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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参与分配的立法体例

时间:2021-10-01 15:47:2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简述参与分配的立法体例

  参与分配是指债权人依据已生效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依据,向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后,其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请求就执行所得的金额共同受清偿的一种债务人还债程序 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的条件、程序和分配原则作了规范性解释,这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 笔者于下文就参与分配在国外的立法体例问题-也即是国外对于参与分配的处理方式问题-进行介绍,并对这些立法例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有所借鉴

  一  简述三种立法体例

  平等主义

  不管债权人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或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也不管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债权人地位平等,均以自己的债权额比例分配的立法体例,称之为平等主义 平等主义是基于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法律思想 进而言之,除实体法上有担保权或其它优先权者外,债权人的地位完全平等,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共同担保 一旦债务人的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应使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平等受偿 共同分担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以符合公平

  优先主义

  以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决定债权人之间分配的先后优劣的立法体例,称之为优先主义 优先主义基于努力行使其权利的债权人,应该得到奖励的法律思想,而建立的立法体例 其立法理由是:债权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并且在清偿期届满时全力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报偿 优先主义认为唯有努力维护自己利益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真正的平等 否则,如果采取平等主义的话,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信用的债权人因其它债权人的简单的申请参与分配而分享其成果 尤其是在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且所付出的努力较多时,其成果却被其它债权人随意瓜分,显然有失公平

  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是由最初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和一定时间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构成第一集团;其后再参加的债权人构成第二集团 第一集团的债权人较第二集团的优先受偿 但同一集团的债权人之间者平等受偿

  二 关于参与分配各立法体例的的思考:

  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

  (1)执行程序的迅速 采用平等主义的国家,因有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分配程序复杂,执行程序难以避免迟延 但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债权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权,故急于申请执行,但是在法院实行了强制措施、债权人的受偿权已经得到保障后,往往不热衷于迅速继续执行,反而使执行程序迟延

  (2)对债务人的影响 在平等主义下,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因为预期有其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故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法院查封的财产往往超过其债权额,因此无法严格贯彻超额查封禁止的限制 然而在优先主义的立法例中,债权人为取的优先权,争先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措施 这容易使债务人一时无力清偿债务,从而导致破产

  (3)债权人之间的平衡 采用平等主义的国家,因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努力执行所得的金额,有毫无付出其它债权人分享,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难以称得上公平 但是在优先主义中,只是因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上的快慢,就发生受偿次序上的重大差别,对于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来说也未必公平

  (4)对民事信用的影响 在平等主义下,因其它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平等受偿,一般债权人(无实体法上优先权的债权人)常常无法全额受偿,难免影响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一般信用借款(不附带担保的借款) 但采用优先主义的,因顾虑债务人的财产如经其它债权人先为查封,将难以受偿,同样将影响对债务人为一般信用的借款

  (5)与破产制度的关系 破产是对债务人中财产的一般的强制执行 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平等受偿 破产制度,有只有商人才能破产的,称为商人破产主义 有不问商人或非商人均准许破产的,称为一般破产主义 在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非商人无法宣告破产,为使其它债权人由平等受偿的机会,故多采用平等主义 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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