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主体的美学思考佯谬或洞见论文

时间:2021-06-27 08:24:21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环境伦理主体的美学思考佯谬或洞见论文

  经历了更长时间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相对环境美学而言更为成熟。类似于《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泰勒,1986)那种娴熟地运用分析哲学写成的杰作,在环境美学中并不多见。但是,罗尔斯顿、哈格洛夫、伯林特等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学以及环境美学作为他山之石,在某些问题上对环境伦理研究同样有所启示。

环境伦理主体的美学思考佯谬或洞见论文

  罗尔斯顿对于生态共同体伦理的求证,部分诉诸利奥波德所提出的环境伦理原则;后者在《沙乡年鉴》中指出,对于大地伦理问题的考量,“不仅要顾及经济上的便利,还应合于伦理和美学之理。当一样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恰当的;反之就是错误的。”根据这一环境伦理学原则,罗尔斯顿提出:我们可望借助环境价值论,而“建构一种更为根本的、以生物学为基础”的美学。不难发现,不论利奥波德或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都融合了伦理学和美学因素。哈格洛夫在《环境伦理学基础》一书中,对“美学态度和科学态度”亦有专章论述。这种看似与环境伦理学无关的“逸出”,恰恰合于这一学科的传统思路。

  环境美学家伯林特从另一个角度探讨了美学与环境伦理的关联。如果说罗尔斯顿从环境伦理学角度提出了重构美学的思路,伯林特则从美学角度提出了为环境伦理学奠基的可能,“美学并不是逃逸于道德领域的乌有之地,而终将成为其向导与证成。”受如上观点的启发,本文试图就聚讼不休的“环境伦理主体”问题,展开一种缘自美学的沉思与追问。

  一、去蔽:走出进化主义

  所谓进化主义,是指在现代学科制度下,环境伦理学的历史通常被看作一种不断进步的过程;这一观念又因R。F。纳什(1996)在《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中所作的阐释而广为人知。但是,进化主义未必是理解环境伦理主体的最佳视角。纳什在该书中描述了两种相互关联的进化图表:一是“伦理观念的进化”,一是“不断扩展的权利概念”。就前一个问题看,人们在人际伦理层面逐渐摆脱了“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主义的枷锁”,在种际伦理层面开始解构和质疑“物种歧视主义”、“人类沙文主义”;就后一问题看,“权利主体”观念的变革是贯穿伦理观念进化历程的一条基本线索。概括地讲,权利主体经历了从一般人群向少数群体发展的历史进程:奴隶、女性、印第安人、劳动者、黑人等,先后获得了应有的权利地位。根据这一事实,一些思想家和行动者提出,大自然也应当“从人类的统治下获得解放”。这意味着,人类的伦理关怀对象从社会拓展到了动物、植物、生命、生态圈乃至星球和宇宙,从而开启了在思想史进程中具有“革命性”的环境伦理学。

  环境伦理学的进步意义,无论怎样强调都不算过分。但是,从美学角度讲,环境伦理研究的发展历程,与其说是单向度的线性进化,毋宁说是不断回到事物本身的“去蔽”过程。

  首先,从重在考量社会关系的人际伦理,到旨在协调天人关系的种际伦理,这种环境伦理进程引发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因而不应狭隘地将其理解为一种单向度的线性发展。罗尔斯顿对派生型环境伦理与原发型环境伦理作了严格区分,这一区分对于理解此处的问题或许有所裨益。根本地讲,派生型的环境伦理之所以关注环境,目的在于“保护自然物所承载的人的利益”;原发型的环境伦理之所以关注环境,目的在于考察环境的道德重要性,以及人对于环境所负担的义务。换言之,前者本质上是传统人际伦理的直接沿袭,后者却逾出了人际伦理的价值藩篱。

  其次,不论人际伦理或者种际伦理的发展,都是一种祛除偏见、回归本然的伦理进程。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所击碎的,是人们面对同类时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主义”等思想枷锁;后者所驱散的,是人类面对自然时的“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等观念迷障。随着社会平等观念的普及,人际伦理中的歧视或偏见很难得到有效的道德辩护。相反,东西方思想史上虽不乏非人类中心论思想,如古希腊罗马的动物法、佛教的众生平等观、庄周的齐物论,等等;但是,受人类沙文主义传统的阻拒,物种平等观念更像是环境伦理学家的一种书斋话语,而未能成为当代社会的共识之一。

