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建设信贷支持思考论文

时间:2021-06-26 16:04:15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江苏水利建设信贷支持思考论文

  一、江苏水利建设面临的新机遇

江苏水利建设信贷支持思考论文

  江苏地处长江、淮河下游,东濒黄海,西连安徽,北接山东,南与浙江和上海毗邻,国土面积10.26万平方公里。省内分布长江、太湖、淮河和沂沭泗四大水系,长江横穿东西433公里,大运河纵贯南北690公里,东部海岸线长954公里。江苏承泄长江、淮河流域200多万平方公里集水面积的洪水过境入海,80%以上的地区处于设计洪水位以下,是流域洪水“走廊”。建国以来,江苏先后在20世纪50年代、70年代、90年代掀起三次大规模水利建设高潮,基本实现了由农田水利到城乡水利,由防洪除涝到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的跨越式发展。在“十三五”规划中,江苏水利建设规划到2020年,要努力建成现代化的水利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六大体系”,即:标准较高、协调配套的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有效控制、河湖健康的水生态保护体系;功能齐全、长效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体系;依法治水、管理规范的水工程管理服务体系;综合配套、保障有力的政策法规支撑体系。淮河水系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全面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防洪标准争取达到300年一遇,沂沭泗、长江、太湖全面达到50年一遇的流域防洪标准,区域骨干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各级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8%以上,旱涝保收田面积达到77%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全省水利现代化总体水平达到90%以上,各单项指标超过80%,各关键性指标超过90%,人民群众对水利基本现代化建设成果满意程度大于70%,全省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这给农发行支持水利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二、农发行信贷支持水利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水利投融资意愿与建设需求存在差距。目前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国家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比较大,有利于重点工程的项目实施,但客观上也造成地方水利部门对融资的紧迫感不强,融资意愿不足。同时,水利建设的公益性强,项目建成后一般无对应的商业回报,远不如土地房产开发等项目收益大、见效快,也影响到地方政府投资水利的积极性。一些水利部门存在“有多少财政补贴就办多少事,没有财政补贴就不办事”的惰性思维,对农发行上门营销反应迟缓,项目落实进度滞后。

  (二)政府部门多头管理增加支持难度。对重点建设项目,从可研、立项、申报到建设、还款,一般涉及发改委、财政、水利等多个部门和不同的分管领导,各部门的政策把握、利益取向、制度流程不尽相同。在项目融资方案落实的过程中,一项贷款条件的变更、文件的出台,往往需要多个分管领导、多家部门协商一致,一旦某个部门和领导出现不同意见,或发生政策调整,就可能造成贷款申报或项目推动出现停滞。在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一些政府部门出于稳妥考虑,对政策制度尺度的把握更加严格,有时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也有的部门不愿担风险,不想担责任,宁愿不做事也不做错事,造成项目融资过程中,农发行需要在部门之间往返沟通,反复协调,出现农发行“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尴尬情况。

  (三)信贷支持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农发行对国家重点工程水利项目的信贷政策总体比较优惠,但与同业相比,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在担保方式上,农发行在对项目的配套工程部分仍需采用担保方式,而国开行则均为信用方式。二是在贷款利率上,虽然农发行对过桥贷款具有基准利率下浮10%政策优势,而贷款占比较高的地方政府配套工程项目贷款利率则不享受优惠利率,实行了基准利率或上浮5%的利率。三是在贷款期限上,国开行对172项重大水利项目的信贷政策是期限30年,农发行目前贷款期限执行3年,地方政府较为关注贷款期限,若贷款期限较短,政府的还款压力较大。

  (四)贷款主体选择及担保政策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对172项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农发行允许将事业法人作为支持对象,而对其他水利项目一律要求公司法人。从基层行实际看,在一些地市级的水利部门,省级的重点水利项目直接由航道处等事业单位组织融资和建设,并由财政全额补贴。由于缺乏公司法人,农发行无法介入支持。一些行为了促成项目支持,不得不协调政府专项落实公司法人作为承贷主体,追加另外的公司进行担保,在实际操作中不仅造成办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延长,也增加了企业筹资负担。

