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被营改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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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被营改增论文

  2013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势必给铁路运输企业带来一系列税收、账务、营销等方面的变化,铁路运输企业只有很好地掌握这些变化,及时调整营销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合理降低税负,防范税收风险。笔者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对“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进行梳探讨和研究。

铁路运输被营改增论文

  1 “营改增”实施的必要性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又相继实施了全面取消农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税费调整、增值税转型改革、成品油税费改革、资源税试点改革、废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重大税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税收制度趋于逐步完善、规范,但由于营业税的涉税收入绝大多数没有扣除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直接导致营业税纳税人涉税收入中一些组成部分既缴纳了增值税又缴纳了营业税或是缴纳了两次及以上的营业税,这部分价值的重复交税现象日益突出。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征收,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势在必行。

  1.1 有利于推进税制的完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只对纳税人实现的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

  1.2 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通过消除重复征税的制度性安排,导致产业链的整体减税,促进主辅分离和服务外包等各种社会分工协作,激励科技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从而激发市场主题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

  1.3 有利于财政体制的建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更加严重,从而会形成倒逼财政体制的改革,倒逼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倒逼税收征管机构的改革,以达到合理界定各级政府间的财力,保证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预期的.稳定性和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的合理性。

  2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铁路运输企业由根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按照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改为依据合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业务增值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改革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税收缴纳具体操作上的变化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铁路运输企业适用营业税计征政策,计算、缴纳、申报都相对简单,计算方式为取得的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税收申报及缴纳也相对简单,以自行申报为主。“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经认证后的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接受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差额部分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申报都相对严格,并且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必须在税款缴纳之前。

  2.2 会计核算的差异

  “营改增”实施前,铁路运输企业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一个二级科目即可,其借贷方的防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直接体现出纳税人应交、未交、已交营业税的状态;“营改增”实施后,要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应交、未交、已交,需要结合多个二级三级科目分析才能清晰知道纳税人增值税实现、缴纳、欠交、留抵等状态。

  2.3 原始发票的取得不同

  “营改增”实施前,铁路运输企业只需依据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即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发票中的价税一并计入成本费用。“营改增”实施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不含税价款计入运输成本支出,而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经认证后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以抵扣销项税额。

  3 “营改增”实施对铁路运输业运输总支出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的影响极大,下面以石家庄供电段为例,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影响进行简要总结。

  3.1 从成本结构来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运输总支出的影响

  “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率为1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石家庄供电段作为运输设备站段,主要担负着辖区管内的供电供水及所属设备的运营维修、大修、更新改造任务,没有运输收入,不涉及销项税,仅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从整个运输成本支出结构来看,工资及附加、折旧以及其他要素中列支的委外维修、建安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余材料、水、电、燃料,以及办公耗材等其他支出,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对2010-2012年铁路某基层A站段的成本支出项目进行了分析统计。

  A 站段可抵扣类的成本费用支出占成本费用类支出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成本支出中机车用电费用较高。另外,材料成本支出是运输成本支出的大项,必须尽可能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输单位的材料采购采用的是物资供应段集中采购方式,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物资供应段集中采购的材料支出,在采购时由物资供应段向对方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物资供应段在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工作,于月末统计汇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将汇总表传递到路局财务处,路局财务处据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对于不纳入集中采购渠道以及基层站段自己采购的零星材料,基层站段应在采购时向对方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站段所在地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工作,于月末统计汇总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将汇总表传递到路局财务处,路局财务处据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3.2 从税收政策分析“营改增”实施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前,由于转供路外及家属的水电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按照税收相关文件规定,A站段于2008年4月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协商,在遵循税法条文规定的前提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供电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供水按6%简易办法征收。截止到2012年末,我段增值税留底税额为55.18万元。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所以作为 A站段来讲,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争取政策支持,合理确定购水电支出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北京铁路局运输总支出的进项税额,汇总到路局一并计算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给铁路运输业带来极大的挑战,极有可能导致税负增高,但是随着我国各项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铁路运输业必须适应改革的形势,不断规范财务核算,积极争取政策优惠,科学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高行业竞争力,争取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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