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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

时间:2021-10-01 15:56:5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

  第六节 中国工会与劳动立法的良性互动

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第六节)

  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首先是工人运动尤其是工会斗争的产物,而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了工会组织的成长和壮大,工会和劳动法始终唇齿相依,密不可分。进入WTO时代,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已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相应地,中国工会也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形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考察中国的现实国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工会及劳动法各自的角度上分别展开。

  一、 从工会的方面看,认清自己的身份,找准自己的位置,集中精力履行基本职责,积极促成劳动法的有效实施,是当前工会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 角色的重新定位

  1.国外的一般做法

  工会——工人的联合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性质的基本要求,也理所当然成为工会组织的基本宗旨。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认为工会只是受雇人的团体,属于职业团体,由此对工会的法律地位一般做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工会只能是雇工的团体;(2)工会不得有政治目的;(3)工会具有法人资格;(4)工会有组织罢工、同雇主或其团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可见,西方国家只是将工会定义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要求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而禁止工会具备其他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职能。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的做法。

  2.中国的传统体制

  我国对工会的理解却从未从单一的职业团体的角度来进行,或者说工会的作用并不局限于劳动关系。由于历史及体制的原因,中国的工会被赋予亦或说争取到数种职能,从而兼具多重身份。

  一方面,按照1988年10 月颁布的《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为了适应这一地位,工会十一大将工会的职能概括为四项:(1)维护职能,即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2)建设职能,即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3)参与职能,即代表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4)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职能,即引导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职工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1992 年施行的《工会法》更是将工会的职能提升到组织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高度(原《工会法》第五条)。一言以蔽之,传统体制中的我国工会组织始终以“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作为自己的定位依据,由于负担了许多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任务,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准政府机构。

  而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原《工会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表述: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原《工会法》第十八条)。在实践中,我国的工会组织也积极争取在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享有较大的权利。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工会又具有集体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身份。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我国的工会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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