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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权制的立法思考

时间:2021-10-01 15:49:4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区分所有权制的立法思考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商品化的实现,公有住房的改革,出现了一栋高楼存在多个所有权的状况,这就使原来的共有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立法无法调整。本文从区分所有权的立法迫切性和如何立法作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 区分所有权 立法 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镇房屋大部分收归国有,除少量私有房屋可以租赁外,共有住房采取分配办法,成为职工福利的一部分,居住者只支付象征性租金,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不具有商品性质。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国家在房屋建设方面允许房屋作为商品进入商品流通市场,推行住房商品化,因而原来国有、集体所有的房屋分属不同的住户所有。这对于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具有积极的作用,也放映了我国房屋所有权制度的发展方向。本文试图对住房商品化后出现的区分所有权制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 区分所有权制立法的必要性

  区分所有权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在住房商品化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既非单独所有,又非共有的所有权制的特殊形式。所谓区分所有权,就是数人对同一建筑物各有其一部分的所有权和由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的共有权结合而成的权利。区分所有人的所有权仅仅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全部。这种所有权制单靠传统的民法已无法适应,需要靠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法律的综合调整,而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不完善。由于区分所有权制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 有利于城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推进住宅商品化。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两者都属于不动产,彼此在物质形态上不可分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地产是房产的基础,房产是依附于地产的建筑物,这里是指楼房住宅。关于地产,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说明,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和集体。但对于房产,其所有者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形式。而以往的城市个人所有的房屋并不多,而且普遍是平房,彼此间存在的关系多属相邻关系。个人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只享有用益权,不享有所有权。但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由原来的个人使用变为个人所有,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一栋高层房屋有数套住宅,不同这住宅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那么,每一个所有者对自己住宅的专有权与整栋楼房的整体权应如何划分,如何行使,公共部分由谁管理。这类房屋如果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就会出现权利滥用和义务不清的情况。如,有些住户擅自改变自己的房屋结构,安置不合理设备,危及整栋楼的安全和其他住户的生命财产。这类问题,如果不从立法上明确各住户的权利和义务,必然会发生更多的扯皮和纠纷,甚至会危害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居民对刚起步的房地产业隐藏着潜在纠纷产生不安全感,这将影响城市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第二、 有利于加强物业管理。伴随着城市高楼拔地而起,物业管理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物业管理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的确立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服务行业,它是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状况和文明素质高低的综合体现,是房地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是一项系统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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