  复次,从西方伦理思想的历史流变看,环境伦理学不只是一种弃旧图新的当代智慧,亦是对于古希腊罗马思想的某种回归。

  无可否认,不论在希腊文明或希伯来文化中,都蕴涵着物种歧视主义、人类沙文主义的历史根源。就前者看,亚里士多德为人类在物种间的霸权地位提供了一种目的论证明,此即是说,“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就后者言,正如林恩·怀特在《我们的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一文中所揭橥的那样,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同样为人类中心论提供了一种目的论支撑,也就是说,“除却为人类服务之外,一切受造物别无任何目的。”在这两种传统的合力驱动下,未经反思的人类中心论却被看成了一种不言而喻的“真理”。

  究其实,除了这两种殊途同归的人类中心论传统外,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存在一种与之相悖的非人类中心论取向。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塞菲拉思特斯,就明确拒绝了亚氏对于人类霸权地位的目的论证明。在这一时期,有一些哲学家主张:存在一种“先于政府或其他文明秩序”的自然状态,人类与动物一道存在于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下;正因动物与人共在于“一个整体的大自然”,它们理应拥有“独立于人类文明或政府的内在的或天赋的权利”。历史地看,这种尊重自然的动物法精神在当时便与亚里士多德学说相抵牾,后来更无力抗衡基督教的人类中心论话语。即便如此,它毕竟展示了另一种可能性;可见,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并不是考量人与自然关系的唯一选项。在此意义上,当代环境伦理学在超越亚里士多德学说和基督教教义的同时,本身亦可视为对被遮蔽的.古希腊罗马非人类中心论传统之去蔽或回归。

  二、境域:超越实体主义

  所谓实体主义(substantialism),源自当代学者对于西方哲学传统思维方式的深入反思。质言之,西方哲学的爱智之思通常始于某一实体,哲学家以此为本原或基质,通过缔结概念体系,对存在世界作出某种终极性解释。在有关环境伦理主体的考量中,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未必是最艰深的问题,却始终悬而未决。究其原因,不少研究者对自身思维方式缺乏应有的省思,拘囿于实体主义的思维模式,因而未能回到事物本身。

  根据傅华的综述,论争各方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类:一是从自然进化的角度看,环境伦理主体是“自然生态本身”;二是从“实践—认识关系”的角度看,环境伦理主体是“人本身”;三是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看,环境伦理主体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在这三类话语中,主体及环境伦理主体作为看似相同的能指,有着不同的概念内涵、思想渊源与思维方式,因而有必要从历史语义的角度予以甄别和澄清。

  其一,环境伦理主体就是“人本身”。一般而言,这种人类主体论主要是源自西方哲学的观念。自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即开启了人类主体论之思。既至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司各脱对人类主体论作了重要推进,他区分了第一意向性与第二意向性:前者“感知的个别事物是主体的”,后者存在于由个别事物抽象出来的共相客体中,所以,“主体事实上指客观存在,而客体的则指主观构造出来的”。司各脱的主体性思想,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哲思中得到了有力回应,此后更被康德发展为超拔于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上的主体论哲学。

  为人类中心论奠基的工作,是由康德最终完成的。正如孙道进所论,首先,纯粹理性的客观普遍性,蕴涵着道德之普遍必然性;其次,植根于理性的善良意志,构成了伦理学上的“绝对命令”;复次,关于“人是目的”之论证,消解了“动物作为目的”的可能性。至此,康德哲学便为人类中心论提供了思想根基。但严格地讲,康德对于人类主体性的求证,不应直接等同于环境伦理学中的人类中心论。其原因在于,康德“在强调主体的知性为自然立法的同时,又对无限深邃的自然满怀崇敬”。这种微妙玄通的思想张力,同那种傲慢偏狭的人类中心论相比,无疑大异其趣。

