加盖章,承担合同主体责任,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责任。

  2、竣工结算审核依据。

  竣工结算审核阶段,要求审核人把握审核依据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包括: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定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文件;现场踏勘复验记录;采购期前一年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询价依据;工程材料及设备认价单;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函、现场签证、相关会议纪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或停、复工报告、赶工或超工期情况说明;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 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工程量计算式或三维算量模型等。

  3、竣工结算工作各阶段审核内容。

  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分别为准备阶段、审核阶段和审定阶段,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在准备阶段,做好收集和整理审核的依据资料,做好交验、核实和签收工作,并应对资料等缺陷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

  在审核阶段应包括现场踏勘核实,召开审核会议,澄清问题,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形成会商纪要,进行计量、计价审核与确定工作,完成初步审核报告等,具体审核工作内容经笔者整理后分析总结如下:

  (1)审核资料是否准确、完整和符合要求,是否具有法率效力,例如:合同或补充协议是否备案、施工图纸是否报建、结算书是否有编制单位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章、开工报告和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合同约定工期是否一致、质量验收报告中对于验收质量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致、工程联系函资料是否附有经三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单、设备采购是否在合同约定品牌范围内等;

  (2)定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投标文件,四份资料均不可缺失,结算审核不仅仅审核工程量和价,需要审核人员从对项目自招标评标到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流程进行梳理, 审核其过程是否合规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例如: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与合同签订金额是否一致、评标报告显示投标净下浮率与合同变更单价条款约定是否一致、施工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规定是否一致等内容,对于施工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3)按合同内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方式、价款调整等约定进行审核,例如:投标报价编制采用安装定额, 结算书内变更或新增单价部分却采用市政定额的情况、对于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增值税税率、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价差价计算是否准确等;

  (4)对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进行审核;

  (5)对于结算书内措施项目费用包干项或某工作内容包干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不做调整;对结算内与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 则需约请各相关单位履行完善的澄清和确认手续,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再进行调整;

  (6)对由总承包人分包的工程结算,其内容与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不相符的,应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审核。

  在审定阶段应包括就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与承包人及发包人进行沟通,召开协调会议,处理分歧事项,形成竣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签认竣工结算造价审定书,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等工作,审核人在完成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初稿后,发包人需对审核人的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 (包括竣工结算造价审定书、审核说明以及审核汇总对比表)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确认或提出异议,在发承包方确认无异议后再行共同签认。

  4、竣工结算审核方法。

  工程结算的审核应根据施工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需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内是否包括暂列金,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按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款应归发包人所有,故在合同固定总价的基础上需对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数出现时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的审核。

  (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所有项目应逐条审核,工程量应重新计算,不允许抽审,对多算或重复计算的工程量进行审减;在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综合单价应固定不变。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工程成本,并审核酬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5、竣工结算中措施项目调整问题。

  施工合同条款中对措施项目清单价款调整有明确约定的,按凳约定进行结算审核;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笔者整理后分析总结如下:

  (1)发承包双方确认措施项目清单存在错项、漏项的,相应项目的价款应当按照同时期施行的消耗量标准进行计价, 并按照规定进行下浮后确定;消耗量标准中未编制有相关项目的,应当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有关资料计价确定。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施工单位原因的工程变更而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有措施项目的组价方法调整确定;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按上述(1)条规定执行。

  (3)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措施费不予调整;在幅度以外的,对应的措施费 (如有) 应予以调整。

  四、合同造价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某工程审核完成且出具审定报告,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但事后,施工单位对报告中内容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要求重新出具审定报告。竣工工程在结算过程中如对审核人员的审定过程或审定报告有异议,需及时提出,且应当在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中提出反馈意见,并在对结算造价审定书签字确认前进行。如果已经对结算造价审定书签字确认,则施工单位须对的确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结算造价审定书在各责任方签字确认后, 即使发现审价报告有错误,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算审核发现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合同的部分内容与已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审核时对变更条款内容的如何鉴定以何为准,是否有效。首先,如果发承包方签订了与已备案的中标合同非实质性内容不相一致的补充合同,也需要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程序,并办理备案手续。如果双方的补充协议变更了已备案的中标合同的价款或中标的实质内容,审核则应当认定补充协议无效,应当按照原合同确定合同价款。

