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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上

时间:2021-10-01 16:01:2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上)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

法律推理的基本理论研究(上)

  1、推理概念

  在汉语语义上推理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现代汉语词典》,这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必然推理(证明的推理);其二是指论证,即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目的是为所获得的特定结论提供理由,这类似亚氏的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

  亚里士多德对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论述奠定了推理学说的基础。所谓必然推理或证明的推理,主要指三段论推理。

  辩证推理或修辞推理是通过辩论,运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过程。亚氏认为,由必然推理向辩证推理发展的原因在于,“并不是所有知识都是可以证明的”,我们并不总能得到其真实性不容怀疑的必然前提,然而人类对知识的追求又不甘停顿下来,因此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出发进行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这种推理由于前提缺少必然性,其结论也不一定必然可靠。辩证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虽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其在日常生活中运用的范围比必然推理更加广泛。

  综上可概括出推理的两个重要特点:第一,推理是一个发现新知识的思维过程。不论是从“原初的”前提必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证明的推理,还是从“人们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或然地引出新结论的辩证推理,都反映了理性思维追求新知识的特点。第二,推理特别是辩证推理不仅指个人思考或头脑内部的“推想”,还具有“辩论、讨论”等公开性论证的特点。这个特点反映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正是通过运用论据的公开辩论,人们才能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结论的真理性,并且起到化解争议、以理服人的作用。

  2、法律理由与正当理由

  理由(reason)是理解法律推理的一个重要概念。科恩说,推理包含着“什么能够成为什么的理由的讨论”。因此,“一个毫无理由说出的表达,是没有意义的表达。” [英]L.乔纳森?科恩著:《意义的多样性》。

  在判例法国家,法律推理有时候专指法官在判决书或结案报告中对判决理由的阐释过程。这些判决理由作为先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例如,西方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基于普通法传统的审判制度要求法官对判决写出详细的书面判决理由,所以被认为是进行详细推理的法律制度;而欧洲大陆法系的法院不用对判决写出详细的书面判决理由,所以被认为是不作详细的推理,或者只是作一些简洁风格的司法推理。(还有人认为,大陆法系的上诉法院进行法律推理,初审法院不进行法律推理)

  在法律推理中,法律理由(legal reason)与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共同构成判决理由。这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首先,我们可以把法律推理看作“在法律论证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 [美]史蒂文?J?伯顿著:《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原因有二:其一,法律理由直接来源于规则,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共同构成了法庭控辩审三方认定事实、使用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其二,“法律理由由事实和法律标准所构成”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可理解为,将大小前提结合在一起的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适合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法律理由。法律理由有强弱之分。在司法推理中,控辩双方都有一定理由,但判决结论应根据更充分、更强有力的理由而作出。法律理由既然有强弱之分,不同的法律理由之间便具有竞争关系,法官必须对不同的法律理由作出权衡,以获得该案的合法结论。(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其次,法律推理又是运用正当理由的过程。麦考密克认为,法律推理应当“描述和解释在判决的正当理由上发展起来的法律辩论的要素。”按他的观点,规则真正的有效性在于至少不能与更加基本的法律原则相冲突,规则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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