  其二,环境伦理主体就是自然实体(或本体)。从某种意义上讲,将自然实体视为主体的观念,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哲学。亚氏在《范畴篇》中对于主体和实体作了深入分析,他主张所有实体(本体)“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不依存于一个主体”,因为“它们自身是主体”,亦即“各种属性与关系的载体”。毫无疑问,亚里士多德并不认同普罗泰戈拉那种感觉主义、相对主义的观点。甚至就连《范畴篇》中的“主体”一词,也是一种值得推敲的译名。这是因为,该希腊词在逻辑学中解作“主词”,与“谓词”相对;在形而上学、本体论中意为“载体”,与“属性”相对,译作“主体”,难免使人联想到“客体”,从而遮蔽了该词的本义。

  针对实体和主体的关联,黑格尔有更深入的论述。如果说他在《美学》中主要是在与“客体”相对的常规意义上使用“主体”的话,他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于“主体”的论证却带有不同的理论内涵,黑格尔在该书中提出:“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换言之,黑格尔为了追求“主客体的内在统一”,借助于辩证法而将实体主体化、主体客体化了。

  相较而论,亚里士多德重在从逻辑学、本体论角度考察实体(本体),其“主体”主要是指“主词的对象”或者属性的“载体或基质”,因而并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伦理主体问题;黑格尔的致思方向同样不在于考量环境生态问题,但他的主体—实体观却蕴涵着将自然生态视为主体(实体)的可能。

  其三,环境伦理主体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观念不再偏执于人或者自然,而是将二者的和谐关系视为主体。这是一种颇具后现代意蕴的环境伦理学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人类主体论和自然主体论所由发生的实体主义传统。一方面,前文所述的人类主体论与自然主体论在具体见解上有显著差异,但无不带有实体主义的思维印迹。换言之,不论是有关自然实体或者主体意识的论证,“都体现着一种主体对基础的渴望以及建造一个以先验的或经验的人类自我中心的企图”。另一方面,在黑格尔之后,自叔本华以降的西方现代哲学逐渐摈弃了这种实体主义的思想路线。特别是胡塞尔现象学和海德格尔哲学,更昭示了一种超越实体主义的境域生成观。

  在此,境域生成(horizont)首先是指一种源自胡塞尔现象学的思维方法。胡塞尔强调任何知觉对象都带有环绕其周围、并“逐渐消隐的视域空间”,只有在此境域构成中,“意向对象而非仅仅感觉印象才成为可能”。以此,他突破了僵化、静止的实体主义路线,将人类哲思重新引渡回了流变不居的生活世界。在此基础上,海德格尔揭橥了一种本然的事实,即人作为此在(Dasin),毋宁是一种在境域中生成的“在世之在”(In—der—Welt—Sein)。将此在称作“在世之在”,绝不是说人可以作为一个现成的实体而存在于另一实体(世界)之内——这一看法恰恰是现象学所欲克服的实体主义套路;相反,在世之在意味着人与世界有着未经分裂的原初关联。这种物我浑融的原初经验无关于认知或者伦理,它毋宁是先于此二者而显现的审美状态。

  诚如佘正荣所论,在环境伦理研究中,除人类中心论、自然中心论之外,还存在试图综合二者之长的“第三思潮”,如生态神学的管理伦理学、生态协调论、生态人类论和人类控制论等。此类观点看似纷纭驳杂,却带有大致明晰的家族相似性。概言之,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它们不再偏执一端,而试图从二者的协和中寻找环境伦理问题的解决之道。因此,尽管胡塞尔现象学、海德格尔哲学未必可以直接应用于环境伦理研究,但它们无疑能够启迪后者超越僵化、陈腐的实体主义,重新回返生生不息的生成境域。

  一般说来,伦理学研究者大抵无意于境域性思考,即便是以“境遇伦理学”而著称的约瑟夫·弗莱彻,也很难说进入了现象学直观层面。有别于此,境域性思维乃是当代美学研究的重要特点。为了便于理解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从华莱士·史蒂文斯(1923)的一首诗说起。该诗的大意是:我将坛子置于田纳西的山巅,荒野围着山峰排列,向着坛子涌起;坛子君临四方,却无法产生鸟儿或者树丛。刘成纪曾两度引用此诗来阐述他对于自然美的哲学思考,此举之于环境伦理主体问题的启示在于:所谓的中心实体,不过是一种人为设定,因此不应僵化地理解为本然的实存。

  三、体验:穿越认知主义

  认知主义是环境伦理学研究中另一种值得反思的思想征候。同西方的环境伦理研究者相比,国内学者往往偏重于理性思辨和概念推衍,而忽略了本己无遮蔽的审美体验以及身体力行的实践介入。在缺乏体验及介入的情况下,单纯的概念认知未必有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否则,就难以解释这样的现实悖论——建基于环境伦理研究的环境道德教育在我国已经推行多年,国内的环境状况却不见实质性的改观;相反,源自工农业生产、城市化建设、现代化交通、生活日用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甚至可能滑向不可逆转的环境悬崖。

  正因如此,本真的环境伦理主体(人与环境相融合),唯有穿越片面的认知主义,才能在环境体验中真实地显现。本文之所以强调穿越认知而融入体验,并不是在重弹那种盛行一时的审美主义的老调。上世纪80年代,刘小枫在《诗化哲学:德国浪漫美学传统》一书中,主张以浪漫化的诗意感觉超越功利化的世俗世界,以诗意思维超越智性思维。这种警策之论虽不乏启示意义,但它武断地预设了体验与认知的二元对立,无形中却遮蔽了二者的内在联系。

  穿越认知主义,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全然拒绝工具理性以及现代科技;后一种看法由于陈义过高,难免不切实际。即以环境伦理学而论,这一门源自生态学的学科,本身就兼具实践指向与理论旨趣。如果说国内学者多有坐而论道、谨守学科界限的习惯,那么,利奥波德、罗尔斯顿、哈格洛夫以及更多西方学者,却整合了生态学背景、环境伦理研究与环境伦理实践,从而带有“三位一体”的特质。从根本上讲,这三个环节都离不开工具理性或者认知主义的介入,所以,更恰当的做法是将工具理性限定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借助体验以“穿越”工具理性或认知主义,而不是简单地否定了之。

  在这一问题上,不论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还是伯林特的环境美学,都可以视为成功的典范。

  罗尔斯顿首先解构了“科学家长于理性而不擅审美”的偏见,从而揭示了科学与审美之间的深层关联:“科学家有意识地加以培养的那种超脱实用的眼光,加上其喜欢仔细观察的习惯,使他们正适合于欣赏自然的美”。究其实,他之所以力主“哲学走向荒野”,一种重要原因在于对体验的重视。在他看来,“哲学走向荒野后,能在那里找到丰富的体验”;更重要的是,这种“在自然中探寻”的荒野体验,本质上是“我们在探寻自己”,因此,他才将哲学家的荒野体验称作“地球的历史、进化过程及生态系统的最终极的成就”。不过,体验在罗尔斯顿的论著中毕竟只是一种辅助性因素;更多时候,其环境伦理学研究仍需诉诸“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地质学、矿物学、神学、民俗等”方面的理性认知。与之相比,体验在伯林特的环境美学中却有着本体意义。

  伯林特并未忽略环境认知的价值,但是他不无中肯地指出:“理解环境是对环境进行审美体验的前提,但单靠这种理解本身还不足以实现审美”;这是因为,“知觉个体并不是通过思考观察世界而是积极地参与到体验的过程中去”。就其学术渊源看,伯林特受海德格尔哲学影响极深,其环境美学之思不再乞灵于自然科学,由此摆脱了实体主义的思维模式,并呈现出境域生成的基本特质。其环境体验对象不仅包括“令人愉快的景观”,更包括可能“通过不同的方式侵犯我们”的景观体验。在《生活在景观中》一书中,伯林特对于此类体验有广泛而深入的论述。伯林特旨在经由环境美学研究而为环境伦理学研究奠定价值基础,因此,这种论述对于环境伦理主体问题亦不乏启示意义。

  同样是受海德格尔哲学的影响,我国学者曹孟勤合理地指出:在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执中,人们“忙于与存在者打交道”,而存在本身却在此争执中被遗忘了。在“人与自然的本真关系”被遮蔽的情况下,有关环境伦理主体的考量自然难以达成一致;相反,经由本己无遮蔽的环境体验,这一问题或许能够达于澄明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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