  三、农发行信贷支持水利建设的优势

  (一)支持领域广泛。实现对水利建设项目全覆盖支持,包括灌区建设、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重点涝区治理、田间工程配套等农田水利项目。可以支持江河湖治理、江河湖海堤防建设、蓄滞洪区建设、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工程项目。可以支持大中型水库重点水源工程、跨流域和跨区域调水工程、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支持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建设、农村水环境整治等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二)金融产品齐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农发行开发了多种支持水利建设贷款产品,有水利建设贷款、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款、整体城镇化建设贷款,既可以支持单个水利项目,也可以满足整区域内多类型、多项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贷款条件优惠。农发行水利贷款支持额度大,贷款期限一般可达20年,特殊项目可达30年,可以使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利率不高于4.145%,远低于基准利率,利率下浮在15%以上,贷款可采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组合担保方式,水利专项过桥贷款还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系统服务便利。江苏农发行下辖13家二级分行,80家县级支行,覆盖全省所有县市,有利于近距离对接各地水利安排,及时响应地方水利融资需求,快速传导中央和省级部门统一部署,保障融资规模和项目进度协调匹配,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四、农发行信贷支持水利建设的路径

  (一)紧扣政策规划,提高支持精准度。围绕江苏省水利建设规划,实施八项工程,在政策安排和业务范围内重点支持骨干工程,包括:流域骨干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区域百河治理工程、沿海及丘陵山区供水工程、重要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城市水利工程、农村水利工程、江苏金水工程。对水系和河泊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营销重点河流和湖泊的水环境治理项目,重点关注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白马湖等湖泊治理项目,支持沿江沿海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支持江苏“清水工程”和“水美乡村”创建工作。努力为全省水利建设提供持续、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营销对接,推动项目加快落地。针对地方水利建设中融资意愿不足、多头管理、协调难度大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与政府的高层对接。一是促请政府进一步理顺水利建设的领导和管理机制。协调地方政府围绕水利项目的立项和工程实施,建立部门定期协调机制,安排发改委、财政、水利、农发行等部门参加,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协商和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需解决的政策、资金、管理等事宜,避免部门利益和政策要求不一致,影响项目申报和贷款投放进度。二是建立健全银政合作战略框架。在江苏省分行前期与水利厅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合作内容,分区域、分时段、分项目推动合作开展。推动各二级分行分别与当地水利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三是健全大项目营销推进领导机制。完善和落实省行大项目营销推进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目标任务、内部分工和运作规划,提高对政府需求的宣传对接能力和主动响应能力,强化重点项目的跟踪督促。四是建立项目营销台账。对重点水利项目逐一跟踪,掌握项目投资金额、实施进度、信贷资金需求等情况。及时与地方政府和水利部门沟通,对成熟项目逐一制定金融服务方案。

  (三)优化信贷政策,彰显信贷支农优势。突出农发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增强政策性金融在水利建设领域的先导性、引领性。一是放宽承贷主体限制。考虑到目前水利建设领域市场化主体缺乏、政府意志浓厚的现状,应当有针对性地完善客户准入政策。在水利建设中,只要是水利部门认可,并获得合法授权的单位,无论公司法人还是事业法人,都可以作为农发行的承贷主体,方便各地农发行因地制宜选择支持对象,避免为适应制度需要搞“拉郎配”,增加支持成本。二是优化担保条件。鉴于水利建设的公益性和财政充分保障的情况,对重大水利工程,只要是列入政府指导性目录,可以分年偿还的,可考虑采用信用方式,提高项目申报和贷款发放效率。三是完善期限政策。对172项工程及其配套建设部分进行统筹考虑,适当延长重大水利项目过桥贷款期限,可执行10-20年。

  (四)强化项目管理,保障信贷资金安全。针对水利建设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信贷项目管理。一是完善项目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多方协议,进一步细化主管部门、承贷企业、建设单位在信贷资金审批、审核、使用中的责任,规范资金审批支付流程和使用依据,为农发行开展资金支付监督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支撑。二是完善信贷监管。将农发行的贷后管理与水利项目的过程监理、预决算管理、内部审计有机对接,全过程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三是加大专业合作力度。协调水利部门实施重大融资项目联合评估,共同组织水利融资业务培训和政策调研,共同开展项目现场检查,不断提升农发行对水利项目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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