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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时间:2021-10-01 15:59:5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正是在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大陆法系科学的法学理论才得以形成,并且极大地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在许多学者看来,追随德国法系的中国民法过多地受制于概念法学的僵硬性与封闭性而变得越来越与现实隔膜。早在1997年王卫国教授就提出“超越概念法学”。在随后的几年中,民法学者就概念法学于民法理论的建设所带来的利弊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最近有关的争论则出现于民法典草案的制定中。在资深的民法学家中,有对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概念法学情有独钟的(如梁彗星),也有对德国模式采取批判加综合态度的(如江平),有对传统民法理论加以重新阐释或维护、辩解的(如尹田),也有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质疑并试图加以改造、乃至抛弃的(如台湾的苏永钦)。很少有哪一个学科享有如此博大精深的传统、有如此众多出色的专家、但同时又对该领域如此重大的问题存在如此之大的分歧。按照科学史学家库恩的理论,这只能发生于学科的范式转换过程中。为了说明范式的转换,首先必须明确主导的范式是如何运作的并为何在一定的时期会受到冲击。

  由于“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因此,几百年以来,在继承罗马法的国家中法学家们的工作主要就是对罗马法进行注释以及评论,并对罗马法根据现实做一些个别的修补工作。从世界上第一个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至今,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最大的创新是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它们第一次以有体物为基准,将笼统的财产概念予以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有序的民事权利体系。以后的民法典制定,不管最终是否以德国模式为典范,都比较强调对概念的分析以及民法典的逻辑性、体系性,即便有的民法典出于现实的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逻辑严密性的要求,但在民法理论中,法学家们可以说从来都是立足于这些方面而进行研究的。以罗马法为源泉、以德国民法典为楷模、以形成严谨的概念体系为目标,由此而发展起来的一整套研究方法,大体上我们说,这就是存续了两百多年至今仍居主导地位的研究范式。它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潘德克顿法学的衣钵,因此,认为现在的民法理论仍然处于概念法学的禁锢中并没有大的偏差。这种研究范式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弱点并不在于它对概念和逻辑的强调(这只是表象而已),而在于它在追求体系的严密性的过程中忽略了研究中真正的主人公,即现实生活。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得这种研究范式的生命力非常有限,当现实生活越来越远离与既有概念体系相对应的生活形态时,这种研究范式的大限也就临近了。二十世纪中后期知识经济的兴起,大大加速了这种研究范式的衰微。

  因此,如果认为民法不是一套自我关涉的概念体系而是用于描述、刻画以及指导现实生活的体系的话,那么,它必须摆脱概念法学所设置的禁锢,回到现实生活。如何使得民法能够与流变的现实生活尽可能地吻合呢?这就需要一套普适性的理论,能够针对变化了的现实给出相应的答案。而在主导的范式下,这样的理论却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倚靠在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之上的现代民法“理论”并未真正找到问题的解决之道-只知道将过去的法权体系用于现实,而不明白为什么、在什么条件下该法权体系是与现实相吻合的,因此,它仍然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阶段。有人针对这种情况指出:“虽然罗马法延续至今日,其间也经过了注释法学、概念法学的改造和加工,在罗马法这一民俗的概念体系中已经掺入大量的分析性的概念,但是,这些分析性的概念并没有彻底改变罗马法原有的基本结构,它们只是附着在罗马法原有的民俗性的概念之上,协助罗马法这个古老的法律结构去应付现实社会。这就好比一个人只知道模仿一台复杂的机器,但始终不明白这台复杂的机器运作的原理。如果说,罗马人出于实用的需要发明了罗马法这套机制的话,那么,今天的我们面对重大的社会经济变迁,除了对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民法进行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就再也没有能够在理论上有多少进步了。这是一种缺乏反思性的民法理论,一种真正具有反思性的民法理论需要在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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