  某工程的结算送审资料不完整,使审核结果造成偏差,双方对此部分发生新的争议。送审结算资料中工程联系单或工作联系函后需附有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包括工程量的确认,表明业主对签证所发生的事实的认可。

  某工程的材料价款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其规格或档次或推荐品牌或属于变更中无信息价的主要材料,在竣工结算时会对此部分材料价格产生新的争议。对于变更中无信息价主要材料设备的部分,需由承包单位提供依据文件、证明资料,并由建设单位确认,作为结算资料提交。对于合同签订时未明确某项材料的规格,价款无法确定,建议在业主签署变更价款报告时明确变更价款的`计价方式,如确定是抵岸价加运费或国内设备出厂价。对于合同签订时未明确某项材料的档次或推荐品牌,价款无法确定,建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补充条款,作为审核价款的依据。

  某工程属于旧城综合整治环境提升以及城市更新项目, 对改造区域内几百座由原住村民自建的小型“化粪池”采取一部分拆除重新砌筑,另一部分做清掏处理。审核资料需包括勘测单位提供的现场地下管网勘测记录,逐个明确各化粪池位置、规格以及数量;设计院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规范、改造方案等提供拆除、新砌、清掏各种规格的化粪池位置与数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按各个规定的一定比例现场抽验化粪池的处理情况,并记录化粪池中粪便与淤泥的实际占比,以现场签证方式作为结算审核依据。

  结算审核时对现场签证及变更资料提出的异议,涉及问题比较多,双方争议也比较大。关于现场签订的审核内容及处理原则,按规定应当备案的,现场签证经备案后方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的签字或盖章应当符合发承包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执行;现场签证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认可的,不作为办理工作竣工结算的依据;如果委托他人代签,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证的内容需说明办理签证的缘由,其中数据应有计算过程,并说明数据的来源,必要的应附图或相关资料;另外签证的内容不应与合同内容重复、应当与现场事实相符、计量和计价办法符合计价要求。

  某项目位于海边,项目上的室外电缆桥架螺栓长期处于海边气候,腐蚀严重,施工单位依据业主指令对电缆桥架连接处的螺栓进行手工除锈、防腐和喷漆,在施工验收后编制了结算书。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审核人员对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作内容结算计价标准和结算价格提出异议。根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技术联系单以及现场签证单, 首先, 明确办理签证的缘由“喷漆作业属于室外敞开作业, 海边风速较大, 导致油漆消耗量较大, 在施工中需对其他专业管线、设备进行成品和半成品保护, 增加了用工数量和保护膜材料数量”,其次,在文件中各相关单位均对该项工作的施工工艺与标准工艺进行现场对比和数据采集, 对该施工方法中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进行计算, 最后, 依据造价相关规范以及市造价管理站曾经发布的《计价标准缺项子目的计价方法》 (以下简称《方法》, 确定定额中的工料机消耗是参照标准工艺测算的,《方法》的出台是源于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推出已经几年,而定额修编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施工技术的飞速发展,材料规格种类不断更新,这类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在遇到定额子目没有适合于施工技术时,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测算工料机消耗,并进行计价,在《方法》中提到,可以通过实际测定施工消耗, 通过测时法编制补充子目。

  五、结束语。

  目前,我们要深入领会各项法律法规,时时掌握新规范和新条例的应用以及工作要领,加强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学习和实践,结算审核要依法、依规进行,对于重要内容要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提出补充依据性资料和必要的弥补性措施, 形成会商纪要,对于分歧事项,要召开协调会议, 就审核意见与承包人及发包人进行沟通,积极推进竣工工程的结算, 化解各方在结算过程中的争议和分歧。相信通过我们积极的努力学习和工作实践, 在今后的执业活动中找到合法合规的解决结算审核问题的有效途径。因笔者才疏学浅, 文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望读者斧正。

  参考文献:

  [1]黄志安。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一本通。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11。

  [2]姚捷。工程合同造价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3]张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预防与处